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教学课件第三十五章保险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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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五章第三十五章保险业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1 1n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以及设立分支机构进 行审查。n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履行职责所 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的任职资格。作为公司高管人员的一种,他们同样负有公司 法所规定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及其他法律义务。n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经营规则的规定,主要涉及保险 公司的经营范围、偿付能力、保险准备金、公积金提取、保 险保障基金提存、再保险等内容。n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

2、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 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本章导语2 2n章节目录n第一节 保险公司n第二节 保险经营规则n第三节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n第四节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3 3第一节第一节保险公司保险公司4 4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与设立n(一)保险公司的概念与组织形式n在我国,保险公司是指根据保险法、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 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公司。 n在我国,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可采取公司法作规 定的各种公司组织形式。不过,由于设立保险公司必须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而其组织形式仍要 受相应限制。 5 5n(二)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n

3、1.设立条件,见保险法第68条:n(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 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n(2)有符合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n(3)有符合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 本,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n(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n(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n(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n(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6 6n2.提交材料,见保险法第70条:n(1)设立申请书;n(2)可行性研究报告;n(3)筹建方案;n(4

4、)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n(5)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 本人认可证明;n(6)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7 7n(三)保险公司的设立批准、筹建与开业n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 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n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 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n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法定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

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开业的决定。8 8n(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我国境外设立子 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设 立代表机构,都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并经其批准。n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 司承担。n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 准的决定。9 9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与法律责任n(一)任职资格n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 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 格。n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n1

6、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 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 未逾五年的;n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 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n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0n4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 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n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n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

7、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n7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1111n(二)法律责任n高管人员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及其他法律义务。n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1212三、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n1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 算报告制度。n2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n3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 文件和资料。n4. 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 料。n5. 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 机构等中介

8、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 说明理由。1313四、保险公司的变更与终止n(一)变更n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n(1)变更名称;n(2)变更注册资本;n(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n(4)撤销分支机构;n(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n(6)修改公司章程;n(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 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n(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4n(二)解散n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 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

9、解散 。n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 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n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515n(三)破产n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 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 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n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n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欠缴税费 普通破产 债权n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n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的,其持有的人

10、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或 经指定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1616第二节第二节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规则1717一、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限制规则n1.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 保险经营活动。n2.在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n(1)人身保险业务;n(2)财产保险业务;n(3)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n(4)以上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n3.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 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1818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n(一)

11、提取保证金规则n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 管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 用。n(二)提取责任准备金规则n(三)提取公积金规则n(四)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规则n(五)最低偿付能力的维持规则n(六)自留保险费的限制规则n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 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1919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规则n(一)强制再保险规则n(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规则n(三)保险公司的其他经营管理规则n(四)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2020第三节第三节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代理人与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2121一、保险代理人与保险

12、经纪人 的概念n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 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 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n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 取佣金的机构。2222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资格的取得n应当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保险经纪业 务许可证。n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公司法的规定。2323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 经营规则n(一)为保障履职能力,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 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动用保证金。n(二)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

13、保险业务时,不得 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n(三)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424n(四)保险事故评估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 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n(五)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 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六)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从事依法禁止的行为。(七)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 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525第四节第四节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2626一、保险业监督管理概述n(一)概念与作

14、用n概念:简称保险监管,是指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保险业务的经营机构及 保险市场进行审批、监督、检查的法律调整行为。n作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稳定,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 展。2727n(二)保险业监管部门的性质与目标n性质:中国保监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 属机构,不仅拥有广泛的行政监管职权,而且还 拥有规章制定权。n作用:中国保监会依法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 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 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2828二、保险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n(一)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n在我

15、国,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但须报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 n(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n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 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2)限制业务范围;(3)限制 向股东分红;(4)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5) 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7)责 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8)限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9)限制商业性广告;(10)责令停止 接受新业务。n保险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

16、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的 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 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2929三、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 监管职责n(一)对保险公司的整顿n保险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或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保险法关 于资金运用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 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决定对公司进行整顿。n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n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 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予以公告。3030n(二)对保险公司的接管n接管条件:(1)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2)违 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 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n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 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n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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