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出口信用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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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 短期出 口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 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地区)风险分类表、 信用限额申请 表 、 信用限额审批单、 出口申报单、 批单以及其他相关单证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适用范围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承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贸易: (一)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 (二)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应明确订立合同人、货物种类、数量、价 格、付款条件及交货日期、地点及方式; (

2、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信用期限不超过360 天;其中,信用 证应为按照约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四条投保人可以选择将所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或所有以信 用证为支付方式、或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贸易向保险人投保。投保人 和保险人对适保范围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遵循统保原则,投保人应就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向保险人投保、 申报出口额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后,或作为信用证 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投保人按 照

3、本保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保险费, 并且符合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条件下,保险 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包括: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3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 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 开证行拖欠; 3. 开证行拒绝承兑,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承兑远期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二)政治风险,包括: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2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销售合同发票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

4、的货币向被 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 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 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 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它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 款项; 2. 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

5、. 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乱、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 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4. 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 其他事件。责任免除第六条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约、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 人的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项下任一风险已经发生, 或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向买方出口而 遭受的损失; (四)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 可以及通常由货

6、物运输保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2. 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 3. 银行擅自放单、运输代理人或承运人擅自放货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5. 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必须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销 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 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2.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遗失或残缺不全或误邮而 引起的损失; 3. 虚假或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责任限额3

7、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累计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申报的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额度,该累计最高赔 偿限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信用限额包括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和保险人批 复的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除特别注明外,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在保险期间内 均可循环使用。 (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 是不需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在国家(地区)风险分类表承保条件内,自动赋 予被保险人对特定买方或特定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 最高额度。该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在保险单中

8、载明。对 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下的出口,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 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承担保险责任, 但赔偿额应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比例计 算。 (二)保险人批复的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特定买方或 特定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额度,但赔偿额应按 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比例计算。 1. 被保险人应就本保险合同适保范围内的出口,按每一买方或开证行,分别向 保险人书面申请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 2. 保险人批复的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对其生效日后的相应出口有效。保险人 批复的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生效后,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

9、或保险人原批复的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自动失效。该失效的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 额内的保险责任余额自动归于新批复的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内。 3. 保险人降低或撤销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不影响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被降 低或撤销前保险人已承担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对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的实际使用情况调整 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对于被保险人超出保险单列明的“限额闲臵期”仍未 申报出运的,保险人有权撤销相应限额。 第九条自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的有关约定,对任一买方或开 证行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日起,保险人对该买方或开证行批复的信用限额自 动被撤销。 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人

10、有权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撤销或修改针对特定买 方或开证行、特定国家或地区所有买方或开证行的信用限额,上述撤销或修改适用 于该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之后的出口,不影响此前保险人已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十条对于任一买方或开证行,如果被保险人未在出运前获得信用限额或信 用限额已失效或被撤销,保险人对相应出口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起止时间在保险单中载明。只 要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变更,则本保单在每一期届满时自动续转保 险期间一年,本保单项下的批单有效期随保单续转而顺延。 凡在保险期间内出口,投保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申报并交付了保险费的, 无论保险期间是否结束

11、,保险人将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4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有权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 合同自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险费不予 退还。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以前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投保人拖欠保险费超过约定期限60 天的,保险人有权书面通知投保 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该通知到达投保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项下 投保人缴纳的最低保险费及保险人已承担保险责任的对应保费不予退还。该解除不 影响解除日以前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第十四条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方式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一)投保

12、人应在保险单签发后7 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交付保险单中载明的 最低保险费。最低保险费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应交付的最少保险费。保险人收取 最低保险费后不予退还。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应交的保险费将首先从最低 保险费中冲减。 (二)被保险人应就 保险单 载明的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按照保险单 载明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除向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为“零”的买方 出口,或向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为“零”的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出口以外。 (三)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申报的发票金额和保险单载 明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并寄送保险费通知,通知投保人保险费抵扣情况或应对 交付的保险费金额。

13、 投保人应于保险费通知到达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保险 费。投保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出口不承担 保险责任。 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人有权修改针对特定买方或开证行、特定国家或 地区的全部买方或开证行的保险费率,并书面通知投保人。修改后的保险费率适用 于该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之后的出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就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约定保险范 围内的出口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限额审批和理 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保证其向 保险人

14、提供的资料或申报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按照 保险单载明的申报方法, 以保险人要求的格式, 向保险人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出口。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误申报的出口不承担 保险责任。 对于未在约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向保险人补报并 补缴保险费。 对于在补报前已经发生的损失或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保险 人对该补报部分的出口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不申报或故意误申报,对本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所有出口发生 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在申请信用限额后, 变更销售合同的支付方式、 付款期限、 转让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保险

15、人权益的合同内容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 同意,否则,保险人对相关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5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保证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认真审查适保范围 内的销售合同及相关单据, 经常检查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 切实做好货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在获悉本保险条款第五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当按照 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的约定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 知书后又收回货款时,应在收到货款后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或开证行不利的消息以及本保险条款第五 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16、,并 书面通知保险人。买方或开证行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 或机构登记债权。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账册、合同、 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保险人承诺对相关资料保密。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对本保险条款、单证及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买方的相关 信息保密。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应 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合法权益时,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索赔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五条项下拖欠风险发 生之日起 30 天内,或其他风险发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 失通知书。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未能 在本保险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如 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后180 天内仍未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拒绝 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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