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税收征管--4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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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发票管理l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 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 、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l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 ,l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l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l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l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 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l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l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l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 收款原始凭证;l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 始凭证。l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 抵扣联,由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 证。l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8项:l1、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 ;l2、客户名称;l3、

2、开户银行及账号;l4、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l5、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 ;l6、开票人;l7、开票日期;l8、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发票的特征1、合法性 2、真实性 3、时效性 4、共享性 5、传递性(二)发票的种类l发票按用途及反映内容的不同分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专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l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 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 发票。l隶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管理范围l其式样和印制及管理规定均由国家税务总 局制定。l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领购使用,l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l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类 (1)按使

3、用文字的不同,可分为: 中文版 中英文版 维汉文版 藏汉文版(2)按开具方法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专用发票电脑专用发票l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八) 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拟取消 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 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拟取消的个死 刑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 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2、普通发票l普通发票主要使用于:营业税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可 以使用普通发票。l普通发票的组成 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

4、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专用发票: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三)发票的印制1、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 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l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印制。 l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2、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 企业生产。 l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l3、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 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 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 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4、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l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 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l发票

5、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 关制作。 ll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l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5、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 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 管措施。l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 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6、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l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 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l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 两种文字印制。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l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 ,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 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

6、,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l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四)发票的领购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 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领购发票。 2、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 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l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 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 ,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3、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l4、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

7、当凭 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 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l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 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5、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 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 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万元的保证 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l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 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l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 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l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1、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 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

8、控系统)使用 专用发票。l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 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l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 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 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 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l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 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l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 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2、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l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 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 度。l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 务机关依法审批。l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 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l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 级

9、税务机关审批;l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 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l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 级税务机关负责。l3、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 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初始发行。l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 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1)企业名称; (2)税务登记代码; (3)开票限额; (4)购票限量;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6)开票机数量;(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l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1)、(3)、( 4)、(5)、(6)、(7)项信息变化,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l发生第(2)项信息变化,应

10、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l4、一般纳税人凭下列证件领购专用发 票 (1)发票领购簿 (2)IC卡 (3)经办人身份证明l5、一般纳税人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l(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 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 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l(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 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l(3)有下列8项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l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l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l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l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l 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l 未按规定保管专

11、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l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l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l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 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l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是 指: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 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 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 票基本联次。(五)发票的开具要求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 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 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

12、开具发票。l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 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l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 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 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 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 4、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 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 章。 5、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 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 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6、l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13、转借、转让、代 开发票;l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 用发票;l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l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 票防伪专用品。 7、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8、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 空白发票。 l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 入境。 9、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 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0、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 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 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l1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税务机关的

14、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 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 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 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规定1、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 供零星服务的,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 ,具体办法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2、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发 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l发票专用章式样,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 l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不得在印 制发票时套印。l如确有需要的,应当报省税务机关批 准。 3、财会人员应当对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 性进行全面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假发票 ,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拒收。 4、需要临时使用发票

15、的单位和个人,凭从事经营 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具。l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 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 5、单位和个人在启用整本发票时,应当检查 发票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发现问题,应 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l填错的发票,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 l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 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l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l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 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l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l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 食品、

16、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 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 用发票。l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 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除外。l属于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 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l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l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 权拒收。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 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 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 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 章。 4、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 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 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 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l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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