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00Bo公咿⑨厕气尸岛港口法规散装货物是指无包装,不能以件承运和交接的货物散装货物分液体散货和干散货两类液体散货的交接比较简单,货物装船完毕,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对油舱和管道阀门施封;到达后卸货前,收货人与承运人凭舱封交接如果货物需卸进港务公司的储罐,则由港口经营人通过计量器具进行计量验收,然后按计量检测数实施交付本文着重谈的是干散货交付中存在的问题一、运输单证记载的货物重量不是港口经营人交付的依据不少同志反映:目前在大宗散装货物的交付中,经常发生关于数量的纠纷案例一:沿海某港接卸国外进口铬矿1万吨,需转运至长江上游某港实施交付收货人与某航运公司订立运输合同,10艘千吨驳船负责承运运输合同中约定:以航方与港方在驳船装货完毕后共同检测的水尺数为货物重量,填写在运单上货物全数装船完毕后,运单记载数之和较进口提单记载数相比较,尚差480余吨收货人以尚未全部收到货物为由要求港口经营人赔偿案例二:某港接卸国外进口小麦4万余吨船舶到港后,收货人申请商检机构作重鉴定港口企业用现代化的卸货设施将货物灌入筒舱,并按收货人要求用自动灌包机将小麦灌包后交付在灌包过程中收货人申请商检机构抽查每包的重量,均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以内。
整批货物发运完毕,短缺600余吨,收货人以商检机构鉴定并出具的重量证书为依据,要求港口经营人赔偿案例三:某港接卸电解铜干余吨收货人在提货时要求港口经营人过磅后装车货物全部发运完毕后,收货人根据港口经营人出具的磅码单,就短缺数要求港口经营人赔偿类似的案例可以举出很多,收货人索赔的依据就是提单或运单的记载数,或者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上的记载数以提单或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是否应当是到达港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依据?我认为不是运输合同订立后,货物在起运港装船,承运人(船舶)在货物装上船后签发提单或运单,对装上船的货物是否与运输单证记载相符,负有责任的是托运人(或承租人)、承运人(或出租人)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人员在不同阶段对货物负有保管、照料的义务当货物抵达卸货港,港口经营人根本没有可能在作业开始前对所载货物是否与运输单证的记载数相符作确认具备现代化接卸手段的港口经营人只能在作业过程中对货物实施计量,这只是港口经营人接受货物时对重量的确认,而不是对提单或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的确认到达港的港口经营人既然不具备对所卸货物的重量确认的条件,那么,要求其按提单或运单记载数量交付也是不可能的商检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是否应当作为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依据?我以为也不是。
首先要指出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作为国家对进出境商品实施检验的行政管理机构,商检局同时又在履行企业的职能:检验商品并出具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于是不少同志的观念中多少将商检证书与行政决定甚至法律文书等同起来其实不然,它只是相当于一份公证行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而已其次,商检证书是由于国际货物贸易和运输合同的需要要产生的当散货货物装上船后,托运人(通常情况下是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即委托公证行或其他检验机构作重量鉴定和品质鉴定货物运抵到达港,收货人即买方同样申请检验机构重量和品质的鉴定这都是贸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其中,到达港的检验结果往往是收货人凭以判断货物是否存在品质缺陷,或者是否因承运人的过失所致损害的依据贸易合同当事人根据约定可以凭此证书结算货款,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凭此证书结算运费、处理货损赔偿等事宜商检证书反映的是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和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它能制约的是发货人与收货人以及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便是:除非在合同上或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否则,有关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只涉及订立合同的双方,与他人无涉港口经营人并非上述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当然不受合同条款的制约对于商检证书鉴定的货物重量或品质,港口经营人不承担义务;除非能证明,货物的损害是港口经营人的责任。
二、不可能按单证记载数量交付货物从实际情况分析,要求港口经营人按提单或运单记载数,或者到达港商检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上的检测数交付货物,也是没有道理的提单或运单,是承运人在接受货物之后开具的从此,这批货物就一直处于运动状态中,直到向收货人交付才终止在这个过程中有诸多因素会使货物产生损耗大致上可分为以下几类:1.运输、作业过程中的损耗货物在运输、装卸作业的过程中,因扬尘、撒漏、储存场所(包括承运的车厢和船舱)清扫后无法避免的残损等原因,会造成一定的损耗这种损耗并非因承运人、港口经营人过失而产生,即使这些人作出努力也无法避免有的港口具备最现代化的先进卸货设施,但是也不能杜绝货物损耗前面记述的案例二,货物从船舱卸到码头筒舱内全部是自动化、封闭状态下进行的但在运输装置和筒舱内在散落、留存了大量麦灰2.自然因素造成的损耗刮风和下雨最常见的自然现象由于散装货物大部分适宜露天堆放,因气候条件因素造成的货物损耗是不言而喻的 3.货物的自身特性或缺陷造成损耗货物在运输、作业或储存的过程中,因某种条件生成而产生物理的或化学的变化,可能对货物造成损耗我想举两种较为普遍的情况加以说明:一是货物的含水量绝大部分农作物产品和有色金属矿石(粉)都含有一定的水份,在运输或仓储的过程中,这些水份会蒸发或析出。
农作物产品的内含水份除蒸发减量外还会造成货物的霉变有色金属矿石所吸附的水份则往往令在运输途中从货物中析出,在船舱内货物表层之上形成液面如果船方不采取排水等应急措施,会给航行安全带来巨大危害,造成船舶倾覆当货物在运输全过程中出现因含水量蒸发或析出等情况时,必然会造成损耗二是货物自燃最典型的即是煤炭煤炭在运输时因舱口封闭等因素,即使在外界温度并不高的情况下,也会因局部范围内温度升高而引起自燃煤炭自燃而产生的损耗既表现在数量的减少,又表现在品质的降低,即煤炭燃烧后所储存的能量减少4.水尺计量产生的误差水尺计量是船舶在空载和重载状态下的船舶吃水的检测,以及船舶常数变化等因素通过计算来确定船舶所载货物的重量这种计量方法主要是以计量人员通过对船舶不同部位吃水线的目测所采集的数据为依据的而有诸多因素会影响这些数据据的准确性,从而使检测数产生误差我国商检机构的行业技术规范允许检测有±5‰的误差当上述因素综合在一起时,我们可以断定的是:散装货物在卸货后的实际重量不可能与运输单证记载数或商检机构的水尺检测数相符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散装货物、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如何进行交接和交付?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国际航线货物运输对于散装货物、承运人往往在提单条款中列明:对散装货物的重量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起运、到达两港的货主申请公证行或其他商检机构作出的重量鉴定证书,也只能作为贸易合同条款来制约发货人和收货人我国《海商法》第75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运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准,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按照这一规定,承运人只需在提单上批注无法核对即可解脱自己的责任国内货物运输则比较复杂由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没有出台,从1971年制订的第一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起,对散装货物运输交接的原则就是:“承运人对大宗散装货物,在运@B铂0Do瓜39港口法规咿⑨啸可④输过程中不具备适应连续、快速作业的法定计量手段时,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来、原转、原交发生重量溢短时,运输费用互不退补据了解,不少收货人对此意见很大,认为这是行业法规对自身的保护,损害了货方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个难题,近年来国家有关的质量监督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也曾组织一批专家着手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装卸、仓储等作业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损耗,制订损耗标准。
但要制订这类标准难度是很大的:国内沿海和内河港口的装卸条件相差很大,制订标准时以哪一个为依据?货物堆存的时间有长短,用一个损耗标准无法判定;气候条件的变化更是一个无法确定的因素损耗标准的迟迟出不了台是完全可以理鳃的在这次发布的《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中,第33条规定:“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的,货物在港口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的,重量以该计量确认的数字为准;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的,除对计量手段另有约定外,有关单证中载明的货物重量对港口经营人不构成其交接货物重量的证据”我认为这项规定是合情合理的港口有法定的计量设施,并且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由此而检测的货物重量对港口经营人有约束力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那么“有关单证”(指提单或运单记载数,以及到达港有关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记载的货物重量,不是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依据港口经营人只能将货物“原来”的状态下,进行转运或交付有个问题倒是有必要提出来希望引起大家重视的在2000年发布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第64条规定:“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的,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约定货物交接的计量方法,没有约定的应当按船舶水尺数计量,不能按船舶水尺数计量的,运单中载明的货物重量对承运人不构成其交接货物重量的证据。
如果按此规定行事,首先是承、托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则“应当按船舶水尺数计量”请注意这时已经是强制规定了然而托运人是不可能与承运人共同作水尺计量的;港口经营人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他也无权参与何况在前面提到的《港规》第33条中也没有必须与航方共同对散装货物的装前、卸后作水尺计量的规定,那么谁来检测?公证行或其他商检机构吗?国内水路运输目前根本不具备这个条件在什么情况下运单记载数不具有证据效力?是指.‘‘不能按船舶水尺数计量的”这又是什么情况?是指一艘船舶在当航次装载两批以上的货物,如头舱装玉米,二舱装小麦,三舱……这时无法对船舶进行水尺计量承运人对散装货物重量的责任,仅仅在这么小的范围内得以免除,这对承运人未免太苛刻在散货运输的全过程中,两个相关法规对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的责任作出不同规定,在实际运作时就会无所适从这是需要提请有关方面注意的2003年中国国际海事会展在上海开幕12月2日至5日,2003年中国国际海事会展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行作为噩洲首届一指的海事展览会,本展会展占地超过18000平方米,有809家来彝32惫国家和地区的参展商参与展出海事会展期间,同时举行了申涸港臻腱藕高级海事论坛,上海市政蔚、国防科工委和交通部的领导以及国内终一些知名的造船、航运与港口方面的企韭家和技术专家与会作精彩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