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规范性与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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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性、规范性与社会科学郑宇健转载: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评论(重庆大学出版社,万卷方法)本文试图通过对当代分析哲学几位重量级人物的一部分相关思想的介绍和发挥,从一个侧面展示笔者近年一直关注的规范性主题及其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可能蕴含。具体来说,我将详简不等地提到如下几位哲学家:奎因(Quine)、戴维森(Davidson)、丹尼特(Dennett)、麦克道尔(McDowell)、塞尔(Searle)和布兰登(Brandom)。所谓“相关思想 ”指的是一条潜伏在以上几位(乃至更大规模上的哲学研究纲领)风格迥异的论著背后的关键脉络 笔者称之为“深层规范性”。由于本文最终着眼点落在哲学与社会科学的可能连

2、接上,我将选择塞尔的一部近着社会实在的构造中的某些概念装置作为论述和例示的重点。不过,在谈塞尔前,最好还是宏观地鸟瞰一下作为规范性主题之背景的问题域。十七世纪科学革命以来,人类思想所遭遇的恒古未有之巨变可以“世界之去魅”来概括。去魅之根本原因在于对自然万物背后的因果必然性的原则信念。今天,一个受过正规学校教育的人必须承认,从原子物理到天体物理,凡是真实存在的东西最终都有物理学上的依据;从单细胞生物到智能生物,无一例外地来自于漫长的宇宙进化。这是一种别无选择的自然主义前提,任何脱离这一前提进行的思辩或理论建构,在当代的学术语境中都不会受到严肃对待。一旦从这一自然主义大背景出发看问题,最触目的疑难

3、显然是作为人类的我们所特有的、第一人称上最熟悉不过的意向性问题。在最简略、最原始的意义上,所谓“意向性”就是某物的一个状态代表、表征、或关涉(about)自身以外的另一物或其状态。这是如何可能的呢?对于从小就会说话的常人来说,语词能代表想说的、意会中的东西,这根本不成其为问题(在实践上不存在提问的动机)。但你只要稍稍多想一下如下这个问题,某种疑惑就可能油然而生:一块石头的物理状态,无论其多简单或多复杂,它不可能关涉另一样东西(哪怕是一块相邻的石头),而人的思想(必定是在某个体的脑中)可以关涉千里之外、百代之前、甚至尚未存在(或根本不可能存在)的东西。而人脑与石头的差别,在足够微观的层面上无非是

4、不同粒子的排列关系上的差别。假若任何粒子都谈不上意向性的话,那么无论其叠加、组合重复多少次也不可能变出意向性来。这就是自然主义面临人类常识时的挑战,也是哲学和科学迄今未能破解的“神秘”(当然不是超自然意义上的)。意向性之所以关键,不仅仅在于它伴随着任何语言现象的存在,而且更关乎任何理由(包括询问、解释、推理或证明得以进行的一切依据)的可能性。简单地说,在上述现代科学所揭示的无所不包的因果空间之外,有一个人们赖以思考、计划、选择、与他人合作或协调的观念性关系网络 我们不妨称之为“理由空间”。当代的哲学疑难,可以说正是理由空间与因果空间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是人类规范性与自然描述性之间的聨结问题。而如

5、何理解意向性恰恰是走向解开这一疑难的不可或缺的环节,也许是入其堂奥的切入点。现在,我们不妨摘要地回顾一下当代分析哲学自奎因以来对意向性问题的讨论。奎因首先关注的是人们在沟通中如何赋予彼此意向性。在人们的常识心理学层面,大家均不怀疑彼此具有信念、欲望、意图等一系列心理态度,唯有靠着对这些态度的识别(即知识论上的赋予 ascription)我们才能彼此理解。问题是,信念、欲望等等这些意向性术语是否果真对应于任何本体论上真实的存在物?奎因倾向于认为这些“在实践上必不可少的”意向性术语其实不过是一些十分有用的“戏剧性成语”,即其本性上并非描述自然界的存在物。这也就是奎因著名的(关于原初翻译的)不确定原

6、理,以及后来由其学生戴维森大加阐述和发挥的(关于人际阐释的)施惠原则背后的初衷或因由。在这两个原则(不确定和施惠)背后的另一个立场则是关于意向性术语的整体论:即一个说话者说出的每一句话原则上都可能有无数互不兼容、但又都与他所说的其它话兼容的阐释。戴维森接过了这一不无怀疑论倾向的整体论,而把它改造成为一种在理性构造意义上获得客观性的整体论。他的基本思路可以简述如下:施惠原则是一种阐释别人行为时别无选择地必须采用的规范性原则,否则阐释者根本无从入手去判别阐释对象是否具有任何信念(因为信念的显现乃至其源起均依赖其它相关信念所组成的信念网络的存在 而这种网络存在的前提则是整体规模上的融贯性和真实性)。

7、这里的关键在于看到,该原则并非一种类似交通规则(比如靠右行驶)的调节性规则,而是一种存在论上的构成性规则(若无象棋的规则,就无象棋这种游戏本身)。严格地说,阐释者自身作为言说或行为主体,其意向性的形成也离不开施惠原则(即是在同一种根本上带有阐释规范的原始人际互动中发生的)。一旦我们抓住了这一条线索(即方法论上行之有效的规范有赖于社会本体论或语言发生学上的构成性规范),我们就不难理解戴维森的整体论的特色及广泛影响(这一点在稍后在讨论塞尔时还会看得更清楚)。奎因的另一个学生丹尼特则进一步在生物进化论的宏大背景下将有关意向性的阐释性策略推广至整个生物界(乃至前生物阶段)。丹尼特把“意向性姿态”作为一

8、种在方法论上必不可少的、理解大部分生物现象所需的概念工具。当人们看见非洲原野上一群狮子配合默契地围猎一只掉队的羚羊时,人们很难怀疑这些狮子有着明确的意向,以及如何才能最省力地猎获羚羊的原始信念;同样,夺命狂逃的羚羊必定相信背后有着迫在眉捷的危险,同时具备逃生的欲望。当我们几乎本能地使用“信念”、“欲望”这些意向性术语来描述上述场景时,不仅仅是出于方便,而且有着更深层的原因 丹尼特认为,世界上很多真实存在的有意义的图景只能从意向性姿态这个视角才能看得到。换言之,如果换一个纯粹物理学的视角,你所能看到的充其量只是一堆运动着或碰撞着的粒子及其所受的种种因果机制的支配。有趣的是,类似的情形适用于人造品

9、,此如说一只手表。手表对人的意义是指示时间,但这一设计上的功能只能从具备着理解设计者目的的阐释能力(以及时问观念)的使用者的角度才能看出。在这个意义上,“设计性姿态”(丹尼特的另一个基本阐释姿态)与意向性姿态密切相关。任何设计均为着某个目的,所以唯有具备目的性这种意向力的存在者才谈得上设计。另一方面,自然主义的前提意味着大自然本身没有目的性,那么我们如何解释生物界无所不在的生物功能呢? 严格地说,“功能”预设着一种目的论框架,或者说预设着某种理由关系(对“为什么”的回答只能诉诸理由)。如果不是某个意向者的理由的话,那它只能是一种丹尼特称之为“自由漂移的理据或遍在的达尔文式理由”。对应于适者生存

10、这一进化原则的自然选择观念, 隐含着其选择产物将不断得到优化,最终达致从设计姿态看近乎完美的功能状态这一潜命题。进化过程本身彷佛趋向着某种合乎理性的目的(但我们确知它没有预见、没有目的),大自然母亲彷佛是终极的设计者、有着某种原初的意向性(但达尔文进化论的美妙之处恰在于用非意识的、或者说“盲目的”因果机制取代了自然心灵),而人类心灵却的的确确来自于自然演化,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衍生的意向性”(就象计算机所禀具的衍生意向性来自于人类一样)。有意思的恰恰是这种后起的、衍生的人类意向性及其表征力,使得原本已存在或展开的生命秩序“史无前例”地呈现出来,使得先前无法被识别的种种客观的理由关系破天荒

11、地建立起来,或真正成其为理由 不单单是在事后被发现的意义上,而更是在被当作理由而成为有意义的、可思议的东西这一意义上。换言之,尽管大自然作为人类进化之母是人类实现为有意向的诠释者的本体论条件,但是,具有意义诠释力(或理性立法力)的人类乃是使大自然获得合理性的知识论条件。我前面提到的所谓“深层规范性”,从一个侧面说正是这种人与自然在理由关系上的互为条件性。当人类祖先从蒙昧状态中“苏醒”时,他们眼中所看到的意义关联并不是自己臆造的,而是从自然母体的肌肤上拷贝下来的,他们凭借的概念资源也直接或间接得自于该母体(或以之为生存境况的社会性实践)。至此,我们尚未触及自然(物理)事实与社会事实的区分。上面刚

12、刚提到的“意义关联”仍然只是从人类眼中或意向性姿态看出的自然事实所呈现的秩序或联系,这尚不等于我们作为人类的成员最为熟悉的、与社会规范或制度相关的事实。而后者正是塞尔前述之书所关注的焦点。塞尔早年因其有关“言语行为”以及稍后有关意向性的论著而暴得大名。在九十年代中出版的这部专门讨论制度性实在的专著,也立刻引起了相当范围(包括不少社会科学家在内)的争辩和几乎一致的对其重要性的首肯。在本文余下的有限篇幅中,我只能用最减省和(希望是)最单刀直入的方式剖析一下此书的独特题旨及其与上面所勾勒的问题域之间的关系。此书力图从微观机理上建构一种具有客观实在性的社会本体论。其核心问题是:社会事实在什么意义上存在

13、?所谓制度性实在背后的逻辑结构是什么?简单地说,塞尔的回答是:社会事实就是那种只有我们相信(或同意、接受)它才会存在的事态或关系。社会事实的独特性(即区别于纯自然事实之处)在于:在集体的意义上,它依赖主体(“我们”);而对任何个体(“我”)来说,它又是客观的。理解这一独特性的关键概念是“集体意向性”。集体意向性并不意味着存在任何超个体的心灵或世界精神之类的东西。一切意向性结构仍须从个体心理过程入手。塞尔强调,集体意向性的命题内容包含主词“我们 意向”,它不可还原于“我 意向”及其与其它“我 意向”的组合关系。但另一方面,集体意向性又不限于具有命题表征能力的人类,在很多动物(尤其是社会性动物象蚂

14、蚁)那里同样存在。换言之,集体意向性是一种原始而基本的形态,无论在逻辑顺序还是在历史发生学上均优先于具有充分的自我指涉性的个人意向性。 但塞尔似乎尚未充分意识到,对前人类的原始集体意向性的真正识别或定性,只能是自觉进入理由空间之后的人类才能做到的事。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概念区分:一方面是作为原始自然事实的因果机制或关系,另一方面是对这类事实的可能描述 后者不但基于语言这一根本的社会制度,而且渗透着不同层面的人类规范性成果。理解制度性事实所需的另一关键概念是所谓“地位功能”及其被赋予某物的方式。塞尔用了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说明一个物理事实如何变成制度性事实:“X 在语境 C 下算作 Y”。这里的 X

15、 是有形而可见的经验对象,比如说一张纸,Y 则是无形却实在的制度性对象或功能,比如说钱。显然,作为功能的钱不可能等同于作为物理存在的纸,两者之间的关系也不可能是纯因果关系 否则在任何情况下这张纸都必导致钱的存在。上述公式中的关键词还应是“算作”。塞尔花了相当篇幅分析这“算作”成立的条件,一言以蔽之的话,无非是一种规范关系以某种集体认可的方式得到确立。表面上看,这步骤平淡无奇(制度对人来说已是如此司空见惯而早已失其对好奇心的吸引力)。但对直面自然主义基底的哲学家来说,任何一种规范关系如何对应到物理的因果关系上,或者说如何在因果机制上得到保障,乃是最困难和最具挑战性的问题。问题的复杂性(同时也是趣

16、味性)还在于,上述公式同样适用于语言这一最根本的人类制度本身。这意味着语词 X 与其意义(功能) Y 的关系是一种规范关系,而不是从物体到名词(从羊到“羊”)的那种彷佛直接的因果关系。这里潜藏着某种循环性: 对上述公式的使用,预设著作为语言之本质的象征能力以及诸如“功能”、“地位”这样的概念意义的存在;但是对语义的创造和对功能关系的把握,又须依赖这一公式来说明。制度性功能与自然功能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前者是由某些本来未必存在的规则构成的,而后者则是人们在自然中发现的(尽管如前所述这种发现部分地依赖意向性理由框架)。构成前者的规则本质上是语言性的,即具备符号的表征性和象征性,并在一种系统的语义约束和关联中获得该符号(如纸币)的规范性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利、承诺、责任等义务论(deontological)品格。这些规范性的品格或地位在前语言的自然功能中是无法找到的,故谈不上还原到后者。可见,语言游戏乃是其它一切制度性博弈(如婚姻、财产、贸易、政府及至体育比赛)的基础,也是对社会制度的无穷增生或创新潜力的终极解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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