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土地法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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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土地法心得体会学习土地法心得体会土地是民生所系,万物之源。国土资源不仅是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更是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调控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重要的保障条件。国土资源问题关系到国家发展的宏观战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我国是一个土地大国,幅员广大、地域辽阔,但我国并非一个土地强国,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中国耕地面积只有亿亩,人均耕地仅有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 40%。近 7 年来,全国耕地减少了 1 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量的 5%以上。其中,生态退耕 62%,农业结构调整 18%,建设占用14%,灾害损毁 6%。由于人口分布不平

2、衡,我国至少有 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亩,有 666 个县低于联合国制定的亩的警戒线,463 个县低于人均亩的危险线。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 xx 的开局之年。党的 x的核心是科学发展观,而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内涵即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就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弱,这是基本国情。特别是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生态环境的形势十分严峻。高度重视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增强

3、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中华民族生存与长远发展的大计。坚持科学发展观要求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土地。而要保护土地,我们就必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地法 ) ,因为它是我国土地政策的集中表现,是土地利用和保护的根本法律保障。作为基层维稳部门,我们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为基层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功能,这些功能决定了我们有必要学习好土地法 ,了解我国的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具体制度。今年也正值我国土地法制定 20 周年,因此,加强对土地法的学习和宣传意义重大。土地法的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土地制度和政策。 土地法

4、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我国的基本土地政策,即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法第三条进一步强调,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 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了贯彻这一政策, 土地法详细规定了土地管理和保护的具体制度、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违反土地管理和保护制度以及政府部门未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法律责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土地管理和保护的法律体系。一、坚持保护和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在土地法中最为强调的是

5、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特别是对耕地的保护。*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大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也是实践报告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为了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合理利用土地, 土地法第三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同时土地法还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分级审批制度、国家土地调查制度和国家土地统计制度等来实现对全国土地利用状况的掌握和控制,以

6、切实地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为了实现对耕地的特别保护, 土地法用整个第四章规定了耕地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土地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土地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这些规定都确保了对耕地的特殊保护。保护与利用永远都是一对矛盾,虽然它们有其同一性,但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立和冲突。如何解决土地保护和利用的矛

7、盾,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强调保护,同时也要坚持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具体要突出两个重点,做到三个坚持。突出两个重点,就是要突出资源保护和保障。既要保护,又要保障,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在资源的保护上,着重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和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复耕工作;在资源的保障上,要继续破难题,保发展,积极想方设法,确保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用地,真正做到有保有压。做到三个坚持,就是一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二要坚持依法规范管理;三要坚持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坚持集约、节约用地,要进一步把好土地闸门,进一步提高各类项目用地的门槛,严格把好投资密度关,同时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

8、度,盘活存量土地。坚持依法规范管理,就是要严格执行各项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地抓好各项国土管理工作。坚持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通过各类学习、培训和工作实践,进一步提高国土管理队伍的素质,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造过得硬的国土管理队伍。金山工业区在开发中始终坚持着保护和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一是注重对土地的保护,一方面严守基本农田的红线;另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土地法的要求,加强对耕地的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金山工业区红光村 90%以上的耕地得到了整理,新增耕地面积 96 亩,欢兴村所有耕地也都进行了整理。金山工业区在耕地整理中注重结合水利设施

9、建设和现代农业的需求,对耕地进行了科学规划,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在开发中严把入门关,提高企业进入门槛,注重引进高科技企业,坚持宁缺不滥的原则。三是科学规划,划分各产业园区,进行集中开发和管理,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四是加大对违法用地的处置力度,如对金山工业区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违法用地 75亩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二、规范征地程序、创新保障模式,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征用现象日渐增多。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从 1997 年到 XX 年,全国共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万公顷,其中 90以上为集体土地。据测

10、算,将有近 XX 万被征地农民需要安置。中国农村土地承载着农业生产与农民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大致说来,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土地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土地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第三,土地为农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继承权;第四,土地对农民有资产的增值功效;第五,土地对农民有直接收益的功效。在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下,农村土地一直承载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土地成为农民所拥有的全部而且唯一的东西,生活、医疗、养老完全依附于此。因此,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财产,也是生存保障,是农民以土地获取其基本生活资料,或是以土地收入作为其维持生活水平和

11、抵御社会风险的主要手段。在城市化进程中,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规模迅速扩张,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其中不乏征地权的滥用,导致许多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地农民的安置成了一个突出问题。目前由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侵犯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农民大量上访,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解决好征地中的问题在当前中央反复强调关注民生、强调维护稳定大局的情况下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要从根源上解决侵犯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的现象,我们就必须严格按照土地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征地和补偿。 土地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但是,现行土地法和其他土地法律法规对

12、土地征用程序的规定不够具体,操作弹性大,故各地施行的征用程序不统一,这样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而且安置时未考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因此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失地农民问题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部门应站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解决城镇 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完善货币化、市场化的征地安置制度,逐步建立起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新模式,实行土地征用与劳动力安置、建立社会失业和养老保险同步进行,构建失地农民权益长效保障机制,让农民充分分享城镇化带来的现代文明成果。金山工业区在征地中充分考虑到农民社

13、会保障问题,按规定解决社会保障。三、把握新形势、掌握新特点,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土地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农民对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作为土地法下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 )进一步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传统社会,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财产,也是生存保障,而且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农民对于土地都是自耕自种,自给自足。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民离土离乡,成为城市或农业产业工人,造成了大量农地的闲置,农村土地的流转变得频繁。特别是刚刚闭幕的 xx 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允许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极大地推动农村土地的流转。随着农村土地的流转,产生了一种新的现象,即作为土地承包人的农民并不实际耕种土地,而实际耕种人也并非土地承包权人。这也就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如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土地实际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保护土地承包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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