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状-二审答辩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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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1 二审答辩状-二审答辩状格式何俊红二审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何俊红,女,1960 年 4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陵县城区菜 园小区,身份证号码 37142119600409002x。被答辩人山东宝恒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不服商河县人民法院 2016 商民 初字第 477 号判决书上诉一案,答辩人 针对其上诉理由答辩如下:基本事实如下:2016 年初,答辩 人及其众亲属经朋友介绍与原审被告常 耀国认识,在被答辩人的水木清华 售楼处商谈借款事宜,谈好细节后,自 2016 年 3 月,答辩人众亲属开始把钱借-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

2、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2 给常耀国,被答辩人承担担保责任。截 止至 2016 年 12 月,累计本金达 230 多 万元。因时间跨度长,涉及亲属众多, 便于结算,原审被告常耀国多次提议, 并经众亲属同意后,将多笔借款汇总到 了何俊红名下,并由原审被告常耀国给 答辩人出具借款协议,被答辩人宝恒公 司签章认可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现对 被上诉人称的 事实与理由部分 逐一驳 斥如下: 关于其一何俊红为适格原告、一审法院程 序合法1.红红是农村中常见的乳名,本属农村习俗,最知悉该真实情况的基 层组织为村委会,经陵县安德街道办事 处菜园村民委员会、德州经济开发区赵 虎镇冷家寺村委会、德州市公安局赵虎 派出

3、所出具证明各一份,该三份证据已 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红 红与何俊红为同一人。载明出借人为 红红的借款协议也在原告手中,何俊-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3 红持有两份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符 合相关规定。一审中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六、七 证明的内容印证了每笔借款的真实存在, 为区分每笔借款才列明红红与何俊红 ,而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什么自认, 更不能推测出红红与何俊红非一人。2.一审法院程序合法上述三份书证为一审法院认定何 俊红是本案适格原告的证据,根据民诉 解释 104 条、105 条之规定,一审法院 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组织了原、被告进 行质证,全面客观审核了证据

4、;该三份 证据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 密切关联,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足以 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被答辩人宝恒公司的辩解违 背事实,没任何法律依据 关于其二答辩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欠款数 额,一审法院认定准确。1.被答辩人称,进入公司账户资 金已偿还出借人,竟然诡称一审法院未-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4 核查!置民诉法之基本规定都不顾?稍 微懂点法律常识就能耳熟能详谁主 张谁举证,一审中,被答辩人拒不提 供任何证据,竟让一审法院核查,荒唐 之至!试问被答辩人,每次结清后借款 协议都收回,现被答辩人主张已经结清, 那在原告手中两份借款协议,又作何解 释?2

5、.一审中,答辩人已经详尽解释 起诉数额之由来,且每笔都有直接证据 支持。见一审卷宗中何俊红起诉数额 资金往来情况、起诉数额说明。每一笔 都有原始直接证据即原审被告常耀国 出具的原始借款协议和对应的转账记录, 直至常耀国出具最后两张借款协议,且 已经多次说明,最终起诉数额是应原审 被告常耀国要求,将众借款汇总到答辩 人名下,数额无任何争议。关于其三保证期间问题-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5 诉争的 855376 元借款 2016 年 6 月 30 日到期,保证期间到期日为 2016 年 12 月 30 日,自 2016 年 12 月以来, 原告众亲属多次找被答辩人山东

6、宝恒房 地产开发公司催要,多次给其法定代表 人李一桥打电话,发信息,一直为解决, 万般无奈,2016 年 12 月 25 日,给被答 辩人宝恒公司及其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分 别寄去催收函,其工作人员王秀予以签 收。在法定期间内,答辩人及时主张权 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完全正 确。关于其四公司的担保问题1.本案中,常耀国作为宝恒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答辩人借款,宝恒公司签 章确认承担保证责任,自 2016 年第一 笔借款,借款合同都是在宝恒公司办公 地点签署,各款项打至宝恒公司账户及 工作人员账户,答辩人足以信赖宝恒公 司的签章担保是经其正常决策程序之行 为。-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

7、资料-感谢阅读- 6 2.被答辩人称原审被告常耀国不 是其股东,仅为外聘人员,宝恒公司为 其担保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属于对外担 保,非必需股东会决议,被答辩人签章 担保行为有效。3.退一万步讲,即使担保合同无 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 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 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 人不存在任何过错,被答辩人依然需承 担连带责任。关于其五印章真实与否不影响公司承担保 证责任被答辩人主张公司签章真伪不明, 显然是无理推测,请问签章哪来真与假, 章只分为备案章与非备案章,即使非备 案章也是宝恒公司日常用章之一,体现公 司意愿,

8、借款协议签章担保系各方协商 后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借款协议签章即-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7 使非备案章也丝毫不影响本案中被答辩 人宝恒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民 间借贷借贷纠纷中,通常情况下,原告 只需要举证一份借条,就足以达到其证 明标准;本案中被答辩人认可借条的真 实性,只是进行一些无关联的抗辩,又 提供不出有效证据;涉案两借款协议系 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利息约 定计算方式不违法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借款都已实际交付;要求第二被告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在宝恒公司初期运营急需资金时, 答辩人众亲属举全部财力支持了其发展 壮大,而当被答辩人、原

9、审被告应该偿 还该借款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却 千般刁难,万般推诿,现已致答辩人及 众亲属生活陷入绝境,于情难讲,于理 不通,于法相悖!一审中答辩人提交各证据互相印 证,已达到确实、充分;一审人民法院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 法,理应维持,恳请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8 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2016 年 月 日行政二审答辩状(1)行 政 答 辩 状(二审)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那练村民 委员会那练村法定代表人:骆*锻,村长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民 委员会迈报村法定代表人:骆*辉,村长答辩人因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 及上诉人邓*贤、

10、邓*武、邓*九不服徐* 县人民法院徐法行初字第 23 号行政判 决提起上诉。现根据其行政上诉状,答 辩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1、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发证行 为与原告主张的权益具有一定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原告起诉主体适格”,符合 事实,认定正确。上诉人的发证行为与 答辩人所主张的权益之间是否具有利害 关系,决定了答辩人是否适格主体。本-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9 案原审时,业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答辩人的主体资格作了审查,以湛中法 行终字第 114 号行政裁定书做了定论。 认为:“两上诉人主张为其先民所建, 直至上世纪六十年代仍由两上诉人村民 使用。后两上诉人虽不再使用骆氏宗祠, 但不能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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