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中的利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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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责任中的利益赔偿,信赖利益赔偿,界定及类型,正当性,具体适用,我国法上的,违约信赖利益是指基于信赖对方当事人将如约履行合同而产生。 依据重述与英美学者的通说,它是当事人因为信赖合同将如约履行所遭受的损失,也是应予赔偿的利益。这一定义兼顾了“利益”与“损失”两个维度。,界定及类型,(一)界定 与其他范畴的区分 1、与返还利益 核心区别:是它们与合同履行的关联程度。 2、与期待利益 联系紧密,而且某些场合甚至难以区分 3、与徒然支出的费用 属于信赖利益损失中的“费用损失”,但不包括信赖利益中的机会损失 4、与实际损失 两种观点,界定及类型,类型 1、固有信赖利益损失 指债权人为准备履行、履行

2、自己的合同义务和为接受对方的履行而支付的费用。 2、附带信赖利益 指并非基于合同义务产生,而是债权人基于对合同履行的信赖,为使用对方履行的标的物而支出的费用。 3、纯粹信赖利益损失 指债权人在其缔约前后利益的差额,通常专用于指机会损失。,界定及类型,(一)对违约信赖利益赔偿的质疑 1、基于信赖支付的费用并不构成违约损失 2、期待利益完全可以实现信赖利益的全部功能(最常见的、也是最激烈的批判) 3、“信赖利益”概念不明确有损法律的明确性,违约信赖利益赔偿的正当性,(二)违约信赖利益赔偿的深层基础 信赖利益最大的贡献是拓展了合同拘束力的来源。 传统上, 合同效力来源的理论主要是意志论与原因论,信赖

3、利益则隐含了将合同基础置于信赖的意蕴。 富勒的核心思想是: 期待利益赔偿的正当化程度低于信赖利益赔偿。 (三)违约信赖利益赔偿的两种立法方案 1、信赖利益作为违约救济的基本标准而取代期待利益的地位 2、信赖利益辅助期待利益,违约信赖利益赔偿的正当性,(一)违约信赖利益适用的情形 1、期待利益难以证明或无法确定 期待利益取决于不确定的未来,信赖利益则以债权人签订合同时的经济状况为标准,具有较强的确定性。 a 以获取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合同 在复杂的交易环境下,期待利益未必通常是确定的、适当的赔偿计量方式,法院也多不判决可得利益的赔偿。 b 非以获取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合同 2、赔偿期待利益造成不公的场合

4、,违约信赖利益的具体适用,(二)违约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的特殊问题 1、缔约费用 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支出的交通费、调査费、律师费等。 2、机会损失 是指债权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放弃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但需要注意的是,机会损失与缔约费用不能并用。,违约信赖利益的具体适用,(三)违约信赖利益赔偿数额的限制 信赖利益原则上不能超过期待利益。 若合同已约定履行费用等信赖利益的承担的,则从其安排。若没有约定的,则应采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的标准,即:合理标准。对于什么是“合理”的费用,有两种解决思路: 一是从债务人角度出发,判断其对债权人支出费用的赔偿是否公正。 二是从债权人的行为入手,判断债

5、权人支出的哪些费用是合理的。,违约信赖利益的具体适用,(一)合同法与违约信赖利益赔偿 1、总则与违约信赖利益赔偿 首先,违约责任中。 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

6、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违约解除合同。 学界意见不一。,中国法上的违约信赖利益赔偿,2、分则与违约信赖利益赔偿 第410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427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国法上的违约信赖利益赔偿,(二)违约信赖利益赔偿的立法论 未来合同法可以规定5种合同利益 返还利益 期待利益 信赖利益 归入利益 固有利益,中国法上的

7、违约信赖利益赔偿,履行利益赔偿,被告Retail Marine Corp .为一游艇零售商, 原告Neri 出价12 , 587.4 美元向被告购买游艇一艘, 苦无现货, 在原告支付订金4,250 美元后, 被告的营业员即联系游艇制造商进行生产。缔约后的第6 日, 原告因病求医接受手术, 遂指使其律师以信函方式通知被告撤销原游艇买卖契约。由于被告已向制造商订购游艇, 制造商亦于该信函到达被告前将游艇交付于被告, 因此被告拒绝将订金返还。个月之后, 被告将该游艇以同等价格售予他人。然订金与赔偿问题悬而未解, 为此双方争讼, 原告要求取回订金, 被告则主张原告赔偿4,250 美元的损失。,纽约州的

8、一则案例判决,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已经将系争的游艇以同等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 因此被告存在利润损失的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自然不会有附随费用的损害, 根据统一商法典第2 篇718条第2款(以下简称UCC2-718-2)规定,被告有权获得500美元的损害赔偿,与原告给付的订金4,250美元抵销之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3,750 美元;驳回被告关于律师费用的赔偿请求。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给予了维持。 终审法院则做出了迥然相异的宣判:被告有权获得可得利润2,579美元及附随损害674 美元的赔偿;鉴于原告已支付被告4,250美元订金,扣除违约损害赔偿后所剩的余额997美元,被告有责任返还原告;

9、一审法院驳回被告有关律师费用的请求并无错误。,纽约州的一则案例判决,美国统一商法典 UCC 2 -718 -1 规定:“当事人得于契约中约定因一方违约所应支付的损害赔偿。但是损害赔偿额应依因违约、损失难以证明及不便或不能取得足够赔偿等事由所生之预期或实际损害而合理确定。约定的损害赔偿额过大的,该约定被视为惩罚性赔偿而无效。” UCC 2 -718 -2 规定:“即使买受人违约,亦得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的订金,如果买受人支付的订金超过:a.契约所定的合理违约金(damages stipulated),或b .契约未定违约金时,买受人支付价金的20%或者500美元,在两者之间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U

10、CC 2 -718 -3 规定:“本条第2 款规定的买受人返还请求权,须受下列两个条件的限制:a .除本条第1款规定外,出卖人得依本法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或b.扣除买受人基于契约所取得的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价值。”,美国法上的评析,1、可得利润 2、附随损害 3、律师费用,美国法上的评析,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预见性原则的限制下对履行利益加以保护。,中国法上的评析,注意点:

11、转售价格与原合同价格的比较 这种价格比较的方法,实际上是主张转售所得利益可以抵消违约所造成的履行利益的损失。 理论依据 a 损害赔偿的目的 b 损益相抵原则 c 减小损失原则,中国法上的评析,对以上依据的质疑 a 没有考虑到出卖人是零售商并且有大量同样商品出售的情况。 b 损益相抵原则在此处是不适用的,因为该原则要求受损与受益具有同一原因。 c 减小损害规则的根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中国法上的评析,与美国法相比 同: 1、履行本身,即交付标的物或支付价款所获得的利益。 2、可得交换利益, 即将标的物转售所得差额利益。 3、可得使用利益, 即通过对标的物的使用可带来的利益。 异: 1、关于转售行

12、为的主体,美国法区分商人和一般个人 2、关于履行利益的判断标准,结论,债务给付障碍形态,德国债法中给付障碍的分类,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良给付,保护义务违反,债权人受领迟延,不完全给付,不良给付,指债务人虽按时作出给付, 但并非如所负担的那样提供给付, 包括债务人违反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履行利益的损失: “瑕疵损害” 【德】“瑕疵给付” 【台】 固有利益损失 :“ 瑕疵结果损害“【德】“加害给付” 【台】,保护义务(附随义务)违反,“债之关系按其内容使任何一方当事人负有顾及他方的权利、法益和利益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241条第2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13、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中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台湾不完全给付之理论核心,债务人已为给付 给付不符合债务之本旨;瑕疵给付系给付本身不完全, 具有瑕疵, 致使给付之价值或效用减少,加害给付是指“除该给付本身减少或丧失价值或效用外,尚对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法益, 肇致损害。“附随义务违反导致固有利益损害也属不完全给付,台湾“民法”第227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 致为不完全给付者, 债权人得依关于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第一项)“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 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 第二项)不完全给付 瑕疵给付 适用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加害给付 赋予固有

14、利益之损害赔偿 附随义务是否属于不完全给付及其与加害给付之关系,?,加害给付与侵权行为的 请求权竞合,一 、产品民事责任中的请求权竞合与聚合,我国产品质量法上因产品所生之民事责任分为两类: 第一类因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 款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具备产品使用性能的、不符合标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 从而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 销售者应予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害赔偿“, 该条构成出卖人的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一 、产品民事责任中的请求权竞合与聚合,第二类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质量法第46条) , 构成缺陷

15、而导致债权人人身或财产损失, 生产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如果生产者与受害人存在直接的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 则另有可能构成加害给付的违约责任。,二、 竞合之责任规范的相互影响,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或免除免责或限责条款的适用消灭失效,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财产损害,所受损害:指因损害事故而致赔偿权利人现有财产减少之额数, 如房产毁坏;所失利益:指因损害事故而致赔偿权利人财产应增值而未增加之额数, 例如工资未能取得。就财产损害赔偿而言, 有观点认为, 根据合同法的违约损害赔偿包括期待可得利益, 而按

16、照侵权则不包括该利益, 因此加害给付与产品责任竞合时, 采用违约责任对原告更为有利。,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 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 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审理旅游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21条,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 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 条规定 注:惩罚性赔偿制度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理由, 主要作用在于威慑,而不是补偿;如法律并未基于特别目的设置惩罚性赔偿时, 法院也不得随意将违约或侵权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其他未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情形。,责任限制或免除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法53条规定“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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