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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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2012年年1212月月 主讲人:陈永年主讲人:陈永年一、统计范围-11、凡列入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 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u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单位(部门)。u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其 他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u独立师资并按学校体制管理的中央、省(自治区、直辖 市)、地(市)、县各级党委举办的党校,各级政府举 办的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不含行业、部门办的党 校和行政学院);财政部举办的国家会计学院。u除上述以外的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5类“教 育支出”科目的机构(以下简称“列支第205类教育支出 科目的其他机构”)。一、统

2、计范围-2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 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十二年 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幼儿园和 经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成人中 等专业学校、成人中学、成人小学等。 3、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 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普通高等 学校(含按新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中等专 业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等;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技

3、工学校等。一、统计范围-34、科研机构用于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培养的财政拨款 。 5、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6类07款03项“科 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 的财政拨款。 6、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以外的培训机构( 以下简称“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承办农民工培训、 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继续教育培训任务所取得 的财政拨款。说明:1、本套报表中央所属教育行政单位、各级各类 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统计的原则进行填报。一、统计范围-4说明:2 、教育行政单位:指在政府收支分类科 目第205类第1款“教育管理事务”中列支的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 u 除第205类第1款“教育管理事务”外,教育行政

4、单位 用于补助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事业费收支,按照经费使 用的具体“学校类别”分别填报。u 在教育、财政部门核对公共财政预算“205教育支出” 决算数时,财政部门从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直接列 支,用于非各级各类学校的其他机构而产生的差异数, 须按照经费使用的具体用途分别填报。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表(一)教财基1表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 表u教财基1表的填报范围: 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等 学校附属独立设置的中小学、幼儿园填报教财基2表,不 填报此表。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1表教财基1-1表:u1年初在职教职工: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编

5、制在学校,并从 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含临时工和编制 外聘任人员)。各类学校的教职工数的划分以工资关系为准, 下同。p“其中,专任教师”填报年初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中专门从事 教学工作的人员。u2年末在职教职工: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正式编制在学校 ,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含临时工 和编制外聘任人员)。p“其中,专任教师”填报年末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中专门从事 教学工作的人员。u3年末离退休人员: 填报学校离退休人员年末数,包括已纳入 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退休人员。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1表u4学生数:填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并具有

6、正式学籍的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普通本科生、 普通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中 专生等。p学生数 博士生3 硕士生2 普通本专 科生(高职生) 函授夜大生3 来华留学生 2.5 中专生1.5。p(1)年初学生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册学生数 。p(2)年末学生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1表u5年末校舍面积: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校 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 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各种用房的 建筑面积及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 或临

7、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 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p“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 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 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面积,包括B 、C、D三个级别。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1表u6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总 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p(1)房屋和建筑物: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 按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和建筑物价值。p(2)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 定资产分类专用设备价值。u7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填报统计

8、年度内学校完成并 投入使用且已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建、改扩建校舍面 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u8本年购置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 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金额。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1表u9本年购置图书:p一般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图书册数 及所支出的金额。p电子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电子出版 物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u10年末图书:p一般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 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图书数量( 以册为计量单位)。p电子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 入图书设备项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电

9、子出版物数 量(以册为计量单位)。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1表u补充资料:p11机构数: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 准的高等学校填列机构个数“1”,对高校分校、各大 专班以及高校附设的学院都不计算校数,机构数填 “0”。p12学校另有年末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填报统计年度 末在学校教职工编制以外、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人员。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u1教育事业费拨款: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 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 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不含205 类第09款“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10款“地方教育附加 安排的支出”、99款“其他教育支出

10、”中的51项“教育企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u2科研拨款: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政府收支 分类支出科目第206类“科学技术”科目的科学研究经费 。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u3其他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除政府收 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206类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 算内的经费拨款。如第210类中的“医疗保障”经费、第 221类中的“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 业”中的相关经费、第218类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中 的相关经费等 。p注意:高校的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 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应计入“事 业收入”指标中,凡将其

11、列入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 统计填报时必须予以剔除 。u4教育费附加: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该指 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教育费附加拨款数 。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u5地方教育附加: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 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如 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一定比例征收的用于教育 的地方附加等。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 教育附加拨款数。 u6地方基金:填报地方各级政府除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外的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安排用于教育 的其他财政性

12、经费拨款。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 使用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收入等安排用于教育的拨款。该指标 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基金拨款数。 u7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 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或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包 括教学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p“其中:学费”填报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或经财政专户核拨 回的学费数,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部分。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u8经营收入:填报学校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 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u9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填报学校附属

13、独立核算的单位按 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种收入。u10上级补助收入:填报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 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u11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 入。如: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联合办学( 班)收入等。 p“其中: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教育 的资助和捐赠。p“其中:投资收益”填报学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u12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 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 基本建设支出”拨款。u13“附:本年实际收取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 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p“其中:普通本

14、专科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 定的标准向普通本专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u14“附:经营支出”填报学校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 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u15补充资料p(1)“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填报海外侨 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 捐赠资金。p(2)“事业收入中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 公办科研机构取得的用于科研的财政拨款”:填报高 等学校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公办科研机构取 得的,未列入“科研拨款”的所有用于科学研究并源自 财政拨款的经费。“其中,中央”:填报高等学校从中央政府部门、中央 属公办科研机构取

15、得的,未列入“科研拨款”的所有用 于科学研究并源自财政拨款的经费。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u注意:从牵头承担科研任务学校转拨的经费,由牵头承 担科研任务的学校负责填报,其他学校不再填报“科研 拨款”或该指标。如:由清华大学牵头承担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委的属于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清华大学又委托 其他高校承担部分研究内容,该项目财政拨款资金应全 部由清华大学填报,被委托高校不再填报“科研拨款” 或该指标。 注:“其他政府部门”:指学校主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 如:北京大学主管部门为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等部 门为其他政府部门;外交学院主管部门为外交部,教育 部、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为其他政府部门。

16、“公办科研机构”:指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办非教育 事业单位。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 等。 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u(3)“其他收入中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取得的 用于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的财政拨 款”:填报高等学校因承担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 、岗前培训等任务,而收到的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 门的财政拨款数额。p“其中,中央”:填报高等学校从中央政府部门取得的 用于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的经费等。二、主要指标解释基1-2表u(4)“其他收入中联合办学(班)收入”:填报学校与 其它学校或单位联合办学(班)取得的收入。(开具收 费票据的学校列事业收入,分成学校列其他收入。)说明:p1.本表中的“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拨款”、“其 他拨款”、“教育费附加”和“基本建设拨款”,除填 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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