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城北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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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霍邱县城北工业项目区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北工业项目区发展建设的顺利进行,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1.2 本规划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97) 等国家和安徽省地方相关法规、标准编制而成。1.3 本规划是城北工业项目区开发建设的法定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划要求执行。任何人有权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行为进行检举、指控。1.4 本规划的实施必须是文本和有关图纸同时使用。第二章规划区范围、性质与规模2.1 城北

2、工业项目区控制性规划范围被军民路分为南北两个片区。南区东起经六路、西至滨河路、南起公园路、北至军民;北区东起临霍路、西至滨河路、南起军民路,北至军民路。2.2 城北工业项目区规划主要功能(性质) 城北工业项目区性质: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导向的,一、二类工业为主导的综合性、生态型的工业项目区。2.3 城北工业项目区规划总用地约3.47Km2。第三章规划结构和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控制3.1 本规划在研究城北工业项目区现状建设条件及山水生态肌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区的功能定位,工业项目区规划为“一区三片,片中设园”的结构形式。整个工业项目区划分为三个片区,即一类工业片区、研发及办公服务片区和二类工业片区。

3、三个片区内部根2 据功能特征和项目特色又划分若干相对独立的园区。3.1.1 北部二类工业片区该功能带北至环城北路,南临军民路,具有较优越的交通环境条件。规划认为该功能带应以二类工业产业为主。3.1.2 中部研发、办公服务功能区该功能带位于军民路与阳泉路之间,东、西、北各有滨水绿带、防护绿带及公园绿带与其他功能带分开。拥有很好的自然环境及中心优势,可为城北工业项目区提供一个良好的研发空间及办公、休闲服务区。3.1.3 南部一类工业功片区该功能带以科技含量较高的相关一类工业产业为主体模式。突出绿化环境的建设,体现出园林化的工业园区特征。3.2 用地布局3.2.1 工业用地工业项目区内规划工业用地主

4、要分为两类:(1)一类工业用地为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主要位于起步区内,适用于安排技术含量较高的各类企业,建筑形式整体风格统一,以低层标准厂房为主,一类工业用地面积为57.74公顷。(2)二类工业用地适用于安排对环境有轻度污染的工业企业,主要布置在环城北路以南、军民路以北,以传统加工工业和生物工程工业等为主。二类工业用地内考虑不同产业适当分类,应避免相互干扰。此外,工业项目区与生活区之间须留有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以防止工业生产对居民生活的干扰。二类工业用地面积为142.51公顷。3 3.2.2 公共设施规划公共服务设施采用集中布置形式。(1)研发及办公用地集中布置在阳泉路以北,包括研发、

5、管委会中心大楼和商务办公用地,总用地面积为10.43公顷。(2)展览与商贸用地规划在霍临大道与环城北路交汇处布局产品展览、商业贸易及配套仓储用地,以提高本区的外联能力。总用地面积为4.22公顷。3.2.3 仓储用地规划仓储用地集中布置于环城北路以南,形成城北工业项目区配套的大型集中的物流中心。规划仓储用地为11.61公顷。3.2.4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在滨河北路以东,军民路以北设置二水厂一座,用地1.04公顷。规划在纬六路以北设置一处污水处理厂,占地2.49 公顷。规划在纬三路以南设置一处液化气站,占地1.47公顷。规划在纬三路设置一处消防站,占地0.77公顷。3.2.5 道路广场用地规划道

6、路广场用地71.71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20.7 %。3.2.6 绿化用地规划本工业工业项目区绿地面积33.57 公顷,占总建设用地9.7%,其中公共绿地 24.23公顷。另外控制每个单位内部用地建设绿地率指标在 30%以上。城北工业项目区规划建设用地统计详细见附表一:城北工业项目区规划建设用地统计表 。3.3 规划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采用城市用地分类4 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规定的标准,一般应按规划图则标定的性质进行控制。3.4 在以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城市干道所限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 次级道路 (支路 )所限定地块的变更, 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次级道路

7、(支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再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规划图则中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控制要求。3.5 城北工业项目区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土地利用的多种可能性,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有条件地变更某些地块原定的土地用途。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时可附带一定的条件。3.6 现有土地的使用与图则所标定不符时,暂不须立即更正,但若将建筑或土地全部或部分改作与现有用途有别的另一用途时,则该用途必须与规划所规定的相符。3.7 任何土地或建筑的暂用途(预料为期不超过五年),只要符合政府其他规定,即可获准在各地块内进行,而无须符合规划所标定的用途,至于预料为期超过五年的暂用途,则必须符合规定所定用

8、途。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4.1 各地块开发的用地规模、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必须符合规划详图所规定(详见附表三 )。4.2 规划区内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1.2, 绿地率不得小于 30。4.3 一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高于0.8,绿地率不得少于30%;二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高于1.0,绿地率不得少于35%。4.4 同一地块内,在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建筑密度而提高容积率。4.5 开发者在开发基地中,提供如下设施者,可获得有关控制指标的奖励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可被允许适当提高容积率等指标。5 1.提供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城市步行广场的;2.提供宽度

9、不少于8 米和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3.除规划详图所标定配建停车场外,额外提供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公共停车场的。具体奖励措施可视实际情况,由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五章建设用地后退红线控制5.1 各建设用地后退道路红线,必须符合规划详图中的规定,但后退相邻基地红线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5.2 建设用地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参见下表。临路退让间距(m) 序号规划路宽 (m) 路别40 2430 18 1 工业园区道路8 5 3 5.3 建设用地后退道路红线,应考虑城市景观、该地段建筑类别等因素,人流集中出入的大型公共建筑如展销厅等,大门距道路红线不少于 15 米。5.4

10、 若因需要形成绿化长廊的,建设用地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8 米。5.5 凡对周围环境有噪音、烟尘、震动、辐射、强电磁等于扰的建筑物,其用地后退相邻地块红线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第六章建筑间距与高度控制6.1 任何建筑间距均应符合消防、卫生、城市设计、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6 6.2 一般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6.3 工业建筑的建筑间距,南北向(含南偏东、西 45 度范围内的建筑)布置的,其主朝向建筑间距不少于南向建筑高度的0.7 倍,且不少于 10 米,侧向间距不少于10 米;东西向 (含南偏东、 西 45 度以上的建筑 )布置的,主朝向间距不

11、少于较高建筑的0.5 倍,且不少于10 米,侧向间距不少于10 米。第七章道路交通规划7.1 城北工业项目区规划道路分为三级: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7.2 主干道红线宽度为40米,设计参考车速为40 公里/小时。7.3 城市次干道红线宽度为2430米, 设计参考车速为30 公里/小时。7.4 支路红线宽度为 1820米,设计参考车速为25 公里/小时。7.5 以上道路断面及交叉口形式见规划详图。主次干道上交叉口均设置人行横道,其最小宽度为6 米。7.6 各街区、地块出入口(即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交叉口)的设置位置必须符合详图中的有关规定。7.7 从道路交叉口道路中心线的交点算起:主干路 100

12、米以内、城市次干路 70 米以内及支路在弯道侧向视距内,严禁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和公交停靠站。7.8 凡人流集中的大型商业建筑、其它公共建筑必须配建停车场(库),工厂、仓储用地停车位必须符合有关控制指标,并应满足工艺要求。7.9 城北工业项目区内人、车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留出足够的人流疏散广场并规划考虑地下人防空间。7 第八章环境保护规划9.1 根据城市生态学原理,逐步调整城北工业项目区的产业结构,不断提高生态环境质量。9.2 严格控制企业污染物的产生量,各企业必须通过加强企业管理,降低产品耗水量和排放量;预留生活污水处理用地,完善城镇排污管道。9.3 提高燃气化率,要求选用含硫量比较低的燃

13、料: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推广、使用先进的消烟除尘技术,达到烟尘控制的标准,提高炉窑、灶的排放合格率和无黑烟率。9.4 加强交通管理与合理分流,降低道路交通噪声;加强商业噪声源的管理,使生活区达到安静标准。9.5 检查督促建设项目与附属绿地建设同步进行,增加绿化投资,加快公共绿化、林荫带、防护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以改善城市小气候。第九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9.1 给水管、雨水管一般铺设在道路的东、南侧,污水管一般铺设在道路西、北侧,红线宽度大于40 米的道路应双侧布置给水、排水管线。9.2 城北工业项目区规划排水采用雨、污水分流体制。9.3 给水、排水管道走向以及位置参照本规划详图实施;凡有独立院

14、落、占地面积大于1 公顷的单位必须分别设置雨、污水管道与市政管道连通,不得任意径流排放。9.4 110KV 专用开关站除设于厂房,配电室外或环网站均安排在建筑物底层, 10KV 电力线路一律用电缆敷设于道路东侧或南侧电缆沟中。8 9.5 各单位自备变电、发电设施应采用全室内布置,不得干扰近邻,不得影响市容、厂容。9.6 电讯管道地下铺设,布置于道路北侧或西侧。9.7 燃气管道敷设参照燃气专业部门规范要求进行。9.8 各项配套市政设置的位置、数量如需变更,须申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章管线10.1 城北工业项目区规划基础工程设施中包含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等多种管线,各种管线应在规

15、划道路、内街范围内埋设或架设。市区设置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在地下,并尽可能布置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10.2 厂界、道路、各种管线等的布局和立面位置,都应采取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10.3 管线(包括架空线 )设置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线方向依次排列,原则上按配水管、电讯电缆、燃气管、污水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侧或路南侧;按配水管、电力电缆、供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西侧和路北侧。各种管线的走向应与路中线平行,横过马路的线段应尽量与路中线垂直。10.4 各种管线敷设, 除交叉处之外不得上下重叠。 在交叉处敷设时,原则上应该技术条件较低的避让技术条件高的,小管让大管,支管让干管,压

16、力管让自流管,软管让硬管。10.5 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交叉时, 管线间交叉垂直净距不得少于25 厘米,无保护的直埋电力、电讯电缆与各种管道交叉净距不得少于 50 厘米。10.6 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应根据道路结构、 标高和管线安全要求、交叉情况而定,管顶与行车路面垂直距离要求一般不得少于709 厘米。第十一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11.1 社会停车场 (库),按人均1 平方米的标准设置社会停车场地,并按不大于 3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停车场(库)。各单位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按附表二有关规定。11.2 规划区设小型垃圾转运站4 处,位置要隐蔽且交通便利,按每 0.7-1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100-150m2。11.3 公共厕所一般地区按服务半径不超过500 米设一处,商贸市场、公共建筑等人流集中地区按300m-500m设一座,每处建筑面积 50-75平方米。沿街公厕可独立设置也可设于建筑内,独立设置的公厕外墙以外应保持3 米隔离带;设于建筑内公厕必须有直接出入口供公众使用。11.4 规划设 1 处消防站,用地面积7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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