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是否应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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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孕母是否應合法化?,學號:9522015 姓名:鍾昀珊,引言,所謂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傳宗接代與孕育子女成為每個家庭的責任,而在家族觀念根深蒂固的華人社會中,有許多因生子而鞏固家庭地位的例子,同樣的,使得無法懷孕的女性在家庭中遭受到冷落,甚至有男性因而將納妾行為合理化。近年來由於醫學科技進步,不育夫婦已經可以透過人工生殖醫療技術,由另一位有生育能力之婦女代替其來懷胎十月,而使不育夫婦也能擁有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小孩。此即是代理孕母技術。而代理孕母的技術雖然已逐漸成熟,但涉及的問題層面極為廣泛,所以這份報告要來探討代理孕母的合法化問題。,何謂代理孕母?,早期: 指代人妊娠的婦女;或用自己的卵子

2、人工受精後妊娠,分娩後給人撫養;或利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宮妊娠,分娩後交給該人撫養,而代理孕母通常是指子宮不能正常受孕之女子借用另一女子之子宮受胎。代理孕母除了提供子宮代孕外,亦可能是卵子之捐贈者。,何謂代理孕母?,後期:最近在台灣各界引起廣泛討論的“代理孕母“,其定義為“接受手術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植入其生殖器官並代為孕育生產胎兒者“。 代理孕母應改為代理者比較貼切。,大家對代理孕母產生媽媽該是懷小孩的、還是捐卵子的,主要的疑惑是台灣對這個名詞翻得太差所致。 借卵又借子宮才是所謂的孕母 目前醫學界為不孕婦女爭取的,都是沒辦法親自懷孕的婦女由自身所取出的卵子,借用她人的子宮懷孕,所以胚

3、胎的形成全要靠這位取出卵子的母親,並非以肚子來認定 代理孕母應改為代理者比較貼切。,人工生殖法草案,人工生殖技術應以治療不孕為目的,而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 。 不得任意移為人類品種改良之實驗,並禁止為商業目的。 以人工生殖子女最高利益為指導原則,以維護其權益。 規範之內容包括醫事法層面之管理、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可能產生之法律責任等。 代理孕母的需確認有受孕能力,而且必須是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且已育有子女者。為避免人倫混淆,代理孕母不能委託夫妻四親等內不同輩分的親屬,同輩分則可。 在委託夫妻方面,兩人必須擁有健康的精、卵,且妻子必須是先天性無子宮(包括子宮先天發育不全)或子宮因病切除者。

4、代理孕母一旦合法化,將推翻民法以己身所從出為母親的定義,小孩的母親是委託夫妻中的妻子,而非生小孩的代理孕母。,人工生殖法草案出爐 19990304 中國時報【記者張文台北報導】對人倫及法律衝擊甚鉅的代理孕母制,國內可望合法化。衛生署昨天完成人工生殖法草案審查,決定向行政院提報代理孕母合法化,但實施時間由行政院視民情成熟度決定。一旦立法通過,國內將是全球第一個有代理孕母成文法的國家。草案規定,適用代理孕母的條件嚴格,而且嚴禁商業行為。 國內施用人工生殖技術已有四十多年,但近年才開始研擬人工生殖法草案。在所有生殖技術中,爭議最大的是代理孕母,負責研擬這項草案的人工協助生殖諮詢委員會一直以反對及造成

5、的甲、乙兩案並陳方式草擬法條。但據指出,衛生署呈報行政院的版本將是贊成代理孕母合法的乙案。 乙案草案對代理孕母和委託夫妻的條件有嚴格限制。代理孕母的身心及家庭狀況要經過評估,確認有受孕能力,年紀必須在廿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而且,代理孕母必須是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且已育有子女者,如此才能避免孕母捨不得將小孩交給受術夫妻。 此外,為避免人倫混淆,代理孕母不能委託夫妻四親等內不同輩分的親屬,同輩分則可。也就是說,委託夫妻可向沒有血緣關係的女子、親姊妹、堂表姊妹借肚子,但不能跟姑、姨、婆婆、媽媽、女兒借肚子。如此才能避免阿姨為姪女生小孩的亂倫情形。 在委託夫妻方面,夫不能超過五十五歲、妻不能超過五十歲

6、,目的在要求兩人擁有健康的精、卵,精、卵都不能來自他人捐贈,求助代理孕母只能以一次成功為限。此外,妻子必須是先天性無子宮(包括子宮先天發育不全)或子宮因病切除者。 草案也完全禁止代理孕母的商業行為,包括仲介代理孕母、廣告等,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五十萬元以下新台幣。委託夫妻和代理孕母間必須訂定書面契約,並經法院公證。 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翁玉榮表示,目前全球約有廿幾個國家允許代理孕母存在,但實際施行者僅十幾個,包括以色列、英國及美國部份州。不過,對代理孕母展開立法的國家,我國則是第一個。 他表示,代理孕母一旦合法化,將推翻民法以己身所從出為母親的定義,小孩的母親是委託夫妻中的妻子,而非生

7、小孩的代理孕母。,人工生殖法v.s代理孕母生殖法,人工生殖法草案於民國96年3月21日公布。而當時人工生殖法草案公布時,遭到各界抨擊與反對,因為由於以代理孕母方式之人工生殖,涉及科學、倫理、法律、社會道德等層面的問題,經過許多專家學者深入研究討論,決定將人工生殖法與代理孕母採脫鉤方式處理。 在人工生殖法草案中,將代理孕母、複製人等重大爭議點排除,人工生殖須以夫妻為限。,國健局同時表示,代孕生殖因牽涉之法律、醫學與社會倫理道德等層面,在國內、外都頗受爭議,民國93年該局透過公民共識會議凝聚社會共識,成立基本共識不禁止,但是有條件之開放,亦即代孕生殖僅開放給自己擁有健康生殖細胞之夫妻,而妻因子宮之

8、因素或健康因素而無法自己懷孕者,得施行代孕生殖。該局已草擬代孕生殖法草案,但為使該法案更加周延,目前預定99年3月份將邀請歐美等國內外專家學者辦理國際研討會議,分享合法國家之執行經驗,與未通過代孕生殖法之國家,其無法通過之理由及考量,同時將儘速完備草案,俾送請立法院審議。,http:/www.gov.tw/newscenter/pages/detail.aspx?page=202d8695-8125-4123-981c-51ce49c35915.aspx,節錄自代理孕母違法可依人工生殖法查處 張貼時間:2009/12/25 下午 04:14:27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代理孕母生殖法現況,國

9、健局已草擬代孕人工生殖法草案,但仍待專家學者研討,使其法案更為完備。法案原則: 僅開放給委託妻子因子宮之因素或健康因素而無法自己懷孕者 委託夫妻必須有自己的精、卵,代理孕母只提供子宮代為懷孕。 代理孕母必須有分娩經驗,且為本國人。 代理孕母沒有年齡以及次數的限制。 無償方式。 禁止商業仲介,但有營養費。,擷取自台灣女人健康網,http:/www.twh.org.tw/11/01-1.asp,國外範例,俄羅斯 聖彼得堡創設俄羅斯第一個代理孕母機構 代理孕母中心 美國 美國M嬰兒事件 紐約及紐澤西等若干州不准代理孕母的仲介機構內運作 有幾十個這種營利的公司機構在其他州經營,特別是在加州 服務的對象

10、:一般不孕夫妻,男、女同性戀人士 亦有與之相關的卵子捐贈中心及各種醫療及心理輔導機構,網際網路上諸如此類的資訊亦不少,但由於各州及聯邦的法律規範腳步皆跟不上發展,因此衍生出不少糾紛。,國外範例,英國 全世界第一個試管嬰兒的起源地。 在1985年制定了代孕法及1990年的人類生殖與胚胎法 非營利的公益法人在進行代理孕母的仲介公司亞洲地區 南韓、大陸沒有明文禁止 泰國、香港都已合法 台灣禁止代理孕母,990304 中國時報 焦點新聞 俄羅斯第一個代理孕母機構 聖彼得堡創設俄羅斯第一個代理孕母機構之後,當地出現了婦女熱烈爭相登記期望能成為代理孕母的盛況,而她們一旦成功產下嬰兒,將能取得一萬美元的報酬

11、。 聖彼得堡的代理孕母中心是在二月間設立,創辦人對於婦女們的熱烈反應均非常驚喜。該機構每天至少會接獲兩通詢問電話,而目前已有約卅名婦女簽署合約。 據泰晤士報報導,該機構的諮詢部門主管葛里丘卡指出,唯有卅歲以下的婦女才有資格成為代理孕母,但並不一定要是已婚婦女。顧客多半是四十歲至五十多歲,已婚但未能生育子女的富裕夫妻,根據特定的合作協議,他們必須支付兩萬五千美元的費用。 代理孕母在懷胎期間則可享有免費的醫療照護,以及價值一百美元的食品。 為避免代理孕母在生下胎兒之後,宣稱小孩是她們自己所有,機構將確保代理孕母們與顧客之間沒有任何的接觸。 不過,顧客們得以經由該機構提供的照片以及電腦資料庫,挑選他

12、們認為理想的代理孕母。 機構也歡迎不孕的外國夫婦,而為防範代理孕母在產下嬰兒後不願交出小孩,該機構將會要求外國客戶的女性親屬前來俄國,登記為嬰兒的合法母親,以利將小孩帶離俄國。,William Stern之妻Elizabeth Stern因患有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若有懷孕情事,將可能造成失明、下身痲痺及殘廢等危險。Stern夫妻剛開始考慮領養別人的小孩,但恐領養程序曠日費時,因此最後決定以代理孕母方式生下小孩。在紐約不孕症中心(Infertility Center of New York,簡稱ICNY)的安排下,Mr. Stern、Mary Beth Whi

13、tehead(代理孕母)及代理孕母之夫Richard Whitehead 三方簽訂代理孕母契約。合約中規定,透過人工授精使Mrs. Whitehead受孕,在小孩出生之後(使用Mr. Stern的精子及Mrs. Whitehead的卵)交給Mr. Stern,由Mrs. Stern收養,並終止Mrs. Whitehead的親權。為避免涉及金錢收養的法律問題,Mrs. Stern故意不成為契約當事人。Mr. Stern同意支付Mrs. Whitehead一萬美元的費用 ,在Mr. Stern另外和ICNY簽訂的契約中,Mr. Stern亦同意支付ICNY七千五百美元的費用。在數次人工授精後,Mr

14、s. Whitehead終於懷孕,並且在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產下一名女嬰,White head夫婦將她取名為Melissa,後來大家都稱之為Baby M。雖然依依難捨,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日,Mrs. Whitehead依約將小孩交給Stern夫婦。當晚,Mrs. Whitehead就陷入低潮,覺得相當痛苦悲傷,不吃不喝,一直想念著小孩。Ste rn夫婦唯恐Mrs. Whitehead會想不開自殺,於是暫時把小孩還給她。沒想到這一還,他們和Bab y M再度相見,已經間隔四月之久。Whitehead夫婦帶著Baby M逃往佛羅里達州,在旅館等地藏匿。Stern夫婦發現他們人在佛羅里達州,於是向

15、當地法院聲請命令,由警方進入Mrs. Whitehead娘家強行帶走小孩,並將小孩帶回紐澤西州交還給Stern夫婦。在本案中,原告Stern夫婦主張他們擁有小孩最終及永久的監護權,代理孕母契約具強制 力,Mrs. Whitehead的親權應被終止,且Mrs. Stern得收養Baby M。被告Mrs. Whitehead則主張代理孕母契約,因該契約違反New Jersey 州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或譯為公序良俗)無效,並請求主要監護權, 而Mr. Stern 只被允許有探視權。,http:/ 19990304 中國時報 焦點新聞在美國,雖然有紐約及紐澤西等若干州不准代理孕母的

16、仲介機構在州內運作,但還是有幾十個這種機構在其他州經營,特別是在加州,而且其服務的對象不止是一般不孕夫妻,還包括想做父母的男、女同性戀人士。紐約時報報導經營代母仲介機構的查格女士說,她估計過去廿年約有一萬名嬰兒被代理孕母生下來,其中只有極少數交給男同性戀者撫養,因為大多數機構怕爭議更大,不肯接這種生意。 絕大多數由男同性戀或女同性戀者撫養的嬰兒,是在他們早先的異性戀關係中生下來,不然就是經由領養、或女同性戀以人工受精生育。請代母生子的代價,連醫療費及法律費用在內,約在三萬到七萬美元,這種代價大多數人付不起。 專家指出,比佛利山的同性戀伴侶哈爾姆與希瑪爾,即透過代理孕母得到一名女兒,目前已有兩歲

17、大,兩人目前也正期待另一位代理孕母聖地牙哥的卅三歲女性妮拉(已懷胎六個月),為他們生產男嬰,哈爾姆是一名律師,同時也是成長世代的主管,類似他們的作法將會持續增加。 代母妮拉女士與她所懷的胎兒並無任何遺傳基因的關聯,而胚胎是將另一位婦女經人工授精的受精卵植入她的子宮後發育形成。哈爾姆與心臟學家希瑪爾醫師都不願說明,精子是否由他們所提供,因為他們都認為,即將誕生的嬰兒是兩人共有的。 妮拉女士已婚,成長於育有八個小孩的天主教徒家庭,她自承有一位同性戀的妹妹,並主張社會對於同性戀男女應更具包容心。在目前的社會對同性戀者是否能與一般人享有同等權利包括結婚及養育子女等等尚有疑慮之際,已有若干女同性戀者願意

18、做男同性戀者的代理孕母,為結婚的男同性戀者懷與其有血緣關係的胎兒。 雖然確切的數目難估,但若干專家說至少已有數十名女性已經為男同性戀者當過代理孕母或同意這麼做。 這些代理孕母的出現反映出不孕夫婦高度利用代母的趨勢已呈爆炸性發展,以及越來越多的男、女同性戀者不認為他們為人父母應受其性取向的妨礙。 代理孕母的出現已向傳統家庭生活模式形成一項大膽的挑戰,令許多美國人不安。若干法律及醫學專家說,代人受孕剝削女性的身體,並視嬰兒為商品,許多保守及宗教團體更表示同性戀者養大的小孩會搞不清是非對錯。 不過卅一歲,透過一名男同性戀者精子人工受精而懷孕三個月的代理孕母柯恩女士說,認為同性戀者的孩子在不健康的環境中長大,這種想法過於可笑。自己是單親母親的柯恩目前二度做代母,她表示,一來是出於對不孕者的同情,二來是出於對同性戀者的關懷,讓她願意做代母,另外重金酬勞已解決了她自己扶養小孩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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