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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的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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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的权力和义务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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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的权力和义务 哈萨克斯坦税务检查总局局长、二级税务官员阿曼盖尔迪·日金就外国投资者纳税的问题答记者问国有现行法律是否规定外国人在共和国投资时享受优惠,即:企业的国有化是否被终止?外国投资者是否免除所得税?如果没有免除,那么税率怎样?如果免除了,那么期限多长?有何条件?--与外国投资有关的事项,国际条约.协议和 1994 年 12 月 27 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已作规定,其中对外国投资的保证有:第 5 条 政府依照条约的保证;第 6 条 保证法律和政局不变;第 7 条 保证不没收外国投资;第 8 条 保证不受回家机构和官员非法侵害;第 9 条 补偿和赔偿损失;第 10 条 使用收入的保障;第 11 条 使用私人货币的保障;第 12 条 外国投资者活动的公开性;第 13 条 在进行国家检查时的保障;1994 年 12 月 27 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 6 条适用于因法律的修改和(或)生效和(或)国际条约条款的变更而导致外国投资者处境恶化的情况,保证对外国投资自投资之时起采用哈国法律,其中包括哈国税法,期限 10 年;而对根据与国家授权机构建立的长期合同进行的投资,则直至合同的有效期满为止。

该法第 6 条的效力还可扩展到该法生效前制定的那些法律条文依据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1990 年 12 月 7 日颁布的《外国在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投资法》第 20 条第 1 次,含有外资股份的法人,如果外资价额超过 30%,那么这个法人在从事该法附录中新指定的产品和公用设备的生产时可享受从首次获利起免税 5年,随后 5 年所得税税率降低 50%的优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1995 年 12 月 21 日签发的《关于修改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分法律条款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部分法令》中规定:对本国或外国矿产使用者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或得到授权的回家管理机构之间订立的矿产使用合同继续使用 1995年 7 月 1 日之前使用的征税办法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1995 年 4 月 24 日鉴发的《关于税捐及其它应缴纳预算的款项》的第 2235 号命令第 30 条,法人(侨民或外国人无论其外资入股份额)应缴纳的所得税税率则为 30%这个税率适用于外国法人通过其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活动的情况此外,根据上述命令第 37 条,除缴纳所得税外,外国法人的常设机构还应按 15%的税率缴纳该机构的纯收入税。

以土地为主要生产手段的法人,对其直接从土地获得的收入按 10%税率征税外国人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收入,应在其原获得地按设有扣除旬的总收入的税.如果原获得地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则依据上述命令第 33 条规定的税率纳税.免除所得税(上述命令第 34 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在阿克莫拉市登记注册的和从事建筑工程的机构,包括外国的或外资入股建立的,在进行与建筑有关的活动期间,但不得超过 5 年除经营企业外,非商业机构从合法经合中获得的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确定的国际机构;--国有有价证券的利息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有超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的规则,则采用国际条约规定的规则《租让法》在共和国是否已生效?--目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正在执行的总统于 1996 年 1 月 27 日签发的第 2828 号令通过的《矿产和矿产使用法》的第 42 条对租让合同进行了规定这个法令第 43 条第 1 款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和条款依据现行法律和许可证并参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的合同式样以各方协商的方式确立该法 71 条规定:保障矿产使用者的权力,即依法保护矿产使用者的权力,可导致矿产使用者处境恶化的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不适用于在修改和补充该法律之前发放的许可证和订立的合同。

此外,在 1995 年 4 月 24 日第 2235 号总统令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以及 1995 年 6 月 28 日第 2350 号总统令颁布的《石油法》和 1994 年 12 月 27 日颁布的《外国投资法》中对矿产使用的原则、方法、形式和条件的稳定性均作了规定在征收财产税和增值税时是否对外国人实行优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1996 年 1 月 6 日签发的第 2827 号命令对《关于税捐及其它应缴的预算的款项》的命令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包括第 134 条根据《关于税捐及其它应缴纳预算的款项》的命令第 134 条第 5 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在阿克莫拉市从事建筑工程的法人,包括外国的,在进行与建筑有关的活动期间免除财产税,但期限不得超过 5 年哈萨克斯坦境内人事企业经营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按照通行的规则以 0.5%的税率从其固定的生产和非生产基金中缴纳财产税(《关于税捐及其它应缴纳预算的款项》法令第 131—133 条)免除支付增值税的流通额和进口项列入该命令第 61 条现行法律有没有规定含有外资股份企业的产品在出口时给予消费税优惠?--根据 95 年 4 月 24 日《关于税捐及其它应缴纳预算的款项》的命令第 74 条,用于出口的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在产品生产者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的情况下免征消费税。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例外目前出口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的非独联体国家应征消费税的商品可免征消费税向独联体国家的出口,对指定的商品应按通用规则征收消费税生产者(无论外资入股与否)在向独联体国家出口商品时不享受任何消费税优惠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全境,侨民和非侨民的消费税税率是相同的现行法律是否规定含有外资股份的企业(银行)应缴纳其它的专项税(那种称为“地方税”的税)?--依照《关于税捐及其它应缴纳预算的款项》的命令第 4 条,地方性税和收费包括:(1)土地税;(2)法人和自然人财产税;(3)运输工具税;(4)从事企业经啻的自然人和法人登记收费;(5)个体经营许可证收费;(6)拍卖活动收费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土地》的第 2717 号法令和《关于税捐及其它应缴纳预算的款项》的命令,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是有偿的土地税的征收对象是法人和公民占用(租赁)的土地租赁使用的土地,土地税向租赁者征收,税率根据该土地等级确定外国公民和法人以及无国籍人士在《土地法》上拥有与哈萨克斯坦公民和法人同样的权力和义务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税捐及其它应缴的预算的款项》的命令第 126 条,在法律上拥有私人的,委托私人驾驶的,日常使用或工作中使用的在国家进行了登记的车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及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者为运输工具税纳税人。

运输工具注销登记之前,运输工具税的征收不以运输工具是否在修理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行驶为转移当属于哈萨克斯坦公民和机构的运输车辆在外国被征以高于或低于命令规定的标准(税率)的税时,这个较高或较低的标准(税率)可适用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相应国家的公民和机构这个指令在必要情况下由财政部按照与外交部达成的协议发布共和国现行法律是否允许外国人把其在共和国境内的收入输送回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 10 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其在哈萨克斯坦由投资活动、购买商品活动及其它目的的法律所允许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根据该法第 11 条,在依法激清税款及其它支付款的情况下,外汇可自由地无阻碍地汇入和汇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企业支配的收入,在输出或用于其它方面时没有限制发放红利和支付给创办人和投资者的收入根据《关于税捐及其它应缴纳预算的款项》的命令第 32 条按 15%的税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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