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澄湖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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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定第三章管理机构与 的职责第四章防止水源污染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阳澄湖是苏州市重要的饮用水源和战略备用饮用水源。为保护阳澄湖水源水质,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 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第二条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 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实行统一规划

2、、 标本兼治、 严格执法、综合整治、科学利用、协调发展、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方针。第四条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管理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 阳保委 会)行使苏州市人民政府对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统一管理的2 监督职能。 阳保委由市 人民政府 监察、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环境保护、规划、水利(水务) 、农林、交通、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常熟市、昆山市、吴县市、 相城区、平江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负责人组成,由市人民政府一位副市长任主任。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阳保办)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本条例 阳保委的日常工作。常熟市、昆山市 、吴县市相

3、城区、平江区 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本行政区域 本地区的 保护区范围内负责 实施本条例 的组织实施。,并应当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工作。监察、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规划 、建设、土地、水利、市政公用、水产、 水利(水务)、农林、交通、卫生、 国土地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阳澄湖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阳澄湖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第六条对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管理 工作和水源水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苏州市和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

4、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苏州市和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阳澄湖 水源水质保护的工作实绩,作为对有关政府(管委会)负责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定第七条按照水源水质保护管理要求,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级、二级、准保护区(附图)。第八条一级保护区:以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 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庙泾河、傀儡湖、野尤泾水体域及其沿岸纵深100 米的水域和陆域 。3 第九条二级保护区:阳澄湖、傀儡湖、阳澄河及沿岸纵深1000米的水域和陆域;北河泾入湖口上溯5000米及沿岸纵深500米、野尤泾 、庙泾河及沿岸纵深 500米的水域和陆域;以庙泾河取水口为

5、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上述范围内已划为一级保护区的除外。第十条准保护区:西至元和塘,东至张家港河(自张家港河与元和塘交接处往张家港河至昆山西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南到娄江(自苏州市区外城河齐门始,经娄门沿娄江至昆山西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上述水域及其所围绕的三角地区内,已划为一、二级保护区的除外;苏州市区外城河齐门至糖坊湾桥向南纵深2000米以及自娄门沿娄江至昆山西仓基河止向南纵深 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张家港河(下浜至西湖泾桥段)、张家港河下浜处折向厍浜至唐市沙家浜 镇小河与尤泾塘所包围的水域和陆域。第三章管理机构 的与职责第十一条管委会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6、规划、土地、水利、市政公用、水产、交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常熟市、昆山市、吴县市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负责人组成,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一位副市长任主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二 第十一 条阳保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 审制定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二)建立、健全实施本条例的各项责任制度,对实施本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听取、审议阳保办工作报告;(三)对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渔业养殖、围垦水面等)的审批和对污染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监督对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报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或者批评;4 (四) 协调解决 研究、决定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中的重大问

7、题事项;对保护区水域突发性污染事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第十二条阳保办的 职责:(一)组织编制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报阳保委审定后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实施本条例的工作制度和水源水质达标、行政交界断面水质交接等责任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的具体工作 ;(三)指导、督促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监督 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含渔业养殖、围垦水面等)的行政许可 ,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四)开展优化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与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的研究,参与制定区域 开发建设等 有关规划,协调、督办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中的有关

8、事项 ,重大事项报 阳保委研究、决定;(五) 组织、指导、监督保护区内的生态修复;(六)定期向 阳保委报告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阳澄湖水源水质状况;(七)完成 阳保委交办 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三条常熟市、昆山市、吴县市相城区、平江区 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保护区范围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 的主要职责:(一)依照本条例,加强水源水质 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源水质 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采取有效措施, 落实行政5 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完成确保本 地辖区水污染防治 水源水质保护的 目标任务 的实现;(二)组织本条例在本辖地区保护区范

9、围内的实施,建立、健全实施本条例的责任制度,监督检查本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条例的情况 ,参与、配合 调查处理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件故;(三)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群众普及保护水源水质的科学知识,发展循环经济, 和推广先进技术 促进清洁生产,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科学施肥,禁用高残留农药,提倡使用无磷洗衣粉,组织开展 清除淤泥除草、水草、漂浮物 和净化水体,组织保护区水域沿岸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湿地等工作 。(四)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阳保委报告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以及水质状况。苏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级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

10、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第十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 制定保护区环境功能区规划,报阳保委备案;(二)对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文件 ,负责建设项目中污染治理设施的 环境保护设施 竣工验收;(四)按有关规定向管委会报告保护区水域水质和饮用水水源取水口水质情况; 制定保护区内行政交界断面、主要入湖河道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五)组织环保执法检查,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件故,制定水污染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阳保委备案;(六) 组织对阳澄湖水体富营养化及防

11、治对策的研究;(七)定期向阳保委报告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环6 境管理、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和水源 水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水质情况,并将水质有关情况抄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 许可,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文件 的水环境影响论证;(二)参与 制定 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计划的制定,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三)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和区域调水方案并报阳保委备案,统一调度沿江水闸的引排运行,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四)依法查处擅自圈围水域、改变堤坝功能

12、、利用滩地等水事违法行为;(四) (五)在集中式供水水源处, 以取水口为中心、 半径 500米和 1500米范围设置水源地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和巡查。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阳保委;(五) (六)按管理要求设置和完善监测站网定期向阳保委报告饮用水取水水质情况 ,每季度向管委会 提供保护区水域 水量、水质等水文资料,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在集中式供水水源处,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米和米范围设置和维护警戒标志;(二)采取严格管理措施,加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米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制止在此范围内从事设置渔簖等渔业捕

13、捞、网围、网栏、网箱养殖、游泳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违法活动,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做好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内的淤泥、水草、杂物等日常清除工作,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管委会报告;(三)定期做好饮用水水源取水口水质的日常监测,按月报管委会;7 (四)加强对北园水厂备用泵的管理,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启用。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水产行政 市农林行政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监督 负责拆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1000米范围内的网围、网栏、网箱和渔簖;(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前项的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0米规定范围以外的保护区水域的渔业养殖规划和年度削减计划,并报管委会批准

14、实施, 阳保委备案,并报告年度实施情况每年向管委会作出报告;(三)查处保护区范围内非法捕捞和养殖;(三) (四)控制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总量,督促、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者搬迁;(四) (五)负责保护区内种植业污染防治工作;(六)组织、指导保护区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拆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米范围内的网围、网栏、网箱和渔簖;(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米范围以外的保护区水域的渔业养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管委会批准实施,实施情况每年向管委会作出报告;(三)查处保护区范围内非法捕捞和养殖。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15、 市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的行政监察工作,依据国家行政监察的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进行处理。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制定保护区内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规划,推进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建设。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保护区内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8 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工业发展和经济运行,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应当根据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规划,编制控制性规划,报阳保委备案,并组织实施。对一、二级 保护区内的建设

16、项目依法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监督城镇、村镇规划的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管理保护区内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活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制定保护区内船舶装载危险品的控制办法和制定保护区范围内航道的清淤计划,并报管委会批准实施阳保委备案 。组织地方海事机构 港航监督机关查处船舶在保护区范围内 污染水域 的违法行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水质进行卫生监测,以及对保护区 范围内的医疗 机构 卫生单位污染物的处理进行的监督,并分别按月和季度 定期 报阳保委 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编制、实施 对保护区内 土地利用规划,并报阳保委备案。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及土用地管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土地划拨前,必须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四章防止水源污染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对一、二级保护区内水质的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地 表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 II 和三 III 类地表面水标准,准保护区内水质执行三III 类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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