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赔经典疑难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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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车险核赔实务-经典疑难案例解析2主要内容v 案例简介v 案例分析v 结论3经典疑难案例解析目录案例一: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案例二:高空坠物案例三:三种车紧急避险造成损失案例四:车辆启动导致下车乘客受伤案例五:致害原因力,认定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案例六:醉酒驾驶案例七:车况不良案例八:车辆过户未及时批改被保险人案例九:行驶证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况案例十:只承保三者险,交警调解损失自负案例十一:标的车超载导致事故案例十二:行驶证过期,玻璃单独损坏案例十三:被保险人将非营业车辆从事营业活动案例十四:被保险人在车下受伤案例十五:车辆出险后未及时处理,造成扩大损失案例十六:迟报案案例十七

2、:逾期交保费案例十八:无证驾驶车辆,交强险的赔付案例十九:保险车辆被他人恶意破坏案例二十:保险车辆起火烧毁案例二十一:爆炸案件案例二十二:超载卸货时引发事故案例二十三:二手车转让价值案例二十四:车上货物紧固不善造成货物损失案例二十五:车辆被干枯的小树枝划伤案例二十六:乘客擅自下车丧生案例二十七:改装车灯案例二十八:驾车驶离事故现场案例二十九:驾驶员逾期体检案例三十:起步行车,导致在车顶卸货的乘客摔下案例三十一:进口车按国产标准缴费案例三十二:实习期驾驶营运车出险案例三十三:修理期间出险案例三十四:个人车辆发生自燃事故案例三十五:行驶中,前机盖掀起前档玻璃打碎案例三十六:车辆突然溜车压死驾驶员4

3、案例一: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5案例简介2009年11ue1日某邮政局为其所有的大型货车(核定载重8吨)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并投保不计免赔 ;保单约定新车购置价为26万,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6万,同年12月26日,保险车辆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严 重受损,实际修理费为15万,根据车辆初次登记日期,该车已使用86个月,折旧率为1.2%,按条款折旧后的 实际价值应为新车购置价的20%,即5.2万。被保险人申请索赔后,保险保险公司以该车的实际价值5.2万元赔 付车损险,且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但被保险人人为修理费为15万,但未超过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所 以要求保险公司按15万元赔偿标的车损。 6

4、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车损险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修理费用赔付,这是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认为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26万,修理费15万并未超过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应在车损险的保险 金额内全额赔付保险车辆的修理费,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已低于车辆的修复费用,应按车辆的实 际价值赔付。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它有时间性,是一个动态值,决定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变 化,因此对于同样的保险标的物,甚至是同一保险标的物,在不同的时期或在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价值量。此 外,由于财务折旧、名义折旧等因素的影响,就大多数财产来说,同一标的物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其保险实

5、际价 值呈现下降的趋势,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非常紧密。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两者的基本法律关系是,保险价值 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金额可以低于保险价值,不得高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 分无效。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欧冠,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态,一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 这是足额保险,在这种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与实际损失价值相等 的保险金赔偿。二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超额保险,这种状态主要

6、是由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 实际价值未能准确掌握,或者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下降,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被 保险人不得 获得超额的经济补偿。三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这是不足额保险,在这种保险中,保险人是按 照保险金额占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的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 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所有根据条款,保险车辆的保险 价值应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来确认,对于本案中的标的车,按条款规定其出险时

7、的实际价值为新车购置价的20% ,它的保险价值应为5.2万元。7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被保险人不得获得超额的经济补偿。 而本案中保险车辆的保险价值低于保险金额,也低于其实际修理费用,所以根据法律及条款规定,赔付金额 应以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5.2万元为准。虽然保险公司的赔付依据符合法律及条款规定,但也有观点认为投保时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方 法并不合理。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八条规定:“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二)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 折旧部分;(三)投保人与

8、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 效。”虽然条款规定可以按以上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但目前绝大多数车辆包括很多老旧车辆都以新车购置 价来确定保险金额。旧车的保险金额一般均超过保险价值,而保险金额又是保险费的依据,对被保险人来说 是多交了保费。然而投保时如果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又会碰到不足额投保的问题,根据条款,保险车辆 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时,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及时赔偿。 所以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只会按比例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充分的保障。保险公司为了使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让被保

9、险人得到足额赔偿,一般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 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造成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一旦发生实际修理费达到或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 价值,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车主、媒体、法官和社会普遍认 为保险公司不讲信用,按新车价格收费,却按旧车折旧后的价格支付赔款,严重损害保险业形象。因此,保 险公司应当在投保时,建议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不是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8结论虽然从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上来说,保险车辆的价值低于保险金额及实际损失金额,标的损失按5.2万元 赔付正确无误,这似乎对被保险人来说不太公平。建议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发生全

10、损事故时,将赔付金额与 保险金额之间差额的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而带来的诸多纠纷和 道德风险,提高行业形象,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9案例二:高空坠物10案例简介2009年8月23日下午,李某开车去父母家吃晚饭,并将其所有的私家车停放在住宅楼旁边。李某父母家窗 台上的一个花盆被大风刮落,正好砸到李某的轿车,造成车辆的车顶及天窗受损。事后,被保险人李某向保险 公司索赔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应由房屋的所有人即李某的父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 负责赔偿。即使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赔偿保险金后,保险公司也要向其父母进行追偿。11案例分析本案焦

11、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是否可以向房屋的所有人即李某的父母进行追偿。 首先,我们应分析李某的父母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应对车辆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的近因是由于花盆被大风刮落砸中保险车辆,但李某父母在窗台上摆放花盆,本身具有致人损害的危 险性,其具有主观过错。大风只是导致花盆坠落的条件,而非原因,在窗台上摆放花盆才是本事故的原因。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可见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12、即一旦发生建筑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 人有过错。也就是说,除非楼房所有人或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李某的父母对车辆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呢? 根据车辆损失险条款第一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 ;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

13、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 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本事故由于花盆坠落导致保险车辆损失,其事故近因符合第(三)项的“外 界物体倒塌或坠落”,属于车辆损失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那么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被保险人的父母进行追偿呢?12按照前面的分析,李某的父母对车辆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车辆损失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因 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失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按条款向本案的第三者进行追偿, 看似合

14、乎条款。但本案的肇事方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保险公司向其进行追偿,是否合法呢?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火灾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 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其立法意义在 于,如果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本人或家庭成员追偿,则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实际上无法得到保险的补偿,保险 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仍 享有代位追偿权。 本案中,李某的父母只存在过失责任,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所以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无权向李某的父 母进行追偿。13结论由于本

15、案中,被保险人李某的父母只存在过失责任,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保险公司对事故造成的保险车 辆损失应负有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无权对房屋的所有人即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进行追偿。在处理高空坠物案件时,保险公司应重视自身现场查勘工作,确定致害方身份,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 司应提醒被保险人保留现场,现场查勘时应注意对致害方进行调查并确认其身份,向其说明应负的赔偿责任 ,如致害方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则应注意调查是否存在故意行为,如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14案例三:三者车紧急避险造成损失15案例

16、简介被保险人张某在一路口转弯时车辆从车道左侧压过黄线超车,恰在此时,迎面驶来了一辆小轿车,小轿车 司机李某猛打方向避让张某驾驶的车辆,结果导致自身车辆侧翻,车身严重受损,副驾驶位的乘客受伤。交警 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处理后,张某以第三者责任损失为由向保险 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事故勘查认定后,以事故中双方车辆没有发生碰撞,第三者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为由拒 绝赔付,双方遂引起纠纷。16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紧急避险而引发的第三者责任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虽然保险车辆未与三者车发生碰撞,但三者车是因为驾驶员李某避让保险车辆才导致车辆倾覆,其目的是为 了避免与保险车辆碰撞。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中关于“紧急避险”的定义:“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民利 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和危害,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者车驾驶员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紧急避险。在本案中,李某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是由于被保险人张某在道路急弯处占据了一定的路面,在即将发生碰撞危 险时不得已而采取的突发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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