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六章第二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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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教学专题二 如何维护法律权威,教学第一环节 教学背景,问题一 当代大学生如何 成为法律权威的维护者?,努力成为法律权威的坚定维护者,树立法律信仰,引导他人 尊重法律 权威,敢于同各种 违法犯罪行 为作斗争,教学第二环节 案例分析教学法,某大学一男生宿舍,多次遭到窃贼的光顾,令同学们深恶痛绝,便设下埋伏,以期抓获小偷,功夫不负有心人,小偷终于被同学抓获,为解心头之恨,同学们你一拳,我一脚,对着小偷一阵猛打,致使小偷上医院治伤花去医药费共计1000多元,小偷为此告到法院,要求打人的学生赔偿损失。,问题二 大学生们的行为合法吗? 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教学第三环节 法律知

2、识点讲解,一、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权利被侵害时,依国家权力而实施的救济。如法院判决以及强制执行。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被侵害时,依自己力量而实施的救济。其方式主要有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2、性质 正当防卫既是权利,也是特定人员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警察

3、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 (一)暴力劫持或控制飞机、船舰、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时; (二)驾驶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时; (三)正在实施纵火、爆炸、凶杀、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 (四)人民警察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时; (五)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时; (六)聚众劫狱或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的被监管人员暴动、行凶、抢夺武器时; (七)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

4、带的枪枝、警械被抢夺时。,问题三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针对现时的不法侵害(起因条件) 注意:侵害行为并非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的合法行为。,思考:侵害是否包括消极(不作为)的侵害,如开业之医生,无故不应诊疗?,解答:邮电、自来水、医院等公用事业单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医生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诊疗,拒绝缔约致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违约责任,不能强制其人身,否则,防卫人动辄以防卫为借口进行反击,将会严重损害防卫人及他人之法益。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侵害行为须是积极的作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不法侵害尚未

5、到来,或者在侵害行为已经结果或已被制止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损害其一定权益的所谓“防卫行为”。 (1)事前防卫 (2)事后防卫,注意:1、对于非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或属于主观推测,都不能实施正当防卫。2、对于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非法侵害,应该立即向执法机关控告、检举。,3、有正当的防卫目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思考:江苏常熟斗殴案宣判 菜刀队非正当防卫,视频中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正当防卫?,互殴,双方当事人互相进行不法攻击时,只有当一方起初并无加害他人之行为,因排除对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反击,才能成立正当防卫,不能分别何方为不法

6、之侵害之互攻行为,则不得主张正当防卫,因行为人之目的非仅在防卫,且也有侵害他人之故。,是正当防卫吗?,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两家时常因为楼道堆放物品发生争吵。王遂决定想办法教训李。一天,王在中午时故意骂李。李气愤之下先动手推了王一下,王立即用事先准备好木棍向李头上打去,致使李脑神经受到严重损伤,医学上称为“去皮层状态”,即植物人。,1、王的做法属于什么行为?2、他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合法?,王的做法属于故意挑衅行为,法律称为“防卫挑拨”。他的目的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是非法的。因此,王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不是正当防卫。,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

7、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特殊对象: (1)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 (2)对于动物侵害,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般可以理解为应以防卫行为能够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度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8、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实际发生了紧急的危险(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前提条件) 危险来源: (1)自然力 (2)动物自发侵袭 (3)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4)基于特定的危难困境,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时间条件) 避险不适时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可行性条件) 4、必须是为使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侵袭(主观条件) 主体限定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5、必须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限度条件) 所引起的损失 所避免的损失,一日,甲携带一台高级摄像机乘坐长途公共汽

9、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摄像机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一个小孩乙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丁的皮包正巧砸在甲的摄像机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摄像机砸坏了。,(1)对本题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的行为应如何理解? (2)你认为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那么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解析: (1)驾驶员丙的行为为紧急避险。其构成要件如下: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

10、合法权益。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本题中,驾驶员丙、乘客丁均无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面对危险不得已紧急刹车,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2)应当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丁的东西掉下来

11、砸到了甲的摄像机,但丁没有过错。而小孩突然跑过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小孩的父母承担责任。,(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驾驶员丙、乘客丁、乘客甲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等由他们分担损失。本题涉及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

12、赔偿。,自助行为,含义: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给予求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自助行为必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机关处理。,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D 解析:自助行为,教学第四环节 案例分析点评,1、进行正当防卫不能违反比例原则,即方为人采取的防卫措施与实现保护权利的目的应当相当。这意味着我们应当勇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又要信仰法律、遵守法律。 2、侵权责任法第30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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