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逾期利息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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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1 公司法解释-逾期利息司法解释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 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 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6 年 6 月 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1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6 年 7 月 7 日-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2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 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 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 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 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 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 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 履行期间。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 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 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 法律文书未确定

3、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3 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 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 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 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 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 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 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 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 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 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 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 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 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

4、分债务利息。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 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4 定的除外。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 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 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 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 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 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 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

5、折合 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 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 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 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 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 套算。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 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5 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 利息。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 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 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 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

6、本解释为准。 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68 号【发布日期】2016-07-07【生效日期】2016-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6 年 6 月 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19-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6 年 7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 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

7、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 号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 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 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 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 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 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7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 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 履行期间。第二条

8、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 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 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 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 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 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 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 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 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 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 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 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 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 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 之日。-精选财经经济

9、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8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 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 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 分债务利息。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 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 定的除外。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 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 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 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 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 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 按照加倍部分

10、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 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9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 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 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 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 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 套算。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 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 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 利息。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 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 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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