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的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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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的工作制度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的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海南省贯彻实施方案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各部门(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干部作为节能联络员,并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办公室,联络员如有变更,要在 5 个工作日内上报。第三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一)收集、整理、传递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二)协调督促所属单位和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三)分析汇总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2、及时反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四)提出推进本部门(单位)或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六)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联络员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内容包括: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等。工作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门

3、课题的调研;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等。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二)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三)各部门(单位)需提交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应于会议召开前 15 个工作日内由联络员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合理化意见、建议也可以通过以书面形式随时报送。(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说明原因,并由本部门(单位)委派相关人员参加。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按照节能工作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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