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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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1 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部 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到“xx”末,在全 国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并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 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 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 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 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 本生活。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

2、济资料-感谢阅读- 2 险制度,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形 成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 息系统“四个统一”,使全体人民公平地 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 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 要,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 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 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 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 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支付终 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 并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地方政府可根 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以鼓励长缴多得。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 以结合本地实

3、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 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 从 7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提出要建立全 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3 询服务系统,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 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 卡等。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 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 简称城乡居民

4、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 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 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满 XX 年(含延长缴费至 XX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4 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 XX 年的,可以 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 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办法计发相应

5、待遇。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 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 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 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 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 理。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5 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6、,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 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 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 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 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 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 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 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 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 人。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 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 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 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6 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 扣。第一范文网小编提醒,以上“关 于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相关介绍,仅 是部分内容,每个城市的养老保险政策 是不一样,具体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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