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0月有关税收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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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岳麓区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0月有关税收政策讲解,立信税务师税务师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培训内容,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第二部分 增值税新政策 第三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内容 第四部分 印花税新政策 第五部分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 第六部分 网络发票基本常识,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各地征收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政策执行问题,希望总局统一口径,便于各地执行。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法的规定,于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

2、,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针对各地执行税法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公告主要明确了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以及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一)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 费用如何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3、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现行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

4、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主营业务成本(支出)应当允许据实扣除,期间费用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比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一般也允许据实际扣除。对于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来说,与该项收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还是属于期间费用,不仅税企双方存在争议,而且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也不统一。针对上述情况,公告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四)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问题,经

5、纪人、代办商代电信企业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不是提供居间服务或咨询服务,而是直接向电信企业提供销售劳务,因此,电信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属于劳务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应当准予据实扣除。但是考虑到已销售的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在当期是否形成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为了防止税收政策漏洞,作适当限制是必要的。针对这一情况,公告明确规定:电信企业为发展客户、拓展业务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要委托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五)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

6、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doc,(六)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如

7、何进行税务处理?追补确认期限为什么定为5年?,根据征收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

8、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未扣除的税费与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性质相同,因此,两项政策应当保持一致,追补确认期限均不得超过5年。,(七)企业不征税收入应符合哪些管理要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了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

9、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符合的条件。为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公告重申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70号.doc,(八)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与税法税前扣除规定存在差异的,如何协调?,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

10、,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15号,二 、 2012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预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1、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

11、发展, 2012年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预缴:自2012年1月1日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

12、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不符合规定条件、已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xls,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关

13、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新规定,2012年0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解读中指出:若干省市国税局反映,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有若干问题不好把握,需要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明确。一是从事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可以的话,对于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是按全额核定还是差额核定?关于第一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第二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

14、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此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四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六)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

15、级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doc,五、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

16、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六、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税前扣除政策,(一)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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