企业如何运用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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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如何运用新劳动法,一、东莞地区劳动争议纠纷的新特点,1、总量大,增速快 2005年 ,广东省各级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劳动案件6.12万件,占全国的19.48% 2006年1月至9月东莞市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为17987件 东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2000年 不足600宗2005年17月 2408宗 112月 4000宗2006年17月 4093宗(同比增长70%) 2004年以来,劳动案件分别占东莞市院和中院民事案件总数的27%, 50%.2006年东莞两级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更是全国的1/20! 按照东莞两级法院统计,2001年至2004年,劳动争议的年收案数分别比上年递增57.6

2、%、137.3%、29.6%、78.9%。,2、诉求焦点集中 以追索经济补偿金、工资、加班费及工伤待遇为主 东莞中院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 类型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合计 经济补偿金41.94% 69.66% 60.91% 57.61% 64.03% 58.49% 工资 22.58% 25.86% 8.63% 16.24% 11.22% 17.69% 加班费 16.13% 8.97% 12.44% 9.14% 9.57% 12.08% 工伤 8.06% 6.07% 7.87% 9.14% 7.92% 6.96% 保险待遇 1.61% 2.37% 2.0

3、3% 2.54% 2.31% 1.81%,类型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合计 变更劳动关系 的内容 8.06% 0.53% 1.02% 0.51% 0.33% 1.74% 非因工受伤 或患病 0 1.58% 5.84% 1.27% 0.99% 1.61% 非法用工 0 1.58% 1.02% 3.05% 2.64% 1.38% 其他 1.61% 1.32% 0.25% 0.51% 0.99% 1.23% 3、调解难度大 东莞劳动案件九成为复合型,二劳动合同法主要条款解读,一、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案例一:谭于1993年7月1日进入东莞恒公司, 2006年1

4、0月8日,谭向恒公司提出书面请假,请假期限为2006年10月5日至2006年10月21日,请假期满后,谭未返回上班,2006年10月30日, 恒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信件给谭XX:“谭的请假已于2006年10月21日到期,时至2006年10月30日仍未报到上班,其已连续旷工7个工作天,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人事规则之第2条离职、辞职与解雇中的规定,决定从2006年10月31日起视谭自动离职。” 谭提起仲裁,要求恒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2004年10月30日至2006年10月6日的加班费。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虽然被诉企业员工手册上规定,连续旷工超过3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但该规定与

5、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相抵触,故本庭对被诉企业制定的连续旷工超过3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不予认定”。,遂于2007年2月2日作出东劳仲谢分庭案 200639号裁决,由恒公司支付谭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5277.08元。恒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认为其员工手册上规定:连续旷工三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该规定是经过公示的,由于证人证言并不足以认定被告已经知晓该规章,原告也未向本院出具被告签收员工手册的证据。另外,证人系原告职工,与原告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故此,原告认为其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所制定并公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员工手册

6、是通过民主程序所制定,故员工手册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遂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3344号民事判决,判令恒公司向谭支付经济补偿金45277.08元。,第四条 (法制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民主原则)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

7、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示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八十条 (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2、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中的义务 案例二:刘XX与X发公司签订了一份1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若双方都无异议则自动延续1

8、年,合同订立后,刘在该公司直工作了2年9个月后辞职,后要求该公司另行支付9个月的工资。 第七条 (建档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禁止扣押、担保、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订立书面合同义务) 建立劳动

9、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交付义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0、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3、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4、关于试用期,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5、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6、关于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

11、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竞业限制,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无效,8、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9、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案例三:孟

12、XX于2003年8月5日受聘于东莞虎门南栅X豪五金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X豪厂),任职注塑工程师,双方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2500元,试用期满后月薪3000元。同年9月4日,X豪厂在试用期考核表中认为孟XX“工作方向极为盲目,处理问题主观臆断、我行我素、沟通能力欠佳,与各部门及其内部工作关系相当僵硬难以胜任本职工作”,对其作出解雇处理.同年9月25日,该解雇决定送达给孟XX,并于当日结算其8月和 9月份工资令其离厂。孟XX不服,诉至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请求X豪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500元、1250元额外补偿金、代通知金2500元等。,2003年 12月 9日,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

13、虎门分庭作出裁决:一,由被诉人(X豪厂)支付孟XX经济补偿金2500元、代通知金2500元以及2003年8、9月份加班加点工资3408元。X豪厂不服,于2003年12月24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 2004年1月12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X豪厂补发孟XX2003年9月份工资409元;支付孟XX经济补偿金1250元、代通知金2500元;驳回X豪厂与孟XX的其他请求。X豪厂与孟XX均不服,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 终审判决:判令X豪厂支付孟XX经济补偿金25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250元、代通知金2500元。,案例四:龙XX于1999年5月8日受聘于东莞宜X电

14、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X公司),任职电木部员工,后调任工模部职工,月均工资964元。2003年1月15日,宜X公司以龙XX“上班不认真、损坏模具”为由对龙XX作出罚款处罚,龙XX也予以确认。同年4月21日,宜X公司认为龙XX上班散漫,对其作口头警告(龙XX未予确认)。同年6月20日,宜X公司以龙XX“干预上司管理、上班玩手机”为由对其记大过并停工2天,龙XX不服。宜X公司认为龙XX在车间和厂区闹事,严重违反厂纪厂规,6月24日将龙XX辞退。龙XX不服,遂提起仲裁,要求宜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加点工资等待遇。,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03年9月4日作出东劳仲清溪分庭案字200310号仲裁裁

15、决,认为龙XX在任职期间多次违纪受警告,仍知错不改,已达到违纪辞退的条件,故对龙XX的仲裁请求均予以驳回。龙XX不服,提起诉讼。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东法民一初字第5044号民事判决,判令宜X公司支付龙XX经济补偿金3856元、代通知金964元等。宜X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200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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