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制装置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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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 装 置 监 督 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 控制装置监督条例的通知 (83)水电电生字第 73号 随着发电厂高参数、大容量机组的大量采用,对热工仪表及控制 装置的要求越来越高。为加强热工监督工作, 保证机组安全、 经济运 行,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制订了 火力发电厂热工仪 表及控制装置监督条例 ,现颁布执行。 各电力生产、 建设单位均应 认真贯彻执行。必要时,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对本条例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告我部。 1983年 8 月 31日1 总则 1.1 对热力设备及系统的热工参数进行

2、检测的仪表称为热工仪表;对热 力设备及系统的工艺过程进行调节、 控制、保护与连锁的装置称为热 工控制装置。本条例对热工仪表及热工控制装置统称为热工仪表及控 制装置。 1.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是保障机组安全启停、正常运行和故障处理的 重要技术装置,是促进安全经济运行、 文明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 不可缺少的手段。各级领 导及热工专业人员应切实做好热工仪表及控 制装置的监督工作,使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在电力生产中充分发挥它 应有的作用。 1.3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的任务是: 通过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 行正确的系统设计、安装调试,以及周期性的与日常的检验、 维修和 技术改进等工作, 使之经 常

3、处于完好、 准确、可靠状态, 以保障机组 安全经济运行。 1.4 本条例是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工作的依据,各有关设计、安装、 运行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2 监 督 范 围 2.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的范围包括:a.仪表检测及显示系统;b.自动调节系统;c.保护连锁及工艺信号系统;d.程序控制系统;e.量值传递系统。 2.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内容如下:a.检测元件 (热电偶、热电阻、孔板、喷嘴、平衡容器及其他一次传 感器等 );b.脉冲管路 (一次门后的管路、支架和阀门等);c.二次线路 (补偿导线、 补偿盒、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电缆、 支架、 二次接线及端子排

4、等 );d.二次仪表及控制设备 (指示、记录、累计仪表, 巡测装置,调节器, 操作器,执行器,运算单元,转换单元及辅助单元等);e.保护连锁及工艺信号 (保护或连锁用继电器、信号灯及音响装置 等);f.程序控制装置 (程序控制器,程序控制用阀门电动、气动装置及开 关信号装置等);g.标准计量器 (标准铂铑 -铂热电偶,标准铂电阻温度计, 标准水银温 度计,标 准活塞压力计及精度等级不低于0.4 级的标准压力表、 标准 转速表校验装置、标准振动表校验装置等 )。 3 监督机构及职责分工 3.1 水电部西安热工研究所作为水电部主管电力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 装置监督的技术归口职能机构,在部领导下开展工

5、作。其职责是: 3.1.1 指导全国电力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制 订和健全相应的技术规程制度; 3.1.2 组织和协调电力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技术情报交流,研究 和推广新技术; 3.1.3 在国家计量部门的指导下, 协助检查电管局电力试验研究所计量 传递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标准计量器按期检定和正确使用,进行计量 人员考核,并对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1.4 统一热工计量标准,参加热工计量方面重大技术成果的鉴定; 3.1.5 对电力系统一级热工试验室的标准计量器配备提出意见; 3.1.6 参加 300MW 及以上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设计审查工 作,以及新型

6、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鉴定工作。 3.2 各电管局、省 (市、区)电力局是本网、本局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 置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网局、省局以及电力建设局应设有专职工程 师负责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电管局、省电力局的 职责是: 3.2.1 贯彻执行水电部有关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工作的各项指示 和部颁规章制度; 3.2.2 掌握本网、本局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监督情况、督促、检 查和推动本网、本局系统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监督工作,提高专 业管理工作水平; 3.2.3 领导召开本网、 本局系统每年度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专业工作 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并确定下年度热控专业工作重点。

7、3.3 电力试验研究所 (电建调试所 )是各主管局领导下的热工仪表及控 制装置监督的职能机构,其职责是: 3.3.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的指示和规定,指导 和推动本地区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监督工作; 3.3.2 协助和指导本地区电厂和电建施工单位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 技术改进工作,分析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关 键性技术问题; 3.3.3 组织制订和健全本网、 本局地区性的有关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 规程制度和 “热工自动调节系统运行质量指标”,推广新技术、 新工 艺,组织专业经验交流和培训工作;3.3.4 组织对本地区电厂和电建施工单位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

8、评 比与现场抽检; 3.3.5 负责执行热工量值的传递工作; 3.3.6 按时完成“三率”统计分析工作, 每年对监督工作进行一次总结, 并对下一年度的重点工作提出意见,经年度热工监督工作会议讨论 后,订出正式计划,组织力量贯彻执行; 3.3.7 参加本地区电厂新建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审查,负责 组织或指导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调试工作,并随时向上级 反映有关开展本专业工作的建议。 3.4 发电厂、 电建工程处是电力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工作的基 层单位,各 有关职能科室、 车间、工地及有关人员应共同把本单位热 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监督工作做好,其职责分工如下: 3.4.1 总工

9、程师室或生技科 (技术科或质量检查科 )热工专责 (或兼职 )人 员的职责: 3.4.1.1 在总工程师或生技科 (技术科或质量检查科 )科长领导下,贯彻 执行上级有关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的指示和规定, 指导和推动本 厂(本工程处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监督工作。 3.4.1.2 制订本厂 (本工程处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年度(或每期工程 ) 改进计划,协调热工车间 (工地)与其他车间 (工地)共同做好有关热工 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监督工作。 3.4.1.3 检查热工车间 (工地)工作的进行情况, 参加本厂 (本工程处 )热工 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事故和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 3.4.1.4 分管

10、本厂 (本工程处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备品配件计划的审 核,负责本厂(本工程处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大修 (分部安装 )标准和 非标准项目的验收。 3.4.1.5 参加本厂 (本工程处 )新建和扩建工程机组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 置系统设计的审查。 3.4.2 电厂热工车间和电建工程处热控工地在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 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3.4.2.1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程制度。热工车间每年至少总结一 次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条例的执行情况, 每季度填报一次“三率” (即完好率、合格率、投入率 )统计报表,并将上述总结和报表及时报 送主管局和电力试验研究所。 热控工 地在每期工程竣工后应总结

11、热工 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条例的执行情况, 并及时报送主管局和电建调试 所(电力试验研究所 )。 3.4.2.2 建立和健全本车间 (本工地 )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生产,开 展技术革新,加强技术培训 (包括对机组运行人员进行热工仪表及控 制装置基础知识培训 ),提高 专业工作水平。 3.4.2.3 热工车间应做好本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检验、维修、调试 和验收保管工作,不断提高“三率”指标,为机组的安全经济运行创 造更好的条件。热控工地应负责对所承担工程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 置的系统施工图纸的审查和施工技术交底; 做好工程项目内的热工仪 表及控制装置的保管、 校验、 安装和所分工管辖设备的调试

12、投入工作; 做好工程竣工时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交付工作。3.4.2.4 参加本厂 (本工程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事故调查分析,制订 反事故措施,并按规定上报。 3.4.2.5 热工车间应参加本厂新建和扩建、改建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 置的系统设计审查与验收工作。 3.4.2.6 定期送检标准仪器仪表设备,做好本厂(本工程 )的热工量值传 递。 各发电厂、 电建工程处的热工车间或热控工地与机、电、炉、燃料、 化学各专业之间,应根据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制订明确的职责分工 条例。 4 施 工 监 督 4.1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设计和设备选型工作应贯彻 积极稳妥的方针,凡设计采用的设备

13、和系统在安装、调试后,应能可 靠地应用于生产中, 并发 挥效益;凡未取得国家、 部级或部主管局鉴 定合格证的重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不得正式纳入工程选用范围。 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在新建工程中进行工业性试验时, 应按其 重要性分别经水电部或主管电管局、电力局正式批准, 并在工程初步 设计中予以明确,由电建单位配合做好工业性试验工作。 工程中试验性项目的设备,应列入订货清册并作出概算,按规定画 出施工图并进行安装、调试。 4.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施工图纸的会审应按电力建设工程施 工技术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施工前应全面对热工仪表及控 制装置系统的布置以及电缆接线、盘内接线和端子

14、排接线图进行核 对,如发现差错或不当处, 应及时提出修改图纸并做好记录, 以减少 临时变更。 4.3 待装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应按SD1/Z901-64 电力工业未安装设 备维护保管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防止破损、受潮、受冻、 过热及灰尘侵污。施工 单位质量检查负责人和热工安装技术负责人应 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凡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失误造成严重损伤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必 须上报总工程师并及时通知生产单位代表,确定处理办法。 4.4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 便科学地组织施工,保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的安装和调试质 量。 4.5

15、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施工中若发现在图纸审核时未能发现的 设计差错,且设计代表又不在现场时,对于非原则性的设计变更(如 二次回路端子排的少量变更),可经施工单位热工技术负责人同意和 作出记录后进行施工, 并在一周内通知设计单位复核追补设计变更手 续。对于较大的设计变更,须有设计变更通知方可进行施工。 4.6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施工中的高温、高压部件安装及焊接工 作,应遵照部颁 DJ5679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 SDJ518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的 规定进行施工和检查验收。4.7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的施工质量管理和验收,必须严格贯彻 电力

16、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DJ5779电力建设施工及 验收技术规范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校验、调 试并作记录,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4.8 校验和调试用的标准仪器、 仪表,必须合格, 符合仪器、 仪表等级 规定,凡无 有效的检定合格证者, 不得使用。 标准仪器、 仪表的量值 传递,按本监督条例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 4.9 新装机组试运行前应编制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的试运行计划, 计划应详细规定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在新装机组分部试运行和 机组整套启动两个阶段中应投入的项目、 范围和质量要求, 以及必须 保证的调试总时间。 4.10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的启动验收应遵照部颁火力 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 进行。在机组分部试运行时, 与 试运行设备直接有关的热工仪表、远方操作装置、 热工信号、 保护与 连锁应及时投入。 在进行机组整套启动72h的试运行时, 除需生产期 间提供条件方可进行调试投入的自动调节和控制系统外, 其他热工仪 表及控制装置均应按设计项目全部投入,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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