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仲淹纪念馆装修布展设计合同(1)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2752454 上传时间:2018-08-25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39.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范仲淹纪念馆装修布展设计合同(1)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范仲淹纪念馆装修布展设计合同(1)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范仲淹纪念馆装修布展设计合同(1)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范仲淹纪念馆装修布展设计合同(1)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范仲淹纪念馆装修布展设计合同(1)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范仲淹纪念馆装修布展设计合同(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范仲淹纪念馆装修布展设计合同(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GF-2000-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 范仲淹纪念馆装修布展设计工程地点:桐庐县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填)设 计 证 书 等 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发包人:桐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设计人:浙江新中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发 包 人 : 桐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设 计 人 :浙江新中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 包 人 委 托 设 计人 承 担范仲淹纪念馆装修布展设计,工 程 地点 为桐庐县, 经 双 方 协商 一 致 , 签 订本 合 同 , 共 同 执行

2、。第 一 条本 合 同 签订 依 据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建 筑 法 和 建 设 工 程勘 察 设 计 市 场 管理 规 定 。1 2 国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建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法 规 和 规 章。1 3 建设 工 程 批 准 文 件。第 二 条设 计 依 据2 1 发包 人 给 设 计 人 的委 托 书 或 设 计 中 标 文 件2 2 发包 人 提 交 的 基 础资 料23 设 计 人 采 用 的主 要 技 术 标 准是 :国 家 现行 的 有 关 装 饰 设计 的 规 范 的 要求 。第 三 条合 同 文 件的

3、 优 先 次 序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可视 为 是 能 互 相 说 明 的 , 如 果 合 同 文 件存 在 歧 义 或 不一 致 , 则 根 据 如 下 优 先 次 序 来 判断 :3 1 合同 书3 2 中标 函 ( 文 件 )3 3 发包 人 要 求 及 委 托 书3 4 投标 书第 四 条本 合 同 项 目 的名 称 、 规 模 、 阶 段 、 投 资 及 设 计 内容 ( 根 据 行 业特 点 填 写 )1、 项 目 名 称 : 范仲淹纪念馆装修布展设计2 、 投 资 额 : 约45 0万 元 。3、装修布展设 计 内 容 :范仲淹纪念馆、登山 路 牌坊 、千 家 画 楼影

4、 壁 墙 、春 暮 寻 芳 道 旁 、清 风 廊 、冠 云 落 影 、竹 隐 山 霭 及 解 颜 廊道 旁 、凭 轩 抱 月 道 旁 铭 石 、秋 色 寒 烟 道 旁 铭石 、落 樱 缤 纷 隧 道 口、入 口 牌 坊 及 铭石 、 古 韵 流 芳 及 山 上 导 向 设 计 。第 五 条发 包 人 向设 计 人 提 交 的 有 关资 料 、 文 件 及时 间资 料 、 文 件时 间第 六 条设 计 人 向 发包 人 交 付 的 设 计 文 件 、 份 数 、 地 点 及时 间设 计 文 件装 饰 布 展 方 案份 数3 份地 点桐庐时 间第 七 条费 用7 1 双 方 商 定 , 本 合 同

5、 的 设 计 费 为12 万 元 ( 其 中 10 万元 作 为 方 案 设 计费 , 2 万 元 作为 文 案 费 ) 。 收 费 依 据 和 计 算 方 法按 国 家 和 地 方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没 有 规 定 的 ,由 双 方 商定 。第 八 条支 付 方 式81 设 计 人完 成 方 案 设 计 及 文 案 策 划 后 三 天 内 ,发 包 人 支付 设 计 费 总 额的 70%, 计 8.4 万 元; 项 目 竣 工验 收 后 , 发 包 人向 设 计 人 支 付总 设 计 费 的 30% , 计3.6 万 元。8 2 双 方 委 托 银行 代 付 代 收

6、 有 关费 用 。第 九 条双 方 责 任9 1 发 包 人 责 任9 1 1 发 包 人 按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 在 规 定 的时 间内 向 设 计 人 提交 基 础 资 料 及 文 件 ,并 对 其 完 整 性 、正 确 性 及 时 限负 责 。 发 包 人不 得 要 求 设 计 人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标准 进 行 设 计 。发 包 人 提 交 上 述 资 料 及 文 件 超过 规 定 期 限 15 天以 内 , 设 计人 按 本 合 同 第六 条 规 定 的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时 间 顺延 ; 发 包 人 交 付 上述 资 料 及 文 件超 过 规

7、 定 期 限 15 天 以 上 时 , 设 计 人 有 权 重 新 确 定提 交 设 计 文 件的 时 间 。912 发 包 人 变更 委 托 设 计 项 目 、规 模 、条 件 或 因 提 交 的资 料 错 误 ,或 所 提 交 资料 作 较 大 修 改 ,以 致 造 成 设 计 人 设 计 返 工时 , 双 方 除 另 行协 商 签 订 补 充协 议 ( 或 另 订 合 同 ) 、 重 新 明 确 有关 条 款 外 , 发包 人 应 按 设 计 人 所 耗 工 作 量 向 设计 人 支 付 返 工 费 。在 未 签 订 合 同 前 发 包 人 已 同 意, 设 计 人 为 发 包 人 所

8、做 的 各项 设 计 工 作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相 应 设 计 费 。913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发 包人 要 求 终 止 或解 除 合 同 ,设计 人 未 开 始 设计 工 作 的 ,不 退 还 发 包 人 已 付 的 定 金 ;已 开 始 设 计工 作 的 ,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设 计 人 已 进 行 的 实 际 工 作 量 , 不 足一 半 时 , 按 该阶 段 设 计 费 的 一 半 支 付 ; 超 过 一半 时 , 按 该 阶 段设 计 费 的 全 部支 付 。914 发 包 人 必 须 按 合 同 规 定支 付 定 金 ,收 到 定 金 作 为 设计 人 设

9、 计 开 工的 标 志 。未 收 到 定 金 ,设 计 人 有 权 推 迟 设 计 工 作 的开 工 时 间 , 且交 付 文 件 的 时 间 顺 延 。915 发包 人 应 按 本 合 同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日 期 向 设 计 人 支 付设 计 费 ,每 逾 期 支 付 一天 ,应 承担 应 支 付 金 额 千 分 之 二 的 逾 期 违约 金 , 且 设 计人 提 交 设 计 文 件 的 时 间 顺 延 。 逾期 超 过 30 天 以 上时 ,设 计人 有 权 暂 停 履 行 下 阶 段 工 作 ,并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发 包人 的 上 级 或 设 计 审批 部 门 对 设

10、 计 文 件 不审 批 或 本 合 同 项 目 停 缓建 , 发 包 人 均应 支 付 应 付 的 设 计 费 。916 发包 人 要 求 设 计 人比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提 前 交 付 设 计 文件 时 ,须 征 得 设 计 人 同 意,不 得 严 重 背 离 合 理 设 计 周 期 ,且 发 包人 应 支 付 赶 工费 。9 1 7 发 包 人 应 为 设计 人 派 驻 现 场 的 工作 人 员 提 供 工作 、生 活 及 交 通 等方 面 的 便 利 条 件 及 必 要 的 劳 动 保护 装 备 。918 设 计 文 件 中 选 用 的 国 家标 准 图 、部 标 准 图 及 地

11、方 标准 图 由 发 包 人负 责 解 决 。919 承担 本 项 目 外 国 专家 来 设 计 人 办 公 室 工 作 的 接 待 费( 包 括 传 真 、电 话 、 复 印 、 办 公 等 费 用 ) 。9 2 设 计 人 责 任9 2 1 设 计 人 应 按 国家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的 技 术 规 范 、标准 进 行 设 计 ,按 本 合 同第 六 条 规 定 的 内容 、时 间 及 份 数 向 发 包 人交 付 设 计 文 件( 出 现 9 1 1、 9 12、 9 1 4、 91 5 规定 有 关 交 付 设 计文 件 顺 延 的 情况 除 外 ) 。 并 对 提 交 的 设

12、 计 文 件 的质 量 负 责 。9 2 2 设 计 合 理 使 用年 限 为拾年 。923 负 责 对 外 商 的 设 计 资 料进 行 审 查 ,负 责 该 合 同 项 目设 计 联 络 工 作。924 设计 人 对 设 计 文 件出 现 的 遗 漏 或 错 误 负 责 修 改 或 补充 。由于 设 计 人 设 计 错误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损 失 ,设 计 人 除 负 责采 取 补 救 措 施外 ,应 免收 受 损 失 部 分 的 设 计 费 ,并 根 据 损 失 程 度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赔 偿 金 , 赔 偿 金 数 额 由 双 方 商 定 为 实 际 损 失 的千

13、分 之 一 。925 由 于 设 计 人 原 因 ,延 误了 设 计 文 件 交付 时 间 ,每 延误 一 天 , 应 减收 该 项 目 应 收 设 计 费 的 千 分 之 二。926 合 同 生 效 后 ,设 计 人 要求 终 止 或 解 除合 同 ,设 计 人应 双 倍 返 还 发包 人 已 支 付 的 定 金 。927 设 计 人 交 付 设 计 文 件 后,按 规 定 参 加 有 关 上 级 的 设计 审 查 , 并 根 据 审 查 结 论 负 责 不超 出 原 定 范 围 的 内 容 做 必 要 调 整补 充 。 设 计 人 按 合同 规 定 时 限 交 付 设 计文 件 一 年 内

14、 项 目 开 始 施工 , 负 责 向 发 包 人 及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设 计 交 底 、 处 理 有 关 设计 问 题 和 参 加竣 工 验 收 。 在 一 年 内 项 目 尚 未 开 始 施 工 , 设 计 人仍 负 责 上 述 工作 ,可 按所 需 工 作 量 向 发 包 人 适 当 收 取 咨询 费 ,收费 额 由 双 方 商定 。第 十 条保 密双 方 均 应 保 护 对 方的 知 识 产 权 ,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 任 何 一 方均 不 得 对 对 方的 资 料 擅 自 修 改 、 复 制 或 向 第 三 人 转 让 或 用 于 本 合同 项 目 外 的 项目 。如

15、 发生 以 上 情 况 ,泄 密 方 承 担 一 切 因 此 引 起 的后 果 并 承 担 赔偿 责 任 。第 十 一 条仲 裁本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同 发 生 争 议 , 发 包 人 与 设 计 人 应 及 时 协商 解 决 。也 可 由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调解 ,调 解 不 成 时 ,双 方当 事 人 可 向 人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二 条合 同 生 效 及 其 他12 1 发包 人 要 求 设 计人 派 专 人 长 期 驻 施工 现 场 进 行 配合与 解 决 有 关 问题 时 , 双 方 应 另 行 签 订 技 术 咨 询服 务 合 同 。12 2

16、 设计 人 为 本 合 同项 目 的 服 务 至 施 工安 装 结 束 为 止。12 3 本工 程 项 目 中 ,设 计 人 不 得 指 定 建筑 材 料 、 设 备的生 产 厂 或 供 货商 。发 包人 需 要 设 计 人 配 合 建 筑 材 料 、设 备 的 加 工订 货 时 , 所 需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12 4 发包 人 委 托 设 计人 配 合 引 起 项 目 的设 计 任 务 , 从询价 、对 外谈 判 、国 内 外 技 术 考 察 直 至建 成 投 产 的 各 个 阶 段 ,应 吸收 承 担 有 关 设计 任 务 的 设 计 人 员 参 加 。 出 国 费用 , 除 制 装 费 外 ,其 他 费 用 由 发包 人 支 付 。12 5 发包 人 委 托 设 计人 承 担 本 合 同 内 容以 外 的 工 作 服务 ,另 行 签 订 协 议并 支 付 费 用 。126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致 使 合 同无 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