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新闻传播与人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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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新闻传播与人格权利,第一节 新闻传播侵权概述第二节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三节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四节 新闻传播与肖像权,第一节 新闻传播侵权概述,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一、新闻侵权及其特点,新闻侵权是和新闻活动相关的行为,这种相关性主要表现为侵权者为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 侵权行为是在开展新闻活动时发生的,离开新闻活动的侵权行为只能构成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我国新闻侵权的四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普通公民告媒体阶段(1988年一1990年)以民主与

2、法制杂志社记者沈涯夫、牟春林的“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侵犯杜融名誉权官司为典型案例; 第二次浪潮是名人告媒体阶段(l992年一1993年)以徐良、游本昌、陈佩斯、刘晓庆、陈凯歌、李谷一状告新闻媒体侵犯其名誉权官司为典型案例; 第三次浪潮是工商法人告媒体阶段(1996年-1997年)以周林频谱仪、“505”神功元气袋、西安魔针企业法人及河南驻马店制药厂等状告新闻媒体侵犯其名誉权官司为典型案例; 第四次浪潮是官员告媒体阶段(1998年一2004年)以公务人员(包括税务干部、农工部长、首长秘书、文化局长、县委书记、市长、警察、法官等)状告新闻媒体侵犯其名誉权官司为典型案例。 徐迅,第五次浪潮?,博客、

3、网站侵权阶段(2005至今),普通公民、名人、法人等成为侵权主体。,二、人格权,(一)概念:法律上所谓的“人格”,是指作为法律所承认的“人”的“资格”,或者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所谓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或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二)人格权的内容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为拟制人,享有名誉权、名称权等人格权。 凡是法律上有具体人格权规定的,即应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在法律上无特别规定的,则应适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三

4、、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对他人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按照民法理论,民事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致害行为的违法性;三是致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四、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一)侵权作品已经发表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都把侵权作品已经发表(刊登或播放)作为大众传播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的依据。言论性的侵权行为必须有受害人之外的至少第三人知悉。,(二)言论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构成的又一要件。违法行为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有的致害行为如执行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无需在法律规

5、定的范围内的损害事实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这些行为是合法的。法律既然规定了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那么传播侵害这些权利的信息当然是违法的。按我国法律,被明文禁止的行为有诽谤、侮辱,以及非法获取和宣扬隐私、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等。但是,不同的侵权行为还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侵害名誉权的新闻报道的标准之一是严重失实,侵害名誉权的批评文章的标准之一是基本内容失实;侵犯隐私的行为要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为前提等。,(三)侵权作品与人格权利损失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确认致害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在传媒侵权行为中,必须确认作品中的有关内容与特定人(

6、自然人或法人)存在必然联系,即作品必须是指向或者可以指认(identification)为叙述某一特定人的。 泛指某方面的情况,即使并无依据,如“无官不贪、无商不奸”之类,因并未侵害特定人的权益,就不构成侵权。 特定指向并非仅指指名道姓,只要通过新闻中的叙述(绰号、荣誉称号、笔名等,特定的时空及相关环境)足以将新闻的指向对象与其他人区别开来,使旁人能够指认新闻中所说的内容就是某人,而不会误认为是他人,就可以确认新闻有特定指向。 肖像的特定指向,也应以可以指认为准。若对肖像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使之不可被辨认的,肖像人不能主张权利。,“狗比女人好”引发官司 山西老汉为妇女讨说法,当初写下狗比女人好的

7、15条理由的作者也许无法想象,他的一篇文章竟会引发一场涉及全国妇女名誉权的官司。山西省运城市农机局离休干部王居五在今年2月看到陕西某报刊载的这篇文章后,深感气愤,在经过一番深思熟虑之后,七旬老人王居五终于决定为全国的妇女打一场名誉“公益官司”。 狗比女人好的15条理由一文刊登在2001年2月19日陕西某报第8版“开心园”栏目中。王居五老先生很快写了闭嘴,不许诋毁侮辱伟大的女性的3000字的长文,愤怒声讨狗文,并呼吁全国妇联代表全体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公然侵犯全体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事件。他还要求狗文作者、始刊登者以及不加批判转载的3家媒体向全国妇女公开检讨,赔礼道歉,并象征性地向全国妇女每人赔

8、偿一分钱精神损失费。 王居五老人一篇文章要为全国妇女打官司的事儿很快引起各方关注,相关人士的看法也各不相同。 辽宁省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君从法律角度分析认为:“狗文中虽然属泛指的集合概念,并没有具体指哪一个女人,但它确实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是不合法的。因此,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侵权作品的作者或传播者主观上有过错我国民事侵权行为的主观构成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主观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分别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

9、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虽然已经预见但是却轻信其不会发生。,五、转载者对于稿件也负有核实责任,2000年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规定:“报刊摘转新闻报道或纪实作品等稿件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对其摘转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摘转正式出版物的稿件也应核实真伪。稿件失实一经发现,应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一)宪法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此外,宪法还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

10、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六、我国传媒侵权法的渊源,(二)基本法律、法律 首先是民法。民法通则列有“人身权”专节,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作了规定,并分别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还规定公民、法人上述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求赔偿损失。重要的司法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就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方式,主要

11、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对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并首次以法律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

12、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次是刑法。1997年刑法还规定了两种特殊的诽谤罪和侮辱罪,即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关于侵犯公民住宅、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犯罪,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是行政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

13、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三)行政法规,关于保护人格权的内容,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均把“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列为禁载禁播,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办法。其他行政法规也有对侵害人格权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出版单位对侵权内容的更正义务和侵权内容的当事人的更正权和答辩权。200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包括“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发现后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还规定了处罚办法。,(四)规章国家新闻出版行

14、政管理部门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即广播电视管理总局,国家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以及其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有关规章,涉及管理相关大众传播活动,保护人格权,禁止诽谤、侮辱和侵犯隐私的条款,也是传媒侵权法的渊源。如报刊刊登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等。,第二节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一、名誉和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的一种社会评价。 具有社会评价的特征 具有客观的特征 具有人格价值评价的特征,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法定性 人身专有性 非财产性,“

15、儒有可亲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杀而不可辱也。”-礼记儒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四)、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的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民法上的名誉权是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而县委、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不是民事活动,是党务和政务活动,因此,不受民法上的名誉权保护。其背后的道理在于,在法制社会里,批评政府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神圣义务。只有让人民毫无顾忌地批评政府,才可能将政

16、府牢牢地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的政府真正成为为人民的政府。,1988年,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其女吉文贞名誉案引起了一场关于是否应该对死者名誉权进行保护的讨论。陈秀琴是天津市已故艺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吉文贞40年代初以艺名荷花女在天津演艺界红极一时,1944年病故时年仅19岁。1987年4月,今晚报开始在副刊上连载魏锡林以吉文贞生平为题材,并使用其真实姓名和艺名写成的小说荷花女。荷花女虚构了吉文贞与许扬、于仁杰等三人恋爱并先后订婚、接受三家聘礼的情节,称吉文贞“百分之百愿意做于仁杰的妾”,还虚构了荷花女先后被当时天津三不管地界的恶霸袁文会等人奸污而忍气吞声、不予抗争的情节,最后又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错打针而死。198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针对该案答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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