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监督管理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2162025 上传时间:2018-08-18 格式:PPT 页数:172 大小:3.63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传染病监督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172页
传染病监督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172页
传染病监督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172页
传染病监督管理_第4页
第4页 / 共172页
传染病监督管理_第5页
第5页 / 共17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传染病监督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传染病监督管理(17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传染病监督管理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袁青春学校传染病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及制度:设立预防保健科或组、专 人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疫情报告制度 、建立晨检制度、消毒(场所、公用物品) 、因病缺课登记疫情报告:专人负责、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 似病人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组织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免疫接种 :配合卫 生部门做好各类疫苗免疫接种,落实预防接 种证查验 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传染病防治法 律、法规的宣传、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 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针对传染病防治进行 的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l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l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 .3.1 实施)l突发公共卫

2、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l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 报告管理办法(2003)l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l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l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 )l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l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2005)l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l消毒管理办法(2002)q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 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相关技术规范l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l消毒技术规范l医院感染管理规范l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l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l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l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l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l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l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有关标准l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l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88年)l医院感染诊断标准l传染病诊断标准(35种)l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2005l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l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15980 1995l微

4、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 则 有关标准lWS 235-2003 尖锐湿疣诊断标准及处理 原则WS 236-2003 生殖器疱疹诊断标准及 处理原则WS 237-2003 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诊断 标准及处理原则WS 238-2003 非淋菌性尿道炎诊断标 准及处理原则通知l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 建设的通知l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 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 流程的通知l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 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 查验工作的通知 l 应当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 ,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

5、接种证的要求和国 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没有预防接种 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 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l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条例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 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发现未依 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 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 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 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托幼 机构和学校应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 或学校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也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 漏种

6、儿童应按要求补种或补证。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 查验工作的通知(续)l对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 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 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 接种单位报告的,要按照条例第67条规 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l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 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 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 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 疾

7、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 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l第六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 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 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l第二十一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 生; (三)具有符合

8、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 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安徽省泗县违法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事件 l安徽省泗县大庄镇防保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 数名乡村医生,对该镇19所中小学的2500多名 学生接种甲肝疫苗,部分学生接种疫苗后出现 不良反应。l(31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 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 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 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l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 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9、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 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 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新的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变化国家建立了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制度完善了传染病疫情

10、预报、通报制度完善了传染病暴发时的控制措施强化了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例的控制救 治措施强化了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作用,尤其是 严格控制传染病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加强了传染病防治的经费保障新的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制度 预防接种制度 传染病监测制度 传染病预警制度 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控制与应急处理制度 保障制度传染病防治的方针与原则l方针l 预防为主l原则l 防治结合l 分类管理l 依靠科学l 依靠群众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 传染病 l甲类 鼠疫、霍乱。(2种) l乙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 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乙 型脑炎、

11、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 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 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 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25种)l丙类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 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 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 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复泻病(10种)特殊规定l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 制措施 l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l 炭疽中的肺炭疽l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v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3个体系(传染病防治的疾病

12、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v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 作的日常经费。学校的职责l第十条 第二款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 病预防知识的教育第十条 第三款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 ,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 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 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学校卫生工作条例l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 科。校医院应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 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 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比1的比例配 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

13、学校、农业中学, 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 术人员。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v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 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法定职责)(第七条)v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 的培训。(对内部人员培训的要求)v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 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医疗 机构的指导与考核要求)v疾控人员发现法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 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 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 限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

14、责v核实、调查疫情l 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v核实、分析疫情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疾控机构在疫情控制中的职责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 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 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 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 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

15、区进行卫 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 、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 疫情的处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 人员的职责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 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城市 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 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七条第二款)发现传染病或者发现其他突发原因不明的传 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 、方式和时限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 时发现和检出传染病病人。医疗机构职责(预防)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 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 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 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救治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 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 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医疗机构职责(疫情控制)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 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进行隔离 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 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并采取必 要的医学干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