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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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程序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程序(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三)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五)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

2、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六)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 5 月31 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 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 6 月 30 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七)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九)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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