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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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点 广东广州 森林公安执法 (管辖范围) 作者 赵文清 时间 2014年7月13日,森林公安管辖 林政案件的范围 ,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八项注意 (一)执法主体(行政主体、行为主体) (二)执法权力(固有、授予、受委托) (三)执法依据(公安法律、林业法律) (四)执法范围(职权、授权、委托范围) (五)执法身份(警察身份、林政身份) (六)执法手段(治安强制、林政手段) (七)执法性质(公安处罚、林政处罚) (八)执法责任(自己承担、他人承担),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

2、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森林法,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刑事、治安案件查处职能,并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森林公安民警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授予涉案林木、林地的鉴定资格。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协助林业主管部门保护森林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稿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办策字20108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 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3、决定 (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

4、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已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

5、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3-2)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森

6、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3-3)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7、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特此通知。国家林业局2001年4月16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 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安发2013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

8、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其归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的名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二、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森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关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

9、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三、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或者指定其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四、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直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以自

10、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的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5日,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行政稽查队伍建设。林业行政稽查队伍负责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巡逻护林,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所辖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行使森林防火管理权,保护所辖林区内的森林资源,对可能造成森林火灾隐患的,有权制止和依法要求限期整改,根

11、据国家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2000年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处罚:(一)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三)进行开垦、采石、挖砂、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12、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五)在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辖区、自然保护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购物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

13、下的罚款。2001年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南平市公安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公综【2007】179号),主要内容:一、对零星盗伐林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进行治安处罚。二、县(市、区)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派出所受理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范围的治安案件,报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有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做出裁决。三、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5条、第32条、第37条、第42条、第49条、第50条、第52条、

14、第59条、第60条中涉林治安案件,具体管辖分工可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研究决定。,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法200818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你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林公治2007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

15、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问题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性较大,各地林区公安机关的设置情况不一,有关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公安部印)二八年一月十日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治安、林政案件的范围一、管辖案件的两种类型 二、确定管辖的法律依据 三、管辖范围的具体内容 四、行政执法的八项注意,一、管辖案件的两种类型 1、公安行政案件(依职权管辖的案件) (1)职权管辖案件:盗窃、抢夺等; 2、林业行政案件(依授权及委托的案件) (1)法律授权案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

16、 (2)行政委托案件: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等。,二、确定管辖的法律依据 (一)林业行政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 1、法律。1998年森林法第20条 2、部门规章。1998年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 3、行政规范性文件。2013年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4、地方性法规。如山西省、山东省等。 5、法律文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如工商)签发的行政处罚委托书或者相关文件,(二)公安行政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 1、法律。2006年3月1日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 2、部门规章。2006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条第4款(2006年公安部令第88号) 3、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10条(公通字200612号) 4、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 5、地方性司法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林业主管部门等联合发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治安案件管辖范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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