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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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学 电子教案,安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环境教研室 梁睿,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法的概念、本质、特征 一 法的词义 在现代社会,对“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泛指国家制定的具有规范性的各种法律文件。 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 法的本质 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的内容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并由统治阶级的生活条件所决定。 三 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产生要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二)法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1.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构成 (1)行为模式 (2)法律后果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

2、的渊源和分类 一 法的渊源 1.含义 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在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即制定法. 2.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二 法的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的作用 一 法的规范作用 二 法的社会作用 中国社会法的社会作用 1、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2、确认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中,国家、组织、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和保护国家、组织、个人各自的合法权益; 3、维护有利于社会主义你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自然环境; 4、保障和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民

3、主建设; 5、预防和解决争端,预防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6、对外交往中的作用。,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述,2.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 性质 1.否认具有阶级性 2.强调阶级性 3.不否认阶级性,(二)特征 1.综合性 2.技术性 3.社会性 4.共同性 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一 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

4、,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二 任务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保护人民健康 .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环境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 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环境法律关系是受自然因素制约的思想社会关系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 (二)内容 (三)客体 .物 .行为,. 环境法总论

5、 一、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是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恩格斯在自然辨证法中说道: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使得环境效能破坏或降低,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失衡,从而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最终导致了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的全球性环境灾难与危机:酸雨肆虐、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淡水资源匮乏、大规模生态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二、环境保护法及其特点 面对种种触目惊心的事实和数据,人类开始有意识地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挽救和治疗伤痕累累的大自然,其中一种手段就是法

6、律手段,即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环境法律法规对人类的活动进行指导和控制,以改善人类与环境的关系。 1.定义所谓环境保护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不同于传统的法律部门,在现代法律调整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表现在:环境保护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环境保护法有特定的原则和制度环境保护法有自己特殊的任务和目的,2.特点 综合性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

7、等。 科学技术性 公益性 世界共同性 三、环境保护法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具体表现为: 1.宪法性规定 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以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为立法依据,将环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加以保护和改善的综合实体法,在环境保护法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是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依据。 我国1979年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后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就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综合性基本法,该法对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都作了规定:,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

8、保护对象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 规定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确定了环境的管理机构的权限、任务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如实行协调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 规定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3.环境保护单行法 污染防治法我国污染防治的对象主要有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农药以及其他有毒物品,还包括其他公害如震动、恶臭、放射性、电磁辐射、热污染、地面沉降等。 自然资源保护法目前我国的此类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

9、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重要的法规有关于上述各项法律的实施条例,如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土地利用规划法 这类单行法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区域开发整治法。包括城市规划、城市综合整治等。 第二,国土整治法。规范国土整治规划、资源整体利用和综合利用方式及其原则的法律。 环境管理行政法这类法律规范主要是关于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行政管理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4.环境标准

10、 目前我国关于环境标准的立法主要有: 环境质量标准方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 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方面: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等。,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这类规范是指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1.建筑工程公司噪声污染受处罚案,案情简介:1995年10月至1996年9月间,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在该市北大街房管所观门街住宅楼工地、小桥房管所建北巷三号工地、青海省中医院工程地、西宁市第二人

11、民医院工地使用各种机械设备产生噪声,影响了周围环境。1996年5月6日,西宁市环境监测站对北大街住宅楼工地和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工地建筑施工场所进行监测,结果分别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6.4分贝和8分贝。同年6月4日,对青海省中医院工地建筑施工场界进行监测,结果也超过了12.3分贝。同年7月1日,对小桥房管所建北巷三号工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进行监测,超标11分贝。西宁市环境监理所依据监测报告和调查数据计算后,分别于1996年5月4日、6月12日、6月25日和7月4日,向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发出4份缴纳排污费通知书,需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共计2.04万元。该建筑公司对此置之不理。8月16日,西宁市环境

12、监理所再次向该公司发出4份催缴排污费通知单,限于1996年8月30日前缴纳排污费,并支付滞纳金800.4元,并言明,逾期不缴,将依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仍拒缴排污费和滞纳金。9月 26日,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市环境监理所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对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公司4处施工场地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共计2.8万元。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公司不服该决定,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环境监理所的行政处罚。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9日公开审理了该案。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被告西宁市

13、环境监理所的处罚决定,案件诉讼费2526元由原告承担。 【法律问题】 法律调整对象。 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及争议。 环境保护法调整对象的分类。,2.某预制板厂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受处罚案 案情简介: 1992年6月23日,上访人王珍诉称:她家从1981年春开始成立天玉养鸡场,至1991年10年间一直越办越好。由初期年收入两千多元发展到1990年收入1.5万元。1991年下半年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紧靠她家鸡舍不到3米远的地方新建了一座预制板厂,该厂搅拌机、震捣器、汽车、吊车、推土机等各种机械设备整天轰鸣震响,混凝土搅料水直浸上访人住宅墙基,致使正在孵化德 1800只小鸡被全部震死,已经

14、孵出的2400只小鸡也相继死掉,正在下崽的母猪像疯了一样闹圈,也不得不处理掉。从1991年8月起至1992年6月止,直接减收了3万多元。家中房屋被震动和水浸造成下沉,出现裂缝,大人小孩黑天白夜不能很好休息,身心健康收到严重损伤,丈夫李天玉住院半年,全家人已无法正常生活。为此,王珍来环保部门申诉,要求被访单位赔偿养鸡、房屋损失6万元,停止侵害,协助恢复养鸡场。市环保局查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建、投产到扩建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三同时”规定。1992年7月初,市环保局在现场勘查看到,预制板厂一台搅

15、拌机确实距上访人鸡舍3米左右,后搬至7米远处,并有搬迁和流水痕迹,震搅器远端距上访人家40米远,由远而近移动式工作,最近处只有7米左右,所有声源设备都没有消声防震措施,一律敞口露天作业,噪声很大。上访人住宅、鸡舍主墙有裂缝,局部下沉,没有看到鸡、猪受害第一现场,在室内听到噪声与震动强烈,令人十分不舒服,现场勘查结果作了记录并拍照取证。1992年8月24日经监测,上访人家室内噪声70分贝,距声源5米处震捣器旁95分贝,均超过国家噪声质量标准,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7条规定。环保监察信访人员先后深入到上访人居住地村委会、邻居、学校等调查。结果证明上访人确实是养鸡专业户,没有受到被访单位侵害

16、钱,经营状况一直很好,很多人都去买过鸡、买过蛋。受害后鸡纷纷死掉,猪不长膘,养鸡场逐渐萧条倒闭。当问到上访人当时为何不报案时,她说那时不知道,后来从一本刊物上才知道是噪声造成的。,现场勘查、监测、走访及上访人举证材料表明,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被访单位的噪声与震动对上访人已构成侵害,事实存在,如不尽快解决,确实无法正常生活,因此要求被访单位给予赔偿,停止侵害,协助恢复养鸡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第41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第39条,并依照某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市环保局于1992年9月20日依法对被访单位以环发(1992)第34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对三建公司预制板厂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处罚的决定,具体内容为:(1) 责令预制板厂从接到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扰民生产,消除危害,按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批件不准生产。(2)对预制板厂罚款3万元,限期15日内缴纳给市环保局。(3) 由被访单位按上访人要求的70%赔偿损失。 法律问题: (1)“三同时”制度概念 (2)”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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