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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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与行为税培训财产与行为税培训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 改革房产税征税规定1、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 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 税。2、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 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 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 使用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 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 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0号)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 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

2、使用税。财税200439号 学生公寓 自用的房产、土地 社会性投资 免征房产税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 免征房产税 免征房产税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 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 使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六条第 一款第一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大财法200674号) 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地下建筑的范围:凡在房产

3、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 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 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 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 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 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 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 、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计税方式:工业用途房产自用的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出租的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50%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

4、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70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什么

5、是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征收房产税的规定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更换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征收房产 税的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 ,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 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 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 原值。4、自20

6、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问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 额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取得的出租 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 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 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按照物价部门 的收费标准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 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物价部门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费 用,可据实给予扣除,但对于纳税人采 取变相增加相关费用收取标准,致

7、使房 屋租金收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情 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 定,核定其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的 计税依据问题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 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 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关于转租房屋是否征收房产 税问题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 收入,不缴纳房产税。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待 所、培训中心、宾馆等所使用的房 产和土地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 用税问题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待所、

8、培 训中心、宾馆等,凡对外经营并收 取费用的,一律全额征收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5、关于既对外经营又对本企业 职工提供疗养服务的职工疗养院征 免房产税问题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既对外经营又对本企业职工提供疗 养服务的职工疗养院,其所使用的房产 能够直接划分清楚的,应分别征免房产 税;对不能直接划分清楚的,若其收入 按照对内和对外分别进行核算的,可按 照对内和对外收入比例,分别征免房产 税。对收入划分不清的,应全额征收房 产税。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6、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五、调整我市土地使用税地段

9、等级和税额标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661号)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取消划分工业、商业制定不同税额标准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方式,调整为在同一地段等级实行统一的税额标准。 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统一后全市土地使用税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等10元;二等8元;三等6元;四等5元;五等4元;六等3元;七等2.5元;八等2元;九等1.5元。3、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适用一至六等税额。 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4、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调整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经市地税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征

10、照顾。5、本次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6、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7、补充申报问题:8、9月份,全市临时增加土地使用税 的纳税期限,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前三季 度因税额调整需补缴的税款;10月份,纳 税人按照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第四 季度土地使用税。关于贯彻市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6103号) 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了解政策调整的 内容,及时补缴前三个季度税款,全市 将于8月和9月增加两个临时申报期,受 理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其中,私营 以上企业的

11、纳税期限为8、9两月的1 10日,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期限8、9两月 的全月。10月份申报期,纳税人按照新 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第四季度土地使用 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六、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税规定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 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 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 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 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 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 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执行时间 在土地

12、使用税征税范 围内,实际拥 有并 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 设用地土地所有人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 围内,实际使用应 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但未办理土地使用 权流转手续的实际使用人自2006年5月1日 起执行,此前凡 与本通知不一致 的政策规定一律 以本通知为准。 集体土地出租的 出租人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3号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13、外商投 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 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以及其他个人。”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 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 至12元。第一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 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制定。”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4、大地税函200676号)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1、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普通标准普通标准住宅住宅,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向税务机 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 确认备案表。 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2、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预征率应当区别不同房地产类别,按 以下标准执行:A、住宅的预征率为1%;B、除住宅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预征 率为2。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上述“房地产类别”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 门共同会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详细规划 总平面图列明的项目类别进行确认。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3、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项目以及 除普通标准住宅外的其

15、他房地产项目 , 同时符合规定的三项条件的,可以向税 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 税免予预征认定表,报市局进行土地 增值税免予预征资格认定后,可不再预 征土地增值税。 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4、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房地 产开发项目,能够提供该项目真实、合 法、完整、清晰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等 各项资料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税务机关 同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后,下 达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 知书;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 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建筑面积达到整个项 目可售建筑面积85以上的,对有可能 造成

16、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下达房地 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要求纳税人按已转让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计算其已转让房地产相对应的扣除项目 金额,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 税清算。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下达房地产开发项目土 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后,纳税人 又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发生成本、费 用的: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本通知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当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下达之日起,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本通知规定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于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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