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SC3001安全培训管理规定(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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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47.020.01 U 09 BJB 中 国 船 舶 工 业 集 团 公 司 标 准Q/CSSC 3001 2010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The management regulation of safety education 2010-06-07发布2010-10-01实施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发 布内部 Q/CSSC Q/CSSC 30012010 I 前言本标准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安全生产培训中心、九江船舶工业公司、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

2、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祖谦、方燕红、叶水芳、吴照炜、瞿仁福、杨甄华、孙猛。Q/CSSC 30012010 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的总则、管理职 能、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形式要求、时间、方法以及档案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单位一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

3、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从业人员 work staff 主要包括各单位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合同员工、返聘员工、实习人员以及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在本 单位作业的人员。4 总则4.1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的实际情况,应按照本标准规范各单位安全培训活动。 4.2 安全培训的宗旨是为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管理,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提高整体素质,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

4、命安全与身心健康,是制定本标准的宗旨。 4.3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体检合格, 不患有船舶生产各工种专业的禁忌症。4.4 各单位新进从业人员都应接受相应岗位的基本专业知识培训和岗前安全培训。在岗从业人员应按 本标准的要求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5 管理职能5.1 安全培训工作应由集团公司安委会领导部署并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在各单位教育培 训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5.2 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培训的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部门对各 部门及外包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培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责任制

5、进行考核。 5.3 各部门及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在人力资源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组织从业人员参 加各类安全培训并开展各种安全教育活动。 5.4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 5.5 经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的成绩和取得的证书,应由人力资源部门管理。6 对象和要求各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的对象应是一切从业人员,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具体要求如下: a) 各单位正、 副职主要负责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各级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 从事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 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方可任职;Q/CSSC 300120

6、10 2 b) 各单位科长 (室主任) 、 生产作业长、 班组长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等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具有“管 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意识和管理能力,熟悉自己肩负的责任,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 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24 学时; c) 担负各级危险作业生产许可审批和监护的人员(如:动火审批、监护;涂装作业审批、监护;可燃性气体测爆、测氧;密闭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监护等)都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 责任意识,经具有资质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在取得审批、监护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d) 国家规定和船舶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 得市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质

7、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船舶行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颁发的特 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安全培训范围见附录A ; e) 新进入各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厂级、车间级、班组级),教育时间不 少于 24 学时,经考核合格才能安排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用工部门 配合; f) 凡变换工种岗位或离岗达3 个月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应接受转岗和复岗二、 三级安全教育, 教育时间不少于8 学时,由用工部门负责实施; g) 凡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生产新产品时,应对参与生产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 相应新施工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风险辨识和应急防范措施的安全教育。教育时间

8、应不少于8 学时,由生产、设计、工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编写教材,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h) 外协服务工作人员,须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临时参观、 学习和指导的人员,须经各单位接待部门进行相关安全教育; i) 对事故责任人或违章违纪的从业人员,应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再教育,并做好记录;j) 生产班组在每日班前例会、周学习会时应对全体组员进行作业前日常安全教育,由班组长在布 置当天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并明确分工及安全负责人,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具)佩戴是否正确完好。班前会或班组安全活动应有相应的台帐记录; k) 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培训的人员和内容; l ) 各单位

9、认为需要培训的人员和内容。7 内容、教材与形式7.1 培训教育内容 7.1.1 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a) 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 b) 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c) 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专业技术知识; d) 各级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职责;e)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以及事故报告处理的有关法令条例及工作方法; f) 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危害控制措施;g) 国内外、行业内安全生产的先进管理理念及经验; h) 行业内典型事故案例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i

10、) 其他需要更新培训的内容。 7.1.2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a) 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b) 行业、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 c) 行业、企业重要危险源、环境因素识别及防范措施的制定,船舶建造及修理安全生产特点; d) 易发事故案例分析、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e) 船舶生产基础技术知识; f)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 职业健康卫生知识; h)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守则;i)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八大权利和四项义务,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等安全培训内容; j )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Q/CSSC 30012010 3 7.2 培训教材

11、7.2.1 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用的教材,应是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 门编审发行的专用培训教材,也可以是具有安全培训资质机构提供的教材。 7.2.2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用的教材应是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企业统编的教材。7.2.3 安全培训自编教材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工程技术等部门编写,各部门也可以从 实际出发,结合各自的特点和需要,自编教材和讲义,但应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7.3 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如下: a) 脱产或半脱产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 b) 利用业余时间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 c) 利用各种生产、工作会议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d) 在安

12、全生产活动中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8 档案管理8.1 安全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 8.1.1 各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和台帐,进行分级管理。 8.1.2 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记录卡,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 8.1.3 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取得的资格证等都应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8.1.4 各类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应按发证机关的规定执行,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证书到期前安排持证人员参加再培训或复训。 8.2 安全教育培训的检查考核8.2.1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2.2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

13、门应督促检查各部门、外包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执行情况。 8.2.3 安全教育培训执行情况应是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8.2.4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 检查的重点是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资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检查从业人员参加各类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8.2.5 集团公司对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执行好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2.6 集团公司对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执行不力、投入不足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主管部 门和主管领导应追究相应的责任。9 教育培训费用

14、9.1 各单位应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应专款专用。 9.2 各单位外包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费,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Q/CSSC 30012010 4 附录A ( 规范性附录 )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A.1 总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应符合GB 5306的规定。A.2 特种作业范围A.2.1 国家认定的特种作业 a)电工作业(高压、低压、防爆电气); b)制冷与空调作业; c)焊接与热切割(气焊、火工、冷作、碳刨、铜工等); d)高处作业(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 e)国家规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A.2.2 其他需要参加安全培训的作业 a) 起重机驾

15、驶、安装维修保养; b) 起重吊运指挥挂钩; c) 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操作。 d) 涂装作业(包括特种涂装作业);e) 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f ) 高空作业车操作;g) 起重机械无线遥控操作; h) 轨道升降爬行式船用吊篮操作(轨道式船旁高空吊篮操作);i ) 危险化学品作业(射线探伤、采购、存储、运输、使用、驾驶、押运); j )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维修保养; k)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监护; l ) 电梯驾驶、安装维修保养; m ) 司炉、水处理作业。 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3 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a)年满 18周岁至法定

16、退休年龄; b)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c)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初步具有本工种作业的操作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 d)连续从事本工种作业的实际工作时间已满实习期。A.4 人员的确定A.4.1 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用工部门的需要,确定符合特种作业条件的人员。A.4.2 人员确定后,用工部门应及时填写特种作业人员调动通知单报人力资源部门。实习培训应在用 工部门指定的带教师傅指导下进行,带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A.4.3 学习期间用工部门应组织学员学习本工种作业的基本技能和基础安全技术知识。实习培训期满 后,用工部门应按规定报送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学员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才能正式上岗。 A.4.4 带教实习人员的师傅,应是热心教育工作、作风正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业务骨干,师徒之间签 订带教合同时,应明确责任和义务。Q/CSSC 30012010 5 A.5 要求A.5.1 各单位应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按期复审,确保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性。 A.5.2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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