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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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重组合并,政策性搬迁业务 所得税培训,第一部分 政策性搬迁,政策性搬迁,政策性搬迁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8号),政策性搬迁,最大的变化点:搬迁所得的计算及重置资产的折旧 40号公告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主要包括安置职工费用、停工费用等,不包括重置资产)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118号文件规定: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

2、业应纳税所得额。 重置资产无论在搬迁收入中是否准予扣除,均可以按现行规定计提折旧。,新老文件的衔接?,40号公告解读,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省局解读,新老文件的衔接,两条一并考虑。 具体的衔接口径:2012年9月30日(含)之前完成搬迁的按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除此之外按本公告执行。 完成搬迁的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涉及工商变更的

3、已完成变更登记; 2、自建的固定资产已完成竣工结算,或已投入使用且已进行会计处理 3、外购的固定资产已入帐且已投入使用,政策性搬迁,40号公告解读,1,政策性搬迁,40号公告解读,1,40号公告解读,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搬迁收入 第三章 搬迁支出 第四章 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章 应税所得 第六章 征收管理,第一章 总则(四条) 1、法律依据(第1条) 2、执行范围:仅限于政策性搬迁(第2条) 不包括自行搬迁和商业性搬迁注意点(1) 企业搬迁后重新设立企业的:除总局另有规定外不适用(2)核定征收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及时更改征收方式 总局2012年27号公告: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

4、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3、政策性搬迁的判定(第3条),40号公告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

5、、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0号公告解读,(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40号公告解读,把握要点: (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 (2)把握重点:政府主导下的搬迁,必须有市、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相关公告或文件,税务机关如对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疑义的,可提请相关政府解释或明确。 (3)可以是企业整体搬迁,也可以是企业部分搬迁。,40号公告逐条解读,4、所得

6、税管理和核算的要求(第4条) (1)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即企业每年做好台帐备查、按规定纳税申报 (2)搬迁清算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有疑义时可要求补充提供台帐。,40号公告解读,第二章 搬迁收入(57条)从本企业以外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1、搬迁收入 包括从政府、其他单位取得 (第5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范围:被征用资产、停产停业损失 2、搬迁补偿收入 金额:以搬迁协议上约定的金额(第6条) 非货币形式: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3、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不包括处置存货收入 (第7条)

7、,40号公告逐条解读,第三章 搬迁支出(8-10条)搬迁费用支出(第8条) 资产处置支出 2、搬迁费用:职工安置费用、停工费用、搬迁安装 (第9条) 费用、存放搬迁资产费用 3、资产处置支出:搬迁处置各类资产发生的支出 资产处置发生损失:按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确认 备案时点:完成搬迁年度向税务机关备案 注意:不包含销售各类存货的支出。,1、搬迁支出,第四章 搬迁资产税务处理(11-14条) 1、搬迁资产的计价及折旧(第11条)因搬迁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在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规定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如2009年12月购入一机器原值1000万元,已使用2年

8、,累计折旧200万(不考虑净残值),2011年12月开始搬迁2013年12月搬迁后重新投入使用按其净值800万元在剩余折旧年限8年计提折旧。,2、大修理后的搬迁资产的计价及折旧(第12条) 大修理的标准:实施条例第69条(同时满足) (1)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计税基础:资产的净值+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折旧: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如2009年12月自建一条生产线投入使用,成本1000万元,按10年计提旧,已使用2年,累计折旧200万(不考虑净残值),2011年12月开始搬迁, 搬迁期间为提高生产能力,同时对该

9、生产线进行大修理,大修理成本600万元,预计可增加使用年限2年。2013年12月搬迁后重新投入使用。 则该生产线计税成本:1400万(800万+600万)的,在尚可使用年限10年(8年+2年)计提折旧。,3、土地置换所得税处理(第13条) 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被征用土地的净值+各项税费 把握要点: 1、必须是政府搬迁公告或协议中明确的内容, 2、置换时被征用土地未单独计价的,其折余价值应按换出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再根据本条规定确定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40号公告逐条解读,4、新购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第14条) 重置资产与搬迁所得的计算无关,即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这

10、也是新老文件的主要变化。第五章 应税所得(15-21) 1、搬迁所得的计算(第15条) 一般事项:按年度汇算清缴 特殊事项:如搬迁按项目汇算清缴,,40号公告逐条解读,2、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第16条)纳税义务时点:搬迁完成年度确认3、搬迁完成年度的判定(第17条) 在实际完成搬迁的年度,最长不超过五年(包括搬迁当年度)。 如2012年6月开始搬迁,2015年完成搬迁的,2015年度汇缴时应作搬迁清算;如至2016底时仍未完成搬迁的,2016年度汇缴时需要搬迁清算。,40号公告逐条解读,搬迁开始年度的确认:以搬迁协议上明确的搬迁开始时间为搬迁开始年度;如搬迁协议未明确搬迁开始时间则原

11、则上以企业自行申报的搬迁起始时间起算,但不得早于政策性搬迁有关文件下发(或公告)时间或搬迁协议签订时间,也不得晚于取得第一笔补偿收入时间。,40号公告逐条解读,4、搬迁损失的所得税处理(第18条) (1)搬迁损失:搬迁收入-搬迁支出0 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40号公告逐条解读,2、搬迁损失应附报以下资料: (1)取得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及凭证; (2)搬迁支出的各类凭据; (3)资产处置发生损失的,按25号公告及省局解答有关规定资料报送,对统一支付的搬迁补偿收入不需分配计入单项资产计算损失金额

12、。 3、单项资产损失:对搬迁清算后未发生搬迁损失,但处置资产有损失的,还按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在完成搬迁年度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对统一支付的搬迁补偿收入不需分配计入单项资产计算损失金额。,40号公告逐条解读,5、搬迁完成的确认(第19条) 同时满足: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一)中的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当年生产经营不足一年的,也以申报表该行次金额确定。,40号公告逐条解读,6、边搬迁、边生产情形下搬迁年度的确认(第20条) 从实际开始搬迁年度计算 如企业2012年

13、签订的搬迁协议明确至2015年完成搬迁,企业2013年开始搬迁,边搬迁边生产,搬迁年度应从2013年起算。,40号公告逐条解读,7、搬迁的亏损弥补(第21条) (1)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2)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如企业2011年开始搬迁,2015年完成搬迁 2009年的亏损:一般(2014年) 搬迁(2012-2014年不算,2017年) 边搬迁边生产的:连续计算,仍到2014年,40号公告逐条解读,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理解 1、因搬迁停止生产经营 2、

14、搬迁期间取得非正常生产经营所得的:如处置搬迁前库存商品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 3、停止生产经营期间,取得委托加工销售收入的视作生产经营活动所得,亏损结转年度连续计算。所得税处理:可选择该项亏损结转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如选择不作为亏损结转年度的,则当年计算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直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选择连续计算亏损年度的,则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如企业2011年开始搬迁,2015年完成搬迁,2009年有尚未弥补的亏损500万元 2012年取得利息收入100万元 第一种:10025%=25万元 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2012年不作为连续计算弥补亏损的年度,09年的亏损最长还可

15、以结转到2017年弥补; 第二种:100万元选择先弥补09年亏损,2012年作为连续计算弥补亏损的年度,40号公告逐条解读,第六章 征收管理(22-28条)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两个时点需要报送相关资料 1、第一个时点:发生搬迁事项(第22条) 报送时点: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 报送对象: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未报送的责任: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40号公告逐条解读,报送的资料(第23条)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市、县(区)级以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

16、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40号公告逐条解读,2、第二个时点:搬迁清算(1) 报哪个税务机关? (第24条)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不尽合理?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负责搬迁清算 (2)搬迁清算时点(第25条)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税务机关对企业搬迁清算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报送各年度的搬迁台帐。,40号公告逐条解读,3、关于新老文件衔接的规定(第26条) 具体的衔接是:2012年9月30日(含)之前完成搬迁的按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除此之外按本公告执行。 4、搬迁其他事项的所得税处理(第27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5、国税函2009118号废止(第28条),政策性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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