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检验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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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 检验及评价仲 伟 鉴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11第一部分中国保健食品简介保健食品定义保健食品(Functional Food)系指具有调节人体生理功能、适宜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为目的的一类食品。特 点q 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q 无毒副作用,食用安全;q 有别于食品和药品;q 增强体质、预防疾病为主;q 适用于特定人群。特 定 功 能q 由国家管理部门指定q 允许申报的功能目前有27种q 27种以外的功能,生产企业在获得足够的技术资料后(包括评价方案,试验数据及结果)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受理申请,接受评审。特 定 人 群q正常成人以外,包括婴幼儿、孕妇、乳母、青少

2、年、中老年、特殊工种的工作者以及常见病病人q对于营养保健有特殊的需要膳食结构的不同营养素需求的不同保健食品的发展历程第一代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的管理方法颁布 以前市场上已有的保健食品。第二代保健食品:经动物和人体实验证实具有某种 生理调节功能的食品。第三代保健食品:不仅需要经人体及动物实验证实 具有某种功能,而且需要研究提 供该功能因子、含量及其作用机 理。发 展 趋 势q根据新的疾病谱和健康问题,开发新的保健功能q根据新的养生保健概念,开发新的保健功能q根据现代营养科学理论,开发新的膳食有效成分q根据中医药理论,开发中药类有效成分q根据生命科学理论,开发新的人体所需营养素保健食品开发中的注意

3、点q中草药q新资源q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q核酸类q真菌类q益生菌类q酶制剂、氨基酸螯合物、金属硫蛋白以及直接以微生物发酵的中草药类q 中草药作为原料应注意:1.不能采用有明显毒副作用的中药材、 获国家药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中成药、 受国家中药保护的中药成方2.用量应控制在临床用量的50%以下新资源类q 新资源作为原料时必须具备的有关资料:1. 名称及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2. 名称、配方及生产工艺;3. 产品成分(包括营养物质、有生物效应物质及有 毒有害物质等)的分析报告;4.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或有关文献资料;5. 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应提供有关食用历史的证明 资料;6. 质量标准。野生动植物及其

4、产品类q 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有关限制:1. 受保护的野生动物。2. 禁止使用自然的、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 家一级和自然的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3. 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 植物及其产品,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 、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提供省 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件。q 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有关限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植物及 其产品,如果该种植物已获“品种权”,应提供该 种植物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使用的证明;如该种植物 尚未取得品种权,应提供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出具 的该种品种尚

5、未取得品种权的证明。q 进口保健食品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 公约名录中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农 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进出口 许可证及海关的证明文件。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类核酸类q 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时需提供的特殊资料:1. 具体成份名称、来源、含量;2. 与所申报功能直接相关的科学文献依据;3. 企业标准中标出核酸各成份的含量、纯度和相应 的定性、定量检测方法以及质量标准;4. 详细生产工艺(包括加工助剂名称、用量);5. 核酸原料纯度的检测报告。核酸类q 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时的注意事项:1. 不得以单一的DNA或RNA作为原料申报。2. 单一原料纯度应大于80

6、。3. 功能申报范围暂限定为免疫调节功能。如申报其他功 能,需向卫生部提交申请并纳入审批范围后,方可申报 。4. 核酸成份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为0.6g-1.2g。5. 不得以“核酸”命名。6. 说明书及标签中的“不适宜人群”除按保健食品相关 规定标注外,应明确标注出“痛风患者”。真菌类q 真菌类保健食品的部分规定 :1. 生产企业应建立有关的档案资料。2.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3. 对生产菌种及工艺变更的相应规定。4. 冠名规定。5. 发酵过程中,除培养基外,不得加入具有功效成分 的动植物及其它物质。6. 不能使用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益生菌类q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部分规定:1. 生产用

7、菌种应满足一定的条件。2. 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一定条件。3. 菌种及生产工艺不得变更,否则产品必须重新申 报。4. 不提倡以液态形式生产活菌产品。5. 在保存期内活菌数目不得少于 106cfu/mL(g) 。益生菌类q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部分规定:6. 如需在特殊条件下保存,应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示7. 所用菌种在其发酵过程中,除培养基外,不得加 入具有功效成分的动植物及其物质8. 不能使用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其他类别q 对酶制剂、氨基酸螯合物、金属硫蛋白以及 直接以微生物发酵为原料限制的部分规定:1. 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 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酶制剂不得用于 保健食品的生

8、产。2. 不再审批以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其他类别q 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保健食品的,需提 供的特殊资料:1. 菌种来源及菌种检定报告2. 菌种的毒力试验报告及安全性评价报告 3. 国内外该菌种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4. 发酵终产物的质量标准(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及 含量) 其他类别q 使用氨基酸螯合物生产保健食品的,需提供 的特殊资料:1. 提供明确的化学结构式、理化性质,配体与金属 离子之比、游离元素和总元素之比。 2. 提供定性、定量的检测方法及验证报告。3. 急性毒性试验加做停食16小时后空腹一次灌胃试 验和30天喂养试验的组织病理报告。4. 国内外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

9、料。安全,无毒、副作用功能,保健功效理化、微生物特性:有害成分物质和污染物毒理学特性:剂量反应(效应)关系保健食品质量控制生物活性物质功效成分通过检验和评 价,加以控制第二部分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 检验及评价主 要 内 容q 检验评价依据q 审评基本要求q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q 实验动物的选择q 样品的预处理原则q 毒理学试验项目要点介绍q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时应考虑的问题q审评结论的判定毒性及功能检验评价依据1996年3月卫生部保健食品的管理方法保健食品的标准、功能评价、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GB15193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卫生部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仅

10、包含了12项功能检验及评价方法2001年7月 卫生部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可受理和评价的功能调整到31项2003年2月卫生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将功能学、毒理学、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评价方法三者合一审评的基本要求1. 配方 原(辅)料、用量、理化性质2. 剂量 食用方法及用量3. 工艺 规格化产品 符合配方、工艺、质量标准4. 批号 注意批号是否一致,益生菌、奶制品等保质期短的除外1. 毒理学评价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经口急性毒性试验:LD50,联合急性毒性,一次最大耐受量试验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30天喂养试验,传统致畸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体内

11、试验和体外试验相结合Ames或基因突变试验;微核试验或染色体畸变试验;精子畸变试验等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2.一般无需进行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属于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物 质:q采用传统的工艺及食用方式q水提取物,常规服用量,无不安全性报道q来源、工艺和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的营养强化剂 或营养素补充剂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3. 需进行一阶段和三项致突变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属于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物质且用水 提以外的其它常用工艺生产的:(1)服用量与常规用量相同急性毒性、三项致突

12、变试验(2)服用量大于常规用量 还需加做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 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4.需进行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q文献显示无危害,人群长期食用;q具有国际性毒理学评价结果的已知的化学物质,产 品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q国外广泛食用且能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q卫生部规定允许使用的动植物及其提取物或微生物。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5.需进行一至三阶段毒性试验的情况:q一、二阶段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不一致的q国外少数国家或地区食用的原料或成分q水提取物,大于常规服用量q用水提以外的其它常用工艺生产的,大于常规用量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6.需进行一至四

13、阶段毒性试验的原料和成分国内外均无食用先例7.敏感指标及敏感试验的保健食品不同食用人群和(或)不同功能的保健食品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8.保健食品新原料保健食品新原料(以下简称新原料)是指不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 卫生部公布或批准可以食用以及生产普通食品的范 围内,拟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的不可用于保健食品以及禁止使用的物品,不得作 为新原料。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在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过,或卫生部已批准为 新资源食品的原料,符合以下情况的仍按新原料进行管 理:q未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 品的物品名单

14、;q尚未列入卫生部公布或批准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 品名单内;q卫生部已批准为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但保健食 品注册申请人与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生产批件中载 明的申报单位不一致。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新原料安全性毒理学试验项目的选择无食用史 需做四阶段试验局部地区有食用史 需做三阶段试验其中 ,100倍15 乙醇浓度应调至15(2)需浓缩的受试物乙醇浓度15 浓缩后调至15乙醇浓度在进行乙醇浓度调整时必须用原酒基样品的预处理原则5.膨胀系数较高的受试物选择可溶性介质给受试物的方法:灌胃其最高浓度最大灌胃量时达不到人体推荐量的100倍,按 实际达到的倍数标明受试物的膨胀系数样品的预处理原则

15、6.益生菌等微生物类保健食品在进行 Ames试验或体外细胞试验时需将受试物灭活。需浓缩的应采用低温干燥法或由企业提供所需浓度的受试物(附方法 、技术参数)。7.以食品为载体的受试物(1)有营养价值:按设计量进行饲料的营养成份调整,提供详细的说明 。(2)大豆蛋白、乳清蛋白如质量、工艺等符合食品标准和安全要求,允许去除。如仅以该原料生产的,可申请免做毒理学试验。毒理学试验项目要点介绍q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q 鼠伤寒沙门氏菌(Ames)试验q 骨髓细胞微核试验q 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q 小鼠精子畸形试验q 小鼠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q 30天喂养试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目的:测定LD50,毒性分级

16、。了解毒性强度、性质和可能的靶器官,为进一步的毒性试验提供剂量和观察指标的选择依据。原理:急性毒性:经口一次性、24h内多次给予,短时间内的毒性反应。致死剂量通常用半数致死剂量LD50表示。急性联合毒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受试物,可能发生拮抗、相加或协同的联合方式,可以根据一定的公式计算和判定标准来确定这三种不同的作用。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时间周期:一般为3周3-5天,大、小鼠适应期7-14天,染毒及实验观察期发生动物死亡时,应进行大体解剖观察和评价指标:毒性反应症状:各器官系统的反常表现(中枢、自主神经、呼 吸、心血管、胃肠、生殖泌尿系统、皮毛、粘膜等)及体重变 化死亡情况:死亡的时间、数量、性别、表现等。大体尸检结果:如果发生死亡动物急性毒性(LD50)剂量分级表级 别大鼠口服LD50, mg/kg相当于人的致死量mg/kgg/人极毒150005000002500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试验结果的判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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