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假释需要的条件,不宜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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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假释需要的条件,不宜假释的情形办理假释需要的条件,不宜假释的情形 有哪些有哪些一、办理假释需要的条件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3、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4、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 10 年以上

2、。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5、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 10 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二、不宜假释的情形有哪些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这种制度是追求积极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罚手段,其实质还在于通过假释制度的运行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规范引导受刑人遵守社会法律秩序。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

3、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除此之外,下列四类罪犯也不宜假释:1、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犯有新罪、发现有漏罪或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撤销假释。这三种情况均说明被假释的罪犯并未真正认罪悔改,主观恶性较大,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大。为预防罪犯假释后违法犯罪,敦促其认真改造,对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不应假释。2、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的罪犯。罪犯在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改造态度不端正,可能贻害社会,因此不宜假释。3、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又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并未明确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被“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从立法意图看,应当包含后一情形。4、因实施两种或多种暴力性犯罪,分别被判刑期不满十年,而合并执行达十年以上的罪犯。对此情形,是否同样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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