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实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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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诉讼保障制度v第一节财产保全制度v第二节先予执行制度v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v第四节 期间v第五节送达第一节财产保全制度v一、概念、意义、种类v(一)概念:指法院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 中,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 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 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 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当事人的财 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保全程序(广义):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v(二)意义: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v(三)种类 :根据发生的时间不同v诉前保全 v诉讼保全 v二、适用条件v(一)诉讼财产保全,

2、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 决定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保 护措施的制度。v条件:v1、采取保全的案件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所有案 件。v并非只有“给付之诉”v2、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v、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 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v(二)诉前财产保全v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 护措施的制度。v条件:v、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所有案件。v、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会 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v、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

3、法院(财产所在地的法 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v、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 全的数额v、人民法院在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必须在小 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 行。v三、适用范围(对象)和措施v(一)对象: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 有关的财物。v(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 定的其他方法(变卖财物、保存价款)v注意:v、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或不易提取、封存的动产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时,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的措施,并通知 有关产权登记机关在财产保全期间不予办理该项财产转移手 续。v、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查封、

4、冻结。v、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 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v、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 冻结其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当事人没有继 续要求财产保全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原冻 结措施自动解除。v四、财产保全的程序v(一)开始:v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为原则、口 头为例外v法院依职权决定v(二)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或必须; 一般是一比一的提供。v(三)裁定与执行:对裁定,可申请复议一 次v(四)财产保全的解除v、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 起诉的;v、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v、人民法

5、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v、财产保全的原因不存在或者发生变化v、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 意其撤回申请的;v、法院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v五、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v(一)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 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v(二)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而给当 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 依法予以赔偿v六、缺陷:v保全对象中,只包括财产,不包括“行为”。在知识 产权纠纷案件中已规定,但并不完备。v日本、台湾:v假扣押:对金钱请求或得易为金钱请求之请求的保 全程序v假处分:金钱请求以外之请求的保全程序第二节先予执行制度v一、概念和意义v(一)先予执行,是指人

6、民法院在终局判决 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 ,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v(二)意义:保护有特殊需要的原告的合法 权益而设置v二、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v(一)适用案件v、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案件;v、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v、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v适用民诉法意见规定:v(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 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 的。v(二)适用条件v、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v、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v、当事人向人民法

7、院提出了申请;v、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v三、先予执行的程序v(一)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 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v(二)法院应杂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v(三)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时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 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v(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v(五)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 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 或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 方当事人、第三人或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 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v()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v权利

8、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 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 部或部分的实现;权利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的, 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 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 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 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v四、先予执行措施的救济程序v(一)“事中”救济:申请复议一次v(二)“事后”救济:v、审判监督程序纠正v、损害赔偿v、执行回转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 施v一、概念、意义v(一)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 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 为的

9、一种强制措施。v(二)意义: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 v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v(一)构成v、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v、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v、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v、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 构成犯罪的行为v(二)种类v、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v、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v、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 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 v()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v()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 作伪证;v()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

10、被清点并责 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v(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v(5)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v(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v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v(1)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v(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 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v(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 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拒不转交有关票证、

11、证照或其他财产;v(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v5、采取非法拘禁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 方式追索债务v四、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v(一)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 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 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v条件:v1、必须到庭的被告:v(1)负有赡养、抚养、抚育义务的人v(2)不到庭无法查明案情的被告v(3)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 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的v(4)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v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v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v注意:v1、由院长批准v2、拘传

12、前,应当向被拒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 后果,经批评教育仍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 庭v(二)训诫: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 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 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 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v适用对象:违反法庭规则的人v方式:审判员适用、记录在案;被训诫人签 字盖章v(三)责令退出法庭: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 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 法庭的措施。 v(四)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 一定数额的金钱。v程序:v1、经院长批准,批准“罚款决定书” v2、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法

13、院在5日内 决定,并通知下级法院及被罚款人v3、金额:个人:10000元以下 v 单位:10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v(五)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 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 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v注意:v1、可与罚款合并使用v2、院长批准v3、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v4、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 误的,可提前解除第四节 期间v一、概念v期间:狭义期间又叫期限,是指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各自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 遵守的期限。v广义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v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 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一定诉讼

14、活动的日期。区别v期间v线(动态)v单独为行为v有始期、终期v法定、指定、约定v不变、可变v期日v点(静态)v会合为行为v只有开始时间、不规定 终止时间v指定期日v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变 更v二、期间的种类v(一)法定期间、指定期间、约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 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 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 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v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 认可。 v(二)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v三

15、、期间的计算与剔除v (一)期间的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 作为表示单位。v遵循规则:v1、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v期间以月和年为单位计算的,同样应从第2日 开始计算,并以期间满月的相对日为期间届 满日;期间届满月没有相对日,则以该月的 最后一日为期间届满日。v立案日:11.29 2.30v 11.30 2.28或29日v2、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 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 届满的日期。节假日在期间当中的,则不予 扣除。v如:11.11收到判决书v 11.12日起算 11.26、27是周末v 11.28期间届满v3、 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16、, 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国期。v(二)期间的剔除v四、期间的耽误及其补救程序v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 ,没有进行或完成应进行或完成的行为。v期间的补救: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 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v如:v11.11收到判决书 上诉v11.12起算 11.21 (10天) v11.22山洪暴发 12.1(10天)v10日内 12.2 12.11v顺延:5天v法定期间:将实际耽误的期间补足v指定期间: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第五节 送达v一、送达的概念v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 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v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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