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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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的调研报告的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2、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近期,我们对我市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浏阳市的镇头镇、永安镇,雨花区的奎塘办事处、高桥乡,开福区的通太街办事处、洪山旅游局(原综合农场)等六个乡镇街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一、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

3、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我市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

4、。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

5、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二、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

6、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926 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 2786 个,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 501 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 508 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 131 个,有调解人员 37788 名。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全市近五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181900 件,年平均调处 36380 件。XX年调解纠纷 36459 件,调解成功 35365 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防止“民转刑”205 件,461 人。有力地维护了省会的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

7、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 ,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查的 6 个乡镇(街)应建乡镇(街)调委会 6 个,已发文成立的 2 个,但未挂牌、刻章,工作未展开;应建村(社区)调委会 9 个,已成立 9 个,无牌无章

8、的 7 个,无相对固定办公室的 5 个,有纠纷登记的 3 个,文书案卷都没有归档。9 个村(社区)虽然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但仅有 4 个村可以从办公室墙上得到印证,而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名册只有一个村可以提供。9 个村(社区)应设272 个调解小组,唯有浏阳市镇头镇镇头村有调解小组及成员明细表,其它各村(社区)只能是口头说明,称调解小组就是村民小组长兼任,社区就是楼栋(片)的纠纷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和纠纷信息员混同于调解小组。由此看来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 。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执行中走样。调查的 7 个村(社区)没有一个调解委

9、员会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很大但素质偏低从全市统计情况看,我市共有调解人员 37788 人,是全市在编法官人数的 31 倍。其中 60 岁以上 9447 人,占 25 %,初中以下文化 15870 人,占 42 %。接受调查的 9 个村(社区)调解员,共有 1732 人,其中 50-60 岁 295 人,占 17 %;60 岁以上 420 人,占 24 %;初中以下文化 658 人,占38 %;文盲或半文盲 173 人,占 10 %;大专以上文化 18 人,仅占 1 %;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 138人,占 8 %

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三)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

11、调查: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 。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从全市统计情况看,3926 个调解委员会中专职调解主任 300 人,占 7 %。从接受调查的 9 个村(社区)看,调解主任全部是兼任,占 100%,其中有 8 个村(社区)由村(社区)支部书记兼任,占 90 %,由村(社区)支委干部兼任 1 人,占 10 %。表面上看,调解主

12、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四)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 。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 3000 元,差的村只有1600 元,月平均 100 多元

13、,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五)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

14、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说村(社区)调委会,就是乡镇(街道)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从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实施以来,接受调查 6 个乡镇(街道) 、9 个村(社区)都没有正式运作。其内务建设、文书规范化管理上也大同小异。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

15、,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查的 6 个乡镇街道虽做到了一案一卷,但 9 个村(社区)一案一卷一档的没有一个,有 3 个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有 4 个村仅在调解主任随身携带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 2 个村(社区)美其名及时清结,实际上是塞进了自己的“电脑” ,自称“记住则好,忘记也正常” 。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三、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建议(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

16、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 、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街)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 (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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