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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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公法保护制度,1.公法保护制度的主体问题 2.公法保护的主要制度 3.公法保护的具体方法,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的主体问题 一、保护非物质文遗产的主体保护非物质文化一查的主体是指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政府部门、其他保护机构以及社会公众。主体的构成:政府,其他保护机构,(一)主体一:政府“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国家必须运用公共力量,制定公法主要是相关相关行政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是行使国家文化主权的必然要求。政府“可以充当国家与主

2、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像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卢梭社会契约论,1.角色定位从本质上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间文化而非官方文化。其价值不在于文化遗产有多时尚、多前卫、多创新,而是看它是否保留有足够的文化基因,能否代表特定群体最优秀的本土文化,是否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及文化价值。国际社会近半个世纪的保护实践也已经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价值不是创新,而是保留。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应当保护其中最原始、最自然、最具有原生状态特点的文化基因,尽可能原汁原味的保存起来,传承下来。,公约在各国应如

3、何在本国之内进行保护工作的一章中,用的是“保护”、“弘扬”、“展示”、“承传”、“尊重”等字眼,“创新”一词只出现两次,分别见于序言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并且此词其实指“重现”“再现”“再创造”的意思,没有包含“新”的成分,不可以理解为“更新”“改变”等 。,政府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者,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正是由于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境保护的重要性,公约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府行为限定为: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政策;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机构;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奖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鼓励非物质文

4、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制定法律法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2.政府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保存、研究、传播、教育等一系列具体工作必须由相应的机构承担,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保障。公约第13条第4款强调,缔约国必须“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从各国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府机构的类型来看,可以分为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1)管理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只要负责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规划以及执行具体保护措施。管理机构属于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2)咨询机构。咨询机构主要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

5、专业指导、技术咨询及调查审议等事务性工作。咨询机构一般为非常设机构,其成员往往是专家学者。,除了日本少数国家之外,大多数国家并没有设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而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归置在一起利用同一机构加以保护。,3.政府机构职能一、提供政策保障。公约要求缔约国政府“必须制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政策,政府再行制定具体的保护工作规划,建立一系列相关保护制度,从而逐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此外,政府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时还要注重相关政策的协调,从税收、贷款、教育等

6、各方面给予支持。,二、制定相关法律公约第13条第4款规定,为了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各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三、确保资金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主要有两种来源渠道:一种是公共财政投入,主要运用国家投入的方式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所需资金;另一种是采取社会化的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四、参与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国际交往中,政府机构的作用不可替代。政府应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与其他国家一起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二)主体之二:其他保护机构公约规定,为了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

7、弘扬和展示,除拟定清单外,各缔约国还应当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 (1)促进建立或加强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以及通过为这种遗产提供活动和表现的场所和空间,促进这种遗产的继承; (2)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予以尊重。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1.科研教育机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从事相关科研和教育工作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由于拥有强大的专业技术力量和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提

8、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2、公共文化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证明,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在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保存、展出、以及组织文化活动、进行辅导培训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3.民间团体法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绝大多数是委托民间社团组织托管的方式实现的。据统计,法国目前有15.7万个文化协会,其中1.8万个把保护和展示遗产作为自己的主要工作,约占协会总数的12%。2001年7月1日,法国政府签署了国家与协会契约宪章,充分肯定民间组织在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并给予他们在制定有关遗产政策中一定的参与权。,(三)主体之三:社会公众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创造和发

9、展的,是人们生产和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上一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间较长的国家,都把唤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作为实施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都离不开作为载体的人。广泛的公众参与将会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从而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2.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有助于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求得最大限度的社会共识,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2.社会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保障第一、保障公众知情权。所谓知情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

10、情况的权利。这里所说的知情权是狭义的知情权。 政府应当“允许公民不需证明自己有知情的必要就能获得政府的有关信息。换句话说,作为公众的一员,公民能够要求政府提供有关信息而不必表明这些信息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公约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因此,政府必须首先建立良好的存档备案制度以及完备的信息处理系统,通过网上查询、新闻发言人等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保证公民有权查询未公开的资料。,第二、保障公众参与权。公众参与权是公众知情权得到满足后的新的权利诉求。 公约第15条强调:“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

11、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公众参与做为一项制度,其评判标准不应当是实体意义,而应当是程序意义、制度意义。即使公民的意见没有被行政机关采纳,但只要有制度保障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为公众参与意见提供机会,就实现了公众参与。,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教科文组织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尽管生产工艺品的技术乃至烹调技艺都可以写下来,但是创造行为实际上是没有物质形式的。表演与创造行为是无形的,其技巧、技艺仅仅存在于从事它们的人身上。”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技艺、技能的传承主体

12、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延续的决定性因素。只有他们努力把自己所拥有的技术、技艺、技能传承给后人、贡献给社会,并在传承的同时有所发展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生生不息,永续发展。,(一)传承群体 传承群体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小到一个家庭,大到一个国家,都可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群体。但是,特定的民族和社区才是传承群体的主体部分。(1)民族。民族性是文化的基本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形式到内容都打上了特定民族的烙印。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无疑是最重要的传承群体。(2)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特定区域范围内这些具有某种内在关连的人们所构成的社区也是重要的传承群体。,传承群体并不等于非物质

13、文化遗产的持有群体,后者实际上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人,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专有所有权的群体。 在实践中,传承群体容易辨别,持有群体却很难认定。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较之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加容易分享、复制和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土壤是群体性的,它的形成和流传依赖的是群体传承和集体记忆,决不是仅仅几个杰出人物就能完成的。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传承群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其所反映的文化内涵具有群体的性质、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应的是特定群体的价值观、审美观和文化选择、文化心理和文化精神。,(二)传承人到目前为

14、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还只是一个通用的提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教科文组织将传承人定义为:“在社区中为其认可、复制、传递、改造、创造和形成某种文化的社区成员。传承人扮演多重角色,他们可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实践者,也可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者。”另一种界定:“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具有民俗传统、掌握某项遗产的技术技艺、具有公认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这里所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仅仅是指一般传承人中的极少数人,是其中的杰出代表性人物

15、。因此,这类传承人往往又被称为代表性传承人。,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明确的传承人。 传承人通常存在于民间艺术、传统技艺等适合家族传承或社会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而在一些风俗礼仪、岁时节令、民俗节日等通过群体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就不会有具体的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它被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自觉或不自觉的抛弃了。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代表传统生活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冷落,后继乏人。,2.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都给予了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而这种特殊保护一般通过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得以实

16、施。,传承人的认定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1)技术、技艺和技能水平。传承人应当能够全面、充分地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技艺和技能。 (2)社会声望。传承人应当是社会公认至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公认的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杰出代表。,政府依法监管的方向:(1)传承人是否依法使用相应经费。 政府资助传承人的经费包括两大块: 一是用于传承人个人生活补助的经费,这部分经费可以由传承人自由支配; 二是用于传承活动的经费,这部分经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这部分经费的使用尤其要注意处理好传承人与来源群体的关系。用于传承活动的经费不能仅仅只让传承人受益,还要考虑来源群体的集体利益。,(2)传承人是否依法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除涉及国家机密外,传承人有义务公开自己的技术、技艺和技能,并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其所掌握的技术、技艺和技能,让社会大众都能享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成果。,(3)传承人是否保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出现变异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变异不是否定传统,更不等于滥用和盲目改造。 在频繁的商业表演和展示中,传承人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主动的或被动的迎合受众,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形式。 政府应督促传承人克制自己的行为,坚守传统、保持传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原生状态下得以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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