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紧急呼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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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紧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紧 急呼吁急呼吁近闻部分地方对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予以立法(制定规章)调整,草案实行差额补足。【1】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 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 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 ” 。 上

2、述规定可能和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相冲突,作为一名法律人,有义务向有关部门表达自己的看法。 从相关法理基础是: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从而决定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不同的请求权。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就是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

3、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因此,对这两种不同的请求权,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法第 122 条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当没有法律禁止二者不能双重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我们的仲裁机构、法院有何理由不给予赔偿呢?“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 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

4、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黄松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答记者问.显然我国采有第二种模式。 从相关法律来看:原劳动部 1996 年颁布的工伤办法 。该办法确立了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工伤保险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

5、【3】 其中第二十八条对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的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却没有将此规定上升到行政法规,即取消 “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规定,行政法规的意图应当是明显,显然否定至少

6、是不认可原来的规章对此的规定。而且原劳动部制定的工伤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且只是试行办法,作为效力较高的工伤条例实施后,自然就取代了原来的工伤办法 ,所以在工伤办法已不在具有法律效力了。 XX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支持双重赔偿的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司法者的适用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的。 另外,根据立法法地方规章是不能对公民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法制应当统一,这是法治的基本含义,所以对二者关系应当深入研究,因为者涉及到公民的权利能否受到妨害的问题。所以有立法权的部门对此问题应当慎重、慎重再慎重! 本文结论是:现行法律赋予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双重获偿权益,但是限制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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