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树口镇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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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树口镇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试行柳树口镇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加强我镇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政建设,规范农村基层党组织干部职业行为、组织行为和廉洁行为,使广大基层干部形成爱岗敬业、服务“三农” 、清正廉洁的意识,全面提升基层干部和基层组织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六要六不要”及“十不准”要求,以及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农村基层干部,是指本镇所属下列人员:1、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2、镇所属村(居)两委班子成员。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农村基层组织,是指本镇所属下列机构:1、镇机关、事业单位党

2、组织;2、镇所属村党组织;3、镇所属村(居)委会。第二章 日常工作规范第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省、市、县乡制定的规章制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群众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第五条 农村基层干部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个人素质,增强发展经济和解决基层实际困难的能力。除特殊情况外,农村基层干部每月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天;镇上鼓励农村基层干部通过各种形式参加在职教育。第六条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忠于职守、勤政为民,为群众办事不推诿扯皮、推拉敷衍、不违反办事规程或故意设置障碍。第七条 接待群众来访要热情周到。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给予解答,符合有关

3、规定的,应及时办理;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指导其到相关部门咨询或办理。但要严格执行政策纪律,不得随意表态、答复。第八条 请示、汇报工作原则上必须遵循逐级上报原则,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汇报。第九条 工作时间着装要整洁、得体,符合工作单位性质和个人身份;工作时间禁止从事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十条 严格遵守请、休、销假制度,在职干部职工请、休假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假期结束应及时销假。第十一条 因工外出需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乡领导干部、内设科室负责人、村领导班子正职须经镇党委书记批准,其他人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镇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批准。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述职述廉

4、制度,除镇领导班子成员外,各办所、村两委会成员在述职的同时述廉,并认真接受群众质询和询问。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到公共场所阅读,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保密信息,不得在非保密平台处理保密信息。第三章 组织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农村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之间应明确权责分工,实行班子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第十五条 以下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1、涉及本单位政策、规定的指导原则;2、本单位的中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3、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人事事项;4、涉及本单位的改革方案;5、本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及工程项目;6、本单位的较大数额财务支出;7、需多方

5、协调配合的重要工作任务;8、本单位年终奖励及评选先进事宜;9、辖区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10、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要问题。第十六条 农村基层组织集体研究讨论问题时,要严格按照组织规定的出席人数,并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做出决定时,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规定,会议主持人有责任提醒,对所讨论的问题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酝酿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也可报上组织或主管部门裁决。第十七条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而又必须当机立断的事项,应由分管领导或负责人当场及时处理,事后向主要领导或班子汇报,临时处理不当的,应及时纠正。第十八条 以

6、下事项应由分管领导独立处理:1、集体做出决定后,由个人分头落实的工作;2、上级或班子集体已有明确规定,或应按惯例处理的事项;3、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4、主要领导委托独立处理的事项;5、其他独立处理的事项。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要顾全大局,服从整体,对上级的决定、指示必须及时传达贯彻、坚决执行,不准中间截留、各取所需,更不准阳奉阴违、另搞一套。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未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第四章 廉洁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1、强令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履行非法定义务,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变相拉赞助、搞摊派。

7、2、向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索要财物或接受其可能影响公正从事公务的宴请。3、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为本人、配偶、子女、亲友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4、借节日喜庆、工程剪彩或企业挂牌等活动收送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劵。5、利用职权在企业中挂靠虚职,领取额外分红、补助或奖励。6、不严格执行农村各种惠农补贴支农政策规定,截留、拖欠、抵扣农民的补助金。7、挪用、拖欠、克扣农民的土地征用补偿金或其它有关费用。8、收费时不按规定开具票据,或不开具法定的专用票据。9、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上级拨款、补助或捐赠。10、以各种名义侵占或变相侵占集体财产。11、违反规定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12、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休闲、旅

8、游等活动。13、公务接待铺张浪费及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14、利用职务之便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15、违反规定报销通讯费用。16、参与不健康的娱乐及赌博活动。17、违反法律或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经营活动。18、其他违反经济法规或经济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严格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4、滥用职权,优亲厚友,与民争利,损害基层组织形象。5、利用家庭关系拉帮结伙,影响团结稳定。6、散布不利于竞选对手的不实言论,妨碍村(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7、参与或鼓动群众

9、聚集滋事或越级上访。8、容留、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9、违反计划生育规定。1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范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1、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损失或影响、损失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3、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村委会和社区班子成员按村委会员、社区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启动罢免或免职程序。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范并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程序上报上级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农村基层干部执行规范情况列入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年度考核内容,由乡纪委书记、组织委员、支部纪检员负责日常监督检查,人大代表(村民代表)、党代表参与监督。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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