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5(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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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在国际私法中,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教学基本内容,一、自然人的国籍(一)国籍的含义(理解) (二)自然人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重点) (三)自然人国籍的确定(理解) (四)自然人国籍的冲突(理解) (五)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重点) (六)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立法(重点),二、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含义(理解) (二)住所的分类 (理解) (三)自然人的住所在国际私法上的重要意义(重点) (四)自然人住所的冲突(理解) (五)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重点) (六)我国有关住所的规(重点),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自

2、然人权利能力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3、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二) 自然人行为能力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3、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一、自然人的国籍,(一)国籍的含义 (理解),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资格,表明这个公民与所属国的一种特殊的法律联系。,(二)自然人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重点),1、是判定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标准之一 2、是确定自然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3、自然人的国籍是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主要依据之一 4、自然人的国籍是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

3、依据之一,(三)自然人国籍的确定(理解),1、确立原则,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只能在本国的国籍法规定哪些人具有或者不具有本国的国籍,但却无权赋予任何外国人以外国国籍。所以,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只能依该国的国籍法来确定。,(1) 国籍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2)各国在决定给某人以国籍时,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经济、人口政策和国防的需要,取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也就因国而异。关于国籍法(草案)的说明.doc(重点),(3)一国的国籍立法及国籍争端原则是国内管辖事项,但此原则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争端的解决要受国家所承担的义务的限制,也要受国际法规则的限制。1961年减少无国籍

4、状态公约 (1975年12月13日生效),突尼斯-摩洛哥国籍命令案.doc,2、确立方式,各国的国籍法通常都要对自然人出生取得本国国籍、加入取得本国国籍以及丧失本国国籍问题等作出明确的规定。,(1)在出生取得国籍方面 (原始取得),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合并主义等不同标准。,血统主义:凡本国人所生的子女,无论其出生在何处,都具有本国国籍。,单系血统主义:只能取得父亲的国籍双系血统主义:父母双方的均可,出生地主义:凡在本国领土内出生的人,无论其父母国籍如何,均取得本国国籍。,合并主义:把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起来确定自然人的国籍,其中有些国家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有些国家却以出生地主

5、义为主兼采血统主义。,当前世界上纯粹采用血统主义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都很少。绝大部分国家采取合并主义。,(2)在加入取得国籍方面 (继受取得),各国规定也不完全相同。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或外国儿童被本国人收养时,该妇女或儿童便自动取得本国的国籍。但另一些国家却规定,与本国男子结婚的外国妇女或被本国人收养的外国儿童,并不因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而自动取得本国的国籍。,(3)在国籍的丧失方面,各国国籍法的具体规定同样存在差异。例如,有些国家规定,本国妇女如果与外国人结婚或者本国儿童如果被外国人收养,即自动丧失本国国籍。但另一些国家却规定,与外国人结婚的本国妇女或被外国人收养的本国儿

6、童仍然保留本国的国籍。,(四)自然人国籍的冲突 (理解),1、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含义,自然人国籍的冲突,是指当事人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或者无国籍时,应当怎样适用与国籍有关的国际私法规则和制度,如应当以哪个国籍为准来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应当以哪个国籍为准来确定当事人的本国法,而致力于消除自然人的双重(或多重)或者无国籍现象。,由于各国立法关于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规定不一致而引起的自然人有多个国籍或无国籍的现象。,2、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表现,(1)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2)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五)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7、(重点),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国际上有以下几种做法: (1)当事人具有的两个国籍中有一个是本国国籍(或法院地国籍)的,通 行的做法是只承认本国国籍。,(2)当事人所具有的均为外国国籍时,大致有几种解决办法: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 国籍B、以当事人的住所或慣常居所所 在国国籍为准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所谓“关系最密切国家”的国籍,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考虑确定。如当事人在哪一国出生,在哪一国设定惯常居所或住所,在哪一国行使政治权利,在哪一国从事业务活动,以及内心倾向于哪一国等等。因为只有综合这些条件,才能判定是否“关系最密切”。,(3)对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

8、的国籍不作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区分,为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办法,国际上一般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地法律为其本国法。,【有关国籍的多边公约】,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公约问题、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协定书 1933年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1975年12月13日生效) 1963年关于减少多重国籍情况并在多重国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欧洲)公约,(六)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的立法(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doc(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9、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籍法在香港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doc(重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籍法在澳门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doc(重点),二、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含义(理解),即一个人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惯常居所很早就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喜欢用的术语,它出现在许多海牙公约中。目前,惯常居所被越来越多地使用着。有人认为它的含义与住所差不多,只

10、要去掉住所概念中的人为因素,去掉现在对住所中意向因素的强调即可。英国法院曾把它定义为:“持续一定时间的经常的实际居住”。,(二)住所的分类 (理解),1、按取得住所的先后现在住所最后住所旧时住所当时住所,2、以取得住所的原因 原始住所选择住所法定住所,目前各国普遍认为,未成年人和精神失常的人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不能取得选择住所。,(三)自然人的住所在国际私法上的重要意义(重点),1、是确定当事人属人法的标志之一 2、是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四)自然人住所的冲突 (理解),1、住所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住所 2、住所的消极冲突:指一个人在任何国

11、家都没有住所。,(五)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重点),1、自然人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1)冲突的住所中有一个在国内的,则以内国住所为住所,适用法院地法;如果皆为外国住所,则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地法(同时取得)或当事人最后取得的住所地法(异时取得) 。(重点) (2)依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其住所 (3)依法院地法确定当事人的住所 (4)依法律关系的性质解决当事人的住所,2、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均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无居所的,以当事人的现在地为居所。,(六)我国有关住所的规定(重点),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

12、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

13、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了解,为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之间的冲突,以统一国际法为己任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经过努力,终于在1955年6月15日于海牙订立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在该公约的影响下,美洲国家间组织国际私法会议1979年在蒙得维的亚通过了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上自

14、然人住所的公约,对解决住所的法律冲突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国际私法上自然人住所的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住所的确定顺序为:(1)惯常居所所在地;(2)主事务所所在地;(3)在无上述两者时,其单纯居住地;(4)在无单纯居所时,该自然人的身体所在地。,三、 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权利能力,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理解),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权利能力的开始 法律冲突 (2)权利能力的范围法律冲突 (3)权利能力的终止 法律冲突,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重点),解决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适用原则:,(

15、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依其属人法,为大多数学者所坚持被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用,考虑了联系的密切性,绝对化,(2)依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英、美等少数国家,简单,忽视权利能力问题的相对独立性,(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依法院地法,瑞士、前苏联等少数国家。,考虑到了法院地国的公共利益及法律的基本原则,未顾及外国的公共利益及法律的基本原则,3、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理解,自学 ),()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主张: (1)失踪者国籍国法院管辖 南斯拉夫 (2)失踪者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阿根廷 (3)原则上由失踪者国籍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

16、,也可由失踪者住所地国或者认为对失踪和死亡宣告具有某种利益的国家的法院管辖。被当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前捷克斯洛伐克、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因战乱和种族歧视及政治迫害,曾造成大批人失踪。为在法律上妥善处理这些人的死亡宣告问题,在联合过国参与下,1950年通过了一个关于失踪人死亡宣告的公约。该公约认为,凡失踪人的最后住所或居所地、本国、财产所在地、死亡地,以及一定的亲属申请人的住所或居所地,都可以行使这些人的死亡宣告管辖权。而且一经宣告,则有关死亡及死亡日期等,各缔约国均应承认。,()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和实践有以下几种主张: 依失踪人的属人法依本国法:希腊、阿尔巴尼亚、奥地利、南斯拉夫依住所地法:秘鲁 原则上依失踪人的属人法;但涉及财产 问题时适用财产所在地法:泰国,4、我国的相关规定 (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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