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操武斌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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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讲座,高等教育法规概述主讲:操武斌,2,讲座提纲,专题一 教育法原理 专题二 法治高校 专题三 高校教师 专题四 高校学生 专题五 高校教师权益维护,3,树木年轮 毕生发展,启 示,权利义务责任,4,专题一 教育法原理,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教育法是国家立法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教育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教育法是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教育法以教育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5,教育法,广义的教育法,狭义的教育法,指

2、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1、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规范高等学校运行机制和明晰高等学校各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6,二、教育法的渊源,法律的渊源可以简称为“法源”。其作为世界各国法学通用术语,在法学中有特定涵义。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

3、现形式。 (一)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的章程,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所以,宪法也是我国教育法律的基本法源。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2、宪法规定了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3、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基本法律规范,7,(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规性文件。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施行的。该法共有十章84条,规定了我国教育的

4、地位、性质、方针、体制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制度,政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学生、学生家长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8,2、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的原则制定的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教育单行法律门类可以根据教育的层级和类别制定。我国教育单行法律属于一般法律,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

5、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9,(三)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 1、条例 是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 2、规定 是对某一方面工作的部分规定。 3、办法或细则 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的较为具体的规定。,10,(四)地方性教育法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赋予地方(省、市等)一定的立法权,地方制定的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这些地方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就称之为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

6、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之一。,11,(五)教育规章我国教育规章按制定发布的机关可分为两类:第一,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一般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定额等。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称地方性教育规章 。 (六)教育法律的其他渊源除以上法源外,教育法律的渊源还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此外,教育政策、教育判例在我国也是教育法的渊源。,12,三、教育法体系,13,14,教育法的法律效力 (从属关系图示),15,【案例】校规与国家规定抵触无效 作弊学生告倒暨南大学,武某是暨南大学的

7、大学生,1996年因在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按照该校规定取消了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第二学年武某重考该课程并取得合格,但2001年毕业时却只有毕业证而没有学位证。为了获得学位证,武某一纸诉状将暨南大学告上天河区法院。天河区法院认为高校按校规办事没错,判决武某败诉。武某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6,校规与国家规定抵触无效 作弊学生告倒暨南大学,1993年4月8日,暨大就已制定出关于对考试作弊学生不授予学位的决定。1994年7月,学校又对该决定作了修改,修订后的暨南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有夹带资料等情况之一者,即属于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

8、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等处分。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不能申请贷学金。作弊学生如属本科生,则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士学位资格。,17,校规与国家规定抵触无效 作弊学生告倒暨南大学,2003年8月 ,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暨大校规中对于“考试作弊”的处分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的规定,应属无效,武某可以被授予学士学位,并要求该高校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暨大还认为,武某在2001年1月向学校提交降低处分申请书时就已经知道自己被取消了学士学位资格,但一直拖到2002年3月才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不予

9、受理。 天河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18,四、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特定法人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从我国教育法来看,该法所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包括四种类型: 其一,行政法律关系。 其二,经济法律关系。 其三,民事法律关系。 其四,特殊法律关系。,19,(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同任何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

10、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0,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教育权利客体、教育义务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 (2)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包括(3)知识产权、学术著作、发明创造等与人身相关的智力成果等。,21,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必须承担的某种责任,即教育法律关系参与者依教育法的规定所

11、具有的教育权利和义务。,22,五、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及其分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23,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按照违法主体,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社会,违法时承担 法律责任,24,【案例】民办大学招生骗局 1、 校名缩水,往往把专修、研修、职业的字眼拿掉 2、 刻意隐瞒重要信息,在文凭性质等问题上含糊其辞 3、 编造计划名额,一些没有国家计划名额的学校自己编造出名额来欺骗考生 4、 模糊办学资格,一些只有考试培训或者专科教育

12、资格的学校谎称自己能招大学本科 5、 夸大办学条件 6、 假承诺,常常在毕业分配等问题上夸海口。,民办高校所宣传的情况与实际不符,属于商业欺诈行为,学生有权退学并拿回学费。另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学生还有权要求学校赔偿两倍于学费的费用。,因学校违法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25,【案例】北大英语系一副教授因学术剽窃行为被解聘,北大英语系副教授黄宗英因学术剽窃行为,日前被院方解聘。 北京大学英语系有关黄宗英学术违规问题的定性意见和处理意向显示,2004年1月起,北大英语系学术小组对黄宗英1999年至2003年期间的学术成果:艾略特不灭的诗魂(长春出版社1999年)、抒情诗史论

13、(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英诗古舟子咏详注、8篇学术论文,以及1篇英文国际会议论文的审查发现,“所有发表著作均有明显剽窃问题,且程度严重,面积大有严重剽窃情节的文章达20篇。” 5月21日,英语系召开联席会议,9位出席者中的8位均认为黄的剽窃程度“特别严重”,应予以解聘。5月28日,上述决议经英语系12名教授全票通过。,因教师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26,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学校事故,意外事故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发生的事故。 不是违法行为引起的,因而不具备法律责任的负责条件。,过错事故 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人身

14、伤害后果的事件。,27,学校事故及学校、教师承担责任的判断依据, 学校、教师方面有无过错?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过错? 学校、教师方面的过错与学生人身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人身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28,学校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分析,学校或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无任何过错,对所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负法律责任。 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中有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是构成学生人身事故的原因,而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则学校或教师应该承担部分责任。,29,对于学校管理失当等原因导致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 直接由学校或教师在工作中造成的人身事故,应由学校或者教师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学校

15、或其工作人员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较严重或很严重的损害后果,却违反职责规定并造成事故发生的,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学校以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活动是学校组织的,并且学校确有过错的,则学校应负法律责任。,30,第二节 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法第二章(P196)具体规定了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31,一、教育评估制度与教育督导,学风,学风,(一)教育评估制度 评估原则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 评估阶段“自评自建”、“专家考察”、“整改” 评估项

16、目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及特色项目等指标。 评估结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 从2003年开始将用五年左右时间,对全国所有普通高校教学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形成五年一轮的教学评估制度。,32,33,34,(二)教育督导制度,1、概念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实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2、任务和范围3、方式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检查,35,二、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简单地说,学业证书就是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相应学业而获得的凭证。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学位证书即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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