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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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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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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吉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文件安社矫委(2008)1 号关于印发《安吉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确保我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矫正工作质量,根据《安吉县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全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2 月 20日—3 月 15日)按照上级要求和有关规定,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前期排摸、名册建立、组织组建、工作机构设置、实施方案拟定等准备工作,完善相关资料并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二)启动阶段(3 月 15日—8 月 10日)召开班子会议,统一思想,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在梅溪、孝丰先行展开,为全县全面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供经验和做法,召开启动会议,组织社工业务培训,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三)实施阶段(8 月 10日—9 月 20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举行社区矫正衔接仪式,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质量四)总结提高阶段(9 月 20日—12 月 15日) 2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分析试点工作中存在和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积极探索工作方法和有效途径,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是具有安吉县户籍且居住在试点辖区的下列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三、建立社区矫正组织和工作机构及工作队伍(一)社区矫正组织和工作机构1、成立乡镇(开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试点乡镇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法庭、民政、社保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检查、督促、指导本乡镇社区矫正工作2、设立乡镇(开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开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镇(开发区)司法所,司法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配备专职公职人员,负责辖区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33、村民委员会、社区分别确定一名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按照“职业 化、 专业化、社会化”的工作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1、专业化监管队伍。

由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组成2、社会力量主要指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包括法律工作者、教师、离退休干部、乡镇(开发区)及村(社区)干部、驻村指导员、村民小组长、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领导等社会志愿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四、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一)社区矫正的衔接各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个环节、各项措施衔接到位二)社区矫正的措施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具体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措施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刑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2、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组织、检查、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 4对象参加必要的社会公益劳动(单处或者主刑已经服刑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外,自愿参加的应当鼓励。

)3、司法所应当按照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 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4、司法所应当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专业人员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表现,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5、乡镇(开发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应当协调教育部门督促未成年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为该社区矫正对象安排适当的学校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6、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呈报和实施奖惩,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7、乡镇(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依法可以就业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矫正对象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8、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应当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三)社区矫正的终止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被批准暂予监 5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1、在矫正期满前 30 日内,司法所应当督促矫正对象完成书面总结,并会同公安派出所、监督考察小组等相关人员对其进行评议、作出书面鉴定,将有关材料送交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由县公安机关签发相关文书,并通报原判决、执行机关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的,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宣布,并发给相关文书并向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地的村(居)组织和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机关及时通报原批准(执行)机关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刑期届满的,由原批准(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刑期未满的,按规定予以收监3、社区矫正对象因被发现漏罪、再犯新罪被收押或者死亡的,社区矫正自然终止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通报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和原关押监狱、看守所五、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司法所应当建立例会制度,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二)司法所应当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三)司法所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应当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

6(四)司法所应当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五)司法所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工作信息六)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七)司法所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台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应当随时通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相关信息共享制度八)司法所应当建立走访制度,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村(居)组织等,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近期情况九)司法所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表彰先进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疏于职责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视情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一)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和相互配合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7接责任人员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也可以建议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人民群众发现有关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四)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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