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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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典案例的法学智慧o 1、新婚夫妇,女方腹中怀有一小孩,可不幸丈夫车 祸死亡,丈夫生前有20万的个人财产,丈夫的父母 健在,该笔财产该如何分割? o 如果小孩平安出世,如何分割? o 如果小孩出生时是一死胎,如何分割? o 如果小孩出生时啼哭了三声,睁开毛茸茸的眼睛看 了看这世界,觉得不够满意,于是就离去了,该如 何分割?学习之前先看个小案例2、某闺女9岁,长得清秀可人,但她见不得 别人比她漂亮。某日,有一“白雪”小姑娘从她家门 口经过,该闺女就伸出了他的“九阴白骨爪”将其击 伤。白雪变成了“红雪”。该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3、某12岁小男孩,爱慕隔壁班的一个小女孩,适 逢2、14情人节,他

2、想买一束蓝色妖姬给那女孩,可 手头又没钱。于是他拿了他父亲的手提,将其以1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老师胡某,小男孩用其中的680 元买了一束玫瑰给女孩,博得女孩“嫣然一笑”。回到家 ,见到父亲“怒发冲冠”,抡起“蒲扇掌”在男孩的屁股上 一顿乱打,男孩终于招供。父亲找到老师要求其返还电 脑。可否?为什么?4、玉环电大校长为了建设玉环电大新校区,向A君 借钱,但其后却一直没还钱,A君找到玉环电大,却发现 教育局因为进行了人事调动,换了校长。当他向现任校 长李某要求返还借钱时,李某说“俗话说的好,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可是冤有头、债有主,你也不看看借条上签 的是谁的名?”A君无奈,找到原任校长,原任

3、校长生气的说“你向 我要钱是什么意思,我拿你的钱盖了自家的房子了?”谁说的有道理,谁应该向A君承担偿还的义务。5、A是房东,B是房客,AB君口头约定:租期 1年,600元/月。可5个月后,房东的儿子回老家 工作了,于是房东要求B限期搬离,A是否要承担违 约责任?6、A君生前立下一遗嘱,其中写到“因好友B君生 前对我照顾周到,在我死后,将我祖传的一块玉石赠与 B君,以感谢朋友之义。”A君死后,B君知道有这么一 份遗嘱,但两个月过去了,却一直没有表态是否接受遗 赠,问:B君能否取得该玉石?7、赵某楼上住着胡某,胡某这人喜好交友,每天晚上都拉一大 堆朋友来家里聚会,开着迪斯科音乐,家里就像迪厅一样热

4、闹。赵某 忍无可忍,冲上楼去要求停止聚会。胡某与赵某发生争执,胡某推了 一把赵某,赵某像个皮球一样,从八楼滚到了一楼。赵某站起身,伸展了一个手臂,踢了踢腿,转了转腰,感叹“这 一跤咋就摔得那么舒坦呢,简直就像被按摩过一样。”于是心情大好 ,也不与胡某计较了。十年后,赵某经常性头疼,于是上医院检查,医生说:“脑部有於 血,可能是曾经受到过猛烈的撞击导致的。”赵某猛然想起十年前的 那次“按摩”。赵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如果赵某有充分的证据 证明,那次按摩是导致於血的原因,法院应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经典案例中的法学智慧消费者权益保护1、接受教育服务是否属于消费者? 2003年7月,西安民办学校“新

5、华科技学院 中心”夸口发北大文凭,学生每人交纳了2000 多元的学费,受骗学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000 余元的学费。2006年8月21日,北京罗女士反映北京京都 薇薇国际美容美发教育学院涉嫌欺诈,律师认 为可以适用消法49条赔偿罗女士的学费5800元 。由此扩展到私立中、小学和公立学校的商业 性办学。3、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王 海现象”分析 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 是从王海打假 等一系列知假买假案中得出的必然问题, 由此 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讨论。对此问题 的认识不一,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如果认 为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 则可以适用消法第49 条获得惩罚性赔偿;如果认为不是,

6、则不能获 得惩罚性赔偿 4、购买汽车和商品房等大件商品是不是消费者?购车:2006年6月12日,成都中级法院终审一购车 纠纷案,认定汽车消费不属于生活消费。2004 年,朱某在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 4.18万元购买了一辆“幸福使者”小轿车。数月之 后,朱某一天辰公司曾将此车销售给他人,该车已不是新车,天辰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 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朱某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天辰公司 按照消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一”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天辰公司卖车时向朱某交 付了包括车辆合格证、用户手册、保养凭证等 在内的随车附件。在保修手册中,保养登记表 里载明走保里程

7、为2000公里。成都中原终审认为,我国消法第2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案中,朱 某与天辰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因汽车消 费目前尚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 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而应适应合同法予以调 整。认定被告天辰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合同存在 过错,应支付原告车主朱某补偿款5000元。该案迅速引起中消协的强烈关注。购房 1999年12月1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一商品房纠纷案,排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 赔偿法则的主要理由在于:就本案事实而言,消法中规 定的商品概念不应包

8、括房屋。 1999年4月19日,北京 崇文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并做出类似判决。同期,大连消费者焦先生花21万购买了一套开发商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黑房”。 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焦先生得 双倍赔偿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此案例在全国属首例。 2000年,该问题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 2001年,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 例承认购房属于消费者的生活消费。 2002年6月,建设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 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秩序确认 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审理 商品房买卖买卖 合同纠纷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问题 的解释释从司法上确认认。从实践来看

9、,医疗服务纠纷是患者投诉较多的一类 服务,对医疗纠纷的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否有 权受理,以及对医疗纠纷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规定,也即患者是否是消费者,在这一问题上,学 术界争议较大,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1.否定说。医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中几乎全部赞同该说。 5、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2.肯定说。该说认为,看病、治病是人们为了生存 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动,医生、 医院为人 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法中的服务,其出 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的商品 ,况且医 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因 此,认为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 的是没有 法律根据的。3.折衷说。该说认为,从总体上说医患关系应适用

10、消法 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当前并未把所有的医 院推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 政策,我国将实行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例如,后者提供 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市场调节价。由 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因此不能 适用消法,而只能适用其他专项法规或有关立法 的规定。 其他。 实践中还有很多,例如接受整形美容,打 的,业主接受物业服务,接受中介机构服务, 接受装修服务,等等。 、消费者的概念与特征(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 的

11、,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没有明确给 消费者下个定义,由此引起了解释中的分歧。1、定义: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 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个体成员。法学 智慧(2)概念的外延与司法适用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个体社会成员的生活 消费范围很容易依据我们的尝识经验作出判断 ,比如去商场购物,去旅店住宿,上餐馆就餐 ,等等,轻易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还有一些 法律明确做出了规定,例如农民购买直接用于 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就被视为消费者。但有些 我们认为理所应当的现象确使法律产生了犹豫 。在此我们列举若干有争议的适用情况。2、法律特征:(1)个体性(是否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如购 物发放福利?) o 依据国际标

12、准化组织的认识,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 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这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于1978 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 所作的定义)。 我国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也是只包括自然人或个 体社会成员。而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 此没有规定; o 但我国某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规定,例如, 我 国各地的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却几乎一致 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 年12 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 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 、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

13、 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o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 条例所称消费者,只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 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o 江西省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施行;1997年6 月20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消 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o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5年12月15日颁布 )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 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o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4年9月28日颁布) 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

14、偿获得商品和接 受服务直接用于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o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公布)第 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办法(1996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2条第1 款规定“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海南省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12日公 布施行)第2条前段规定,“本办 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2)分散性:相互间呈孤立、分散的状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15、产生和立法宗旨来看, 其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将 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个体社会成员是基于对个体社 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 消法之所以要对消 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主要就是因为消费者是弱者。 正是因为消费者是个人而不是单位,在交易中往往 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表现在: a.结构弱,即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人,往往势 单力薄;b. 实力弱,即消费者个人的经济实力是无法 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实力相匹敌的;c.手段弱,即缺乏保护自己的手段、识别商 品的知识和手段等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与消 费者在交易中不具有对等的实力,实质上成为一种 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关系。而对消费者的

16、损害, 不仅损害大众的利益,而且也会危害社会经济秩序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各国立法都强化对消费者个 人的保护。而单位并不是消费关系中的弱者,当单 位与个体经营者或实力更弱的单位发生经济关系时 ,其甚至处于强者的地位。因此,对单位给予特殊 保护就失去理论依据。 (3)普遍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消费者正是因为如此,消费者的利益保 护问题影响范围极其巨大,用法律的力量来维护消费者安全、 便利的消费便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法制的任务和目标。商品高速 、大范围的流转影响着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专门立 法成为现代法律必须的选择。从历史上来看,随着经营者与消 费者关系的日益紧张,各国民众、尤其是欧美各国民众掀起了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巨大浪潮,迫使各国当局纷纷立法。案例二:消费者王玉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25英寸彩电,看了 一个星期左右,彩电发生爆炸,正巧邻居宋和在场,被 炸瞎左眼,王玉的脸部也被炸伤。问:本案受害人谁可以要求索赔,为什幺?本案受害人可以通过那些途径维护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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