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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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于非法集资1.“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 经有 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2.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 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3.刑法上并没有“ 非法集资 罪” 这样一个罪名,与之相关的罪名是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非法集资,数 额较大的行为。即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集 资诈骗罪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附: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

2、等四大类 :(1)借种植、养殖、 项目开 发、庄园开 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 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 员证、席位 证、优惠卡、消 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 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 “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 会”、“ 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 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 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 、“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

3、对物业、地 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 过出售其份 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它属于广义的非法集资行为, 实践中非诈骗类 的非法集资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2.作为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任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 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吸收 资金,但承 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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