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法律基础知识第四节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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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课 法律基础 第四节 刑法,一、什么是刑法,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刑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2、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王某(22岁,男)系无业游民,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经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在其住所附近的各个商店游荡,店主们认为王某留在社会上迟早会犯事,感觉不安全,一起到司法机关,要求将王某关起来治罪.,问:把王某关起来治罪行吗?,简析,不能把王某关起来治罪。我国

2、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 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本案中,王某无业,终日游手好闲,但刑法并未规定游手好闲这一罪名,如果仅仅因为王某是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就将其治罪显然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二、什么是犯罪,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特征 3、犯罪构成 4、排除犯罪的事由 5、故意犯罪形态,1、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

3、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案例,被告人陈某(男,32岁,已婚)与被告人余某(女,25岁,未婚)冒充夫妻在某招待所内姘居,并秘密拍摄裸体照片26张,被招待所工作人员发现后报告公安机关将他们抓获。抓获时,发现胶卷尚未冲洗,同时还查获黄色书刊一本和二人之间的”订婚协议“。公安机关因此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将他们逮捕。,事件,问题,陈某和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2、犯罪的特征,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一要素,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

4、害的社会关系。,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二要素,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犯罪主体 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公民或单位。,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三要素,案例,齐某只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齐某犯抢劫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从轻处罚;而对脱逃罪因不满16周岁,不负责任,人民法院依

5、法判决齐某犯抢劫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刑事责任年龄,注意: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例,简析,犯罪主观方面: 指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四要素,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案例,简析,李某对毒死女儿的行为应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李某把毒药投放在妻子的饭中,虽然并不想毒死女儿,但在明知女儿吃了其投放有毒药的饭后,会导致死

6、亡的结果,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是抱着放任的态度,因此,李某对杀死女儿的行为要负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4、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案例,简析,案例,姚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右路边胡同内飞出一只足球,随即冲出12岁的少年韦某捡球。姚某边打方向盘向左避让。不巧把对面工厂堆放在路边的待运货物撞到损毁。,姚某的行为

7、是否犯罪?,简析,此案中姚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纳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5、故意犯罪形态,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案例,简析,此案中四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

8、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例,王某、胡某经多次“踩点”准备对李某实施抢劫。一天凌晨二时左右,他们带上刀、绳子、透明胶布等作案工具,窜至李的住处,并攀墙上楼。但惊动了李家的一条大狼狗,狼狗狂吠惊醒主人。二人见状,便仓皇逃窜,在途中被治安队员抓获。,简析,本案中两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在校大学生华某准备窃取教室内电脑中的内存软件,当他打开箱体准备拆下内存时,突然想到如被发现,肯定要受到处罚。他当即装好

9、机箱,离开教室返回宿舍。 黄某与陈某有仇,黄某怀疑自家的蘑菇房是陈某放火烧毁的。一天下午黄某乘陈某家中无人,转到陈某家后院放火点燃其柴房,当黄某准备离开时,突然听到柴房内有小孩捉迷藏的嬉闹声,黄某赶紧脱下外套扑火,一边高声叫喊小孩快跑,最终没有酿成大祸。,简析,以上两个案例属犯罪中止。即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第一个案例中,华某属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第二个案例中的黄某属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三、刑罚制度,1、刑罚的体系2、刑罚的裁量,农业银行邯郸分行金库 管理员监守自盗被刑拘,1、刑罚的体系,刑罚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

10、和统治秩序而采用的惩罚犯罪的一种手段。 它使犯罪人遭受一定的痛苦和利益剥夺,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 刑罚包括: 主刑 附加刑,主刑,管制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的管束下进行改造的刑罚。 刑法第38条至第41条,对管制刑的内容做了系统规定。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超过3年。,主刑,无期徒刑 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刑法第46条,规定了无期徒刑的内容。,附加刑,罚金 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它属于财产刑的范畴。 刑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了罚金刑的内容。,附加刑,没收财产 是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分子

11、个人所有财产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 刑法第59条和第60条,规定了没收财产刑的内容。驱逐出境 是强迫犯罪分子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 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实际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对象的附加刑。 刑法第35条规定了驱逐出境的内容。,2、刑罚的裁量,刑罚的裁量指审判人员在裁量决定对犯罪人应处的刑罚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适用的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从重制度;自首从宽制度;立功从宽制度和数罪并罚制度。 对犯罪人是否适用这些制度,直接关系到其最终所受刑罚的轻重或执行方法的不同。,四、常见的几种犯罪及其处罚规定,(一)煽动分裂国家罪P99,案例分析,LOREM IPSU

12、M DOLOR,河南巩义市小关镇农妇霍某因全身瘫痪,长年生病在床,花去很多钱看病,眼见家里一贫如洗,霍某感到痛苦绝望,多次萌生自杀念头。2003年6月14日,霍某丈夫的好友李某来探望霍某。霍给了李5元钱,请求他帮自己买农药自杀。李某耐心劝阻后,感到霍某的确痛苦,便答应帮这个忙。6月18日上午,李某从镇里买来一瓶“氧化乐果”农药带到张家。下午,在霍某的要求下,李某帮助霍将农药喝下。尽管霍的女儿发现后,赶紧将其送到医院,但霍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用犯罪构成的理论来分析。,2003年9月,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李某依法提起公诉。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构成故意

13、杀人罪,因恶意不大,而且买毒药的钱为被害人所给,所以从轻处罚。11月17日,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邱兴华案,年月日至月日,邱兴华与妻子何某先后两次到安康市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期间,邱兴华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并认为道观住持熊万成有调戏他妻子的行为,因此心生愤怒,产生杀人灭庙的恶念。年月日晚,邱兴华赶到铁瓦殿,见道观住持和其他名工作人员与另外名香客在一起烤火。当日深夜,他趁所有人熟睡之机,用弯刀将名工作人员和名香客各砍数刀,又找来斧头再次向每个人头部砍击,致人全部死亡。而后,他又对住持熊万成的尸体进行了附加伤害,并写

14、下借据拿走道观的元,并放火燃着作案工具后逃离现场。年月日至月日间,邱兴华逃至湖北省随州市为抢钱杀死人,重伤人,轻伤人。 陕西省安康市10月日再次受到了全国媒体的关注。被当地人称为“杀人恶魔”的邱兴华在这里接受审判。经过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官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一审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具有下列特征: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

15、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损害自己健康的,不构成此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三个层次;主体方面,指人轻伤的,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导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已满14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表现为主观故意,案例:,未满18岁的杨某与张某(男)同为洛阳市某重点中学高三学生,高一时,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后张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杨某误以为张某“移情别恋”,绝望的杨某遂在市场上买来浓硫酸装在自己

16、的水杯里。2004年10月23日21时,杨某找到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杨某手拿装有硫酸的水杯对张某说:“真想泼到你脸上,”并拧水杯盖未能拧开,张某误以为杯中为饮用水,激动之下接过水杯,打开杯盖,将水杯中的硫酸倒在自己的头上,致使头、面、颈、躯干及四肢等部位被硫酸烧伤。,法院认为,杨某购买硫酸时,就已经开始了犯罪预备,在主观方面,当不知内情的被害人张某从其手中接过硫酸、打开盖子并浇向头顶时,在一边旁观的杨某既没有提醒、更没有阻止,这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放任,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又不设法阻止,而是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在客观方面,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受害人的终身残疾,具有违法性、危害性、可惩罚性,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的处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导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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