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讲座(第四讲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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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学主讲 杨挺第四讲 高等学生法律制度学生的法律地位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教学侵权问题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问题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 可 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 具 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 的 公民。(二)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1、特别权力关系的困境所谓特别权力关系,是指根据特别的法律原 因, 以公法上的特别目的为界限,一方能够支配他方, 他 方也应服从这种支配。特点:第一,当事人地位不对等;第二,义务不确定;第三,有特别规则 ;第四,对于违反义务者,有权加以惩戒;第五,在纠纷解决方面,一般不得提起法律争 讼。 2、教育消费关系作为消费者一方,学习者或其

2、 家 长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 选 择某类学校、某类教育内容、甚至 选 择某位教师。与之相对,学校和教 师 作为这项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 照 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 承 诺,来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 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 、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 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

3、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的管理制度。一、教学侵权的内涵一、教学侵权的内涵二、教学侵权的类型与案例二、教学侵权的类型与案例教学侵害人格权教学侵害人格权教学侵害名誉权教学侵害名誉权教学侵害隐私权教学侵害隐私权教学侵害生命健康权教学侵害生命健康权教学侵害受教育权教学侵害受教育权教学侵害财产权教学侵害财产权1.1.侵权侵权 侵权是指当事人一方非法侵害他方的财产或人侵权是指当事人一方非法侵害他方的财产或人 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和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

4、可以分为一般侵权和 职务侵权。教学侵权是职务侵权的一种。职务侵权。教学侵权是职务侵权的一种。 2.2.教学侵权教学侵权 教学侵权是指依法履行教育教学权的教师在课教学侵权是指依法履行教育教学权的教师在课 堂教学过程中或其它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堂教学过程中或其它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 ,因其过错侵害了侵权法所保护的受教育者的,因其过错侵害了侵权法所保护的受教育者的 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对受教育者损害的行为。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对受教育者损害的行为。3.3.教学侵权的构成要件教学侵权的构成要件 (1 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依法享有教育教学)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依法享有教育教学 权的教师。权的教师。 (2 2

5、)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即课堂教学或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即课堂教学或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 中。中。 (3 3)行为人违反了执行职务时应当注意的)行为人违反了执行职务时应当注意的 义务。义务。 (4 4)职务行为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权益并有)职务行为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权益并有 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一)教学侵害人格权(一)教学侵害人格权 1.1.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的含义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民事主体保持其在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民事主体保持其在 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是一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是一 项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是

6、基于民事主体人项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是基于民事主体人 格产生,并由民事主体直接支配。在主体存格产生,并由民事主体直接支配。在主体存 在期间,人格权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人格在期间,人格权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人格 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教育教学活动对象与其他活动最大的不同是教育教学活动对象与其他活动最大的不同是 受教育者有与教师在法律上平等的独立人格受教育者有与教师在法律上平等的独立人格 ,享有与教师平等的人格利益的权利。,享有与教师平等的人格利益的权利。2.2.人格权在法律上的规定人格权在法律上的规定 宪法宪法第第3737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7、人身自由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 受侵犯。受侵犯。”第第3838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 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 告陷害。告陷害。” 教师法教师法第第8 8条第条第4 4 款:教师应款: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尊关心爱护学生、尊 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 发展。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第2525条: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人学校、幼儿园的教职人 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

8、学生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 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第2 2条:条:“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校和教师不得对 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 助,不得歧视。助,不得歧视。”3.3.教学侵害人格权案例教学侵害人格权案例19991999年年1010月月2525日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第二初级中

9、学三年日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第二初级中学三年 级学生小李因到校外小卖部购卖方便面,被值班的费老师发现,与级学生小李因到校外小卖部购卖方便面,被值班的费老师发现,与 小李发生争执,费老师当众责罚小李,将小李手中的方便面踢掉,小李发生争执,费老师当众责罚小李,将小李手中的方便面踢掉, 要求小李写检查。第二天,费老师要检查时,小李顶撞费老师说不要求小李写检查。第二天,费老师要检查时,小李顶撞费老师说不 会写,双方又发生争执,费老师一气之下踢伤了小李的腿。小李受会写,双方又发生争执,费老师一气之下踢伤了小李的腿。小李受 到费老师的责罚后,思想上难以接受,精神上受到了强烈的刺激,到费老师的责罚后

10、,思想上难以接受,精神上受到了强烈的刺激, 突然变得态度冷漠,言语减少,半个月后,辍学回家,整日目光呆突然变得态度冷漠,言语减少,半个月后,辍学回家,整日目光呆 滞,精神恍惚,不愿走出家门。滞,精神恍惚,不愿走出家门。 2000年5月,区教委给予费老师行政警告处分。20002000年年8 8月月4 4日,小李日,小李 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把学校和费老师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依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把学校和费老师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依 法判令学校和费老师赔偿其医疗费用法判令学校和费老师赔偿其医疗费用23462346元,精神损失费元,精神损失费5 5万元。万元。 20002000年年9 9月月25

11、25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委托南阳市精神病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委托南阳市精神病 医院刑事诉讼医学委员会对小李进行医学鉴定:心因反应。法庭判医院刑事诉讼医学委员会对小李进行医学鉴定:心因反应。法庭判 决被告第二初级中学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计决被告第二初级中学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计17441744元,赔偿原告精神抚元,赔偿原告精神抚 慰金慰金50005000元。因费老师是在执行职务期间由于态度不冷静造成小李元。因费老师是在执行职务期间由于态度不冷静造成小李 身心伤害,不支持原告对费老师负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当事双方身心伤害,不支持原告对费老师负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当事双方 均表示服从

12、法院的判决。均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二)教学侵害名誉权(二)教学侵害名誉权 1.1.名誉权的含义名誉权的含义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其自身的社会评价所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其自身的社会评价所 享有的专有支配权。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享有的专有支配权。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 和法人的品德、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行为而和法人的品德、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行为而 形成的社会舆论或观念。形成的社会舆论或观念。 名誉权包括:名誉权包括: (1 1)专有利用其名誉权。公民和法人的良好专有利用其名誉权。公民和法人的良好 名誉为其顺利取得、行使民事权利提供了可名誉为其顺利取得、行使民事权利提供了可 能性。能性。 (2 2)维

13、护名誉不受破坏。侵犯名誉,伤害公)维护名誉不受破坏。侵犯名誉,伤害公 民的人格尊严和法人的社会信誉,破坏社会民的人格尊严和法人的社会信誉,破坏社会 对公民或法人的信赖程度,会直接导致受害对公民或法人的信赖程度,会直接导致受害 人的名誉、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人的名誉、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2.2.名誉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名誉权在法律上的规定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01101条:条:“公民、法人享公民、法人享 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 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 和法人的名誉。和法人的名誉。” 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

14、语言、文字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 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 行为;所谓诽谤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行为;所谓诽谤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 失而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失而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 誉。誉。3.3.教学侵害名誉权案例教学侵害名誉权案例 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东孙村幼儿园石老师,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东孙村幼儿园石老师, 在镇教委组织的教学经验交流会上作了题为在镇教委组织的教学经验交流会上作了题为“点点 点细春雨,滴滴润幼苗点细春雨,滴滴润幼苗”的演讲,其中有关于学的演讲,其中有关于学 生小刚的父亲劳教过的语句,镇教委并把

15、此文收生小刚的父亲劳教过的语句,镇教委并把此文收 入到入到红烛情红烛情一书中,印刷了一书中,印刷了140140份。小刚父份。小刚父 子发现此事,认为该文编造事实,侵犯了其名誉子发现此事,认为该文编造事实,侵犯了其名誉 权,遂将石某和镇教委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权,遂将石某和镇教委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2000元,元, 精神损失精神损失60006000元。张店区法院依法判决:(元。张店区法院依法判决:(1 1) 镇教委收回镇教委收回红烛情红烛情一书,消除影响,当面向一书,消除影响,当面向 原告赔礼道歉;(原告赔礼道歉;

16、(2 2)镇教委赔偿两原告精神抚)镇教委赔偿两原告精神抚 慰金慰金10001000元;(元;(3 3)被告石某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石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属职务行为);(属职务行为);(4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教学侵害隐私权(三)教学侵害隐私权 1.1.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是指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隐私是指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 。隐私权是指不受他人干拢的权利或者关于人的。隐私权是指不受他人干拢的权利或者关于人的 私生活不受侵犯或者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私生活不受侵犯或者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 的权利。即隐私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某个人秘密的权利。即隐私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某个人秘密 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个人秘密,如存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个人秘密,如存 款、生理、社交、家庭等秘密均属隐私。隐私权款、生理、社交、家庭等秘密均属隐私。隐私权 的内容是:(的内容是:(1 1)保守秘密不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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