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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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一)确立的14项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3、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高危行业不低于1%;其他行业不低于5);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当与

2、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7、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9、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10、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前置审批和严格监管的制度;11、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1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13、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经常性检查、

3、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等等。,(二)条例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例会; (三)安全生产奖惩;,(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六)安全生产检查;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2、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

4、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三)从业人员在安

5、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责任)和权利1、四项义务(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2、六项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

6、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处分。(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除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还有依民法获得民事赔偿权、有权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等。,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1、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

7、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2、事故调查组组成: 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3、对事故发生单位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

8、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4、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1)没有尽职尽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同):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9、,(2)故意违法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3)追加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0、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一)10个突破 1、隐患查处督办制度 2、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3、先进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4、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5、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联

11、动挂钩制度(一年内发生2次较大以上事故,限制新项目 征地、融资等),6、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 7、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8、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 9、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制度 (按照城镇居民年收入的20倍计算。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34.6万元。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在50万-60万元(被媒体解读为“最高可获60万元”)。,10、企业负责人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二)10

12、个完善、强调 1、强化隐患整改效果 2、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3、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 4、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打非 5、强化属地管理,6、积极开展社会监督 7、严格限定执法裁量权(按照上限处罚) 8、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9、强化责任追究 10、强化经济发展方式和安全生产的结合(淘汰落后技术、工艺、产能),四、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

13、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

14、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

15、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

16、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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