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变更解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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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同变更解除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消极处理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履约主体变更、合同标的变更、标的物种类变更、质量变更、验收方法变更、 合同主体责任变更、 纠纷解决机制等合同条款的变更情形。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通过协商或司

2、法途径达成的合同终止、合同解除等情形。第五条第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负责人,按照企业审核规定执行,即由谁审核,就由谁负责合同事项的事前监督、事中处理和事后总结。第六条第六条 总经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 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因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第七条 因公司合同履行部门过错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因客户过错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提请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第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3、,遇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第九条第九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第十条第十条 通过协商方式变更、解除合同,应按本公司合同审核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变更、解除合同,应按本公司合同纠纷解决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通过协商方式变更、解除合同的,具体操作应符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并应在企业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变更、解除合同,必需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

4、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客户提出的合同变更合同履行部门应填写合同履行变更表,说明变更内容和理由,由原审核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下发相关部门执行。 合同重大变更应重新组织相关部门重新进行评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原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 ,变更后的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对变更的事实予以以公证、鉴证,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来的合同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未经批准、己的,变更不生效,

5、仍应按原合同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 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 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合同审核部门或负责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审核部门或负责人应重新组织有关人员对变后的合同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应作为合同的附件并由双方授权人签字。 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将修改后的内容及时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防止出现工作差错给双方造成损失。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合同履行部门因特殊情况作出变更、解除决定的,事后应立即向审核部门报告并提

6、交有关证据。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客户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按合同审核程序报批。因客户过错变更、解除合同并使企业遭受损失的,应提请对方进行赔偿并在合同变更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是时办理中止手续, 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 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合同审批部门或领导。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提出变更、解除合同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险合同程序完结之后,相关部门应提交书面总结彗并及时做好合同档案的归卷工作。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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