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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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 3 3 篇篇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一: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申请人:王雅,女,41 岁,汉族,无业,地址:临安市锦南街道卦畈村一组夏家头 22 号,联系电话:(13819183083) 被申请人: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国权,职务:主任 临安锦南街道上甘村长春桥 31 号 第三人:锦南街道卦畈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士明 职务:村长。 地址:锦南街道卦畈村 第三人:锦南街道卦畈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楼卫明 职务:书记 地址:锦南街道卦畈村 复核请求 请求对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南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作出的锦南 20xx 第 06 号信访事项答复

2、意见书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事项 一、要求对临安市人民政府锦南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作出的锦南 20xx 第 06 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结果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确认第三人于 20xx 年 6 月 25 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要求恢复申请人的同村村民同等待遇。 三、要求责令第三人依法改正于 20xx 年 6 月 25 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 四、要求责令第三人依法向申请人发放其应得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 3500 元,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3060 元。 事实与理由: 锦南街道办事处对

3、申请人作出的锦南 20xx 第 06 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并没有对申请人的同村村民享有村集体经济资产租金收益权,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权益被侵害的诉求,履行职责依法对第三人违法村规民约,会议决议予以否决和纠正。 一、 第三人在 20xx 年 6 月 25 日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 ,其中第七条为“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结婚后迁入,已经离婚人员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申请人与村民的同等待遇,第三人作为村领导党员不贯彻国家法律竞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国家法律规定作出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会议决议。申请人将情况向被申请人反映,就

4、是希望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对第三人发生的违法村民自治行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避免一个基层组织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申请人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资格,曾经起诉过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书都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的资格确认,应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被申请人却无视两级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模棱两可不重视的态度。 二、 关于锦南街道办事处的处理意见,申请人查到相关政府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文件里,明确有写职责责任,在(20xx)304 号下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安市“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里主要目标明确了确保农村婚嫁、离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

5、平等权益; 临安市人民政府下发临政发(20xx)253,关于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xx20xx 年)的通知明确了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着重保障民生权益,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无越权、滥权和不作为,坚决做到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监督有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第四项第 20 条里、明确规定保障和规范村民自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依法开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完善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探索对村民自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村规

6、民约备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动的纠错机制。健全村民权益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471 字)申 请 人:饶喜元、男、汉族,20xx 年 12 月 18 日生。住上杭县临江镇东门大同巷 91 号。上杭县第二塑料厂留守组债权债务处理会计。联系电话 135 9960 7491。 被申请人:上杭县二轻集体工业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发英、主任,所在地址临江镇解放路 387 号。 请求事项: 一、撤消上杭县政府作出的杭信复受【20xx】07 号信访事项复查受理情况告知单 。 二、责成上杭县政府受理申请人呈送的信访事项复查处理申请书

7、。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关于请求县二轻联社对“两项请求”作出处理答复的报告 ,于 20xx 年 9 月 1 日重新作出的关于对饶喜元信访件的答复 (以下简称“联社答复” )依旧答非所问,县政府的【20xx】07 号告知单无正当理由地决定对申请人的复查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两项请求”中第一项请求(内容是 20xx 年 6 月 30日县二轻联社在囗头告知要调申请人回联社的同时以县二轻局的名义发出书面通知对申请人停职、撤销工作工资,却没有调申请人回联社。申请人因此诉求发给被停职期间的生活费。十六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诉求补发被停职期间的工资而是诉求发给生活费,是主动退步退让确保第一项请求合

8、情合理合法规。申请人还始终表示县二轻联社若能出示该通知合情合理合法规、能出示该通知没有侵害申请人工作工资权益的依据,申请人会撤回这一请求) ,可“联社答复”当作没有这第一项请求来答复。 “两项请求”中第二项请求(即被申请人在 20xx 年“安排步署实施” “企业改制过程中” ,始终拒绝受理申请人对“改制”表达的意见,也不肯公开“改制组”的机构构成。更不允许申请人查阅清产核资资料。是申请人打听掌握到被申请人的“改制方案” “遗漏”债权,夸大欠银行、欠财政、欠联社等的债务来挤占职工补偿金申请人据此诉求:因为没有人肯向申请人出具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不给办理属单方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所以就

9、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诉求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金” 。而“联社答复”对这一诉求无同意与否的明确答复、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竟答非所问地要求申请人“遵照企业改制方案执行” 。这“执行”是什么意思?是说故意不召开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故意不肯公示清产核资专项报告是正确的、是没有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还是说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不给一个规范手续? 申请人在单位上“已经进行了身份置换”没了“社保” 、在社区是“关系没有转移、还是单位上管理的人” 。成为两头都不管的“野人”第五年了。 【20xx】07 号告知单对谁是谁非装聋作哑、视而不见。 二、县政府杭信复受【20xx】07 号告知单决定不予

10、受理复查处理申请书的理由是“你(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在你因上杭县二轻集体联社行政不作为案提出行政复议时,县政府于 20xx 年 5 月 27 日作出杭政行复决20xx2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有了答复” 。这比被申请人答非所问的“联社答复”更离谱: 1、杭政行复决20xx2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 20xx 年 5 月 27 日作出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联社答复”是 20xx 年 9 月 1 日。重新作出的“联社答复”就新增“如对本联社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本联社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查” 。杭信复受【20xx】07 号告知单 “决定不予受理”的逻辑是“刻舟求剑

11、” 。 2、即便杭政行复决20xx2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了答复” ,也跟复查处理申请书的诉求不是同一法规关系。 20xx2 号行政复议案诉求的是被申请人要对“两项请求”作出处理答复、是形式之诉。 复查处理申请书是信访处理决定之争。何况20xx2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答复是:说被申请人“联社答复”的正确与否不是行政复议的范围(见该复议决定书第三页第十一行) 。 3、即便杭政行复决20xx2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了答复” ,该“答复”也是支持申请人申请复查处理的。申请人强烈指出:20xx2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在第四页第三至四行答复说“申请人不服(县二轻联社)答复函内容可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

12、请信访复查”! 4、杭政行复决20xx2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复查处理申请书的“诉求” 没有作出答复。 a复查处理申请书例举了大量的事实理由诉求被申请人要发给申请人被停职期间的生活费,整个复议决定书找不到“生活费”三个字样。b复查处理申请书诉求“ 确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联社答复事实不清、处理不当” 。请求“确认”的事实理由包括例如“只要没人对改制方案表示负责、就不能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例如“被申请人叫申请人遵照企业改制方案执行实际上是被申请人贼喊捉贼地自己不遵照法院裁定的要求去安排步署实施“企业改制方案”, c 被申请人搅浑了法院裁定“企业改制方案”要符合“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的指针。 ”等等2

13、0xx2 号复议决定书答复在哪里? 复查处理申请书第二页倒数第二行起至第三页第二十三行止的诉求是,纠正县二轻局 20xx 年 6 月 30 日作出要求申请人停职调离的通知侵害申请人工作工资权益的行为。其中证据内容包括:a 被申请人举着“企业自主经营原则”的旗号践踏“企业自主经营原则”的事证。b指证被申请人不承认自已是对申请人进行 “工作调动”的“决策层” ,诉求明确谁是“决策层” 。c 以及质问就当作“不给工作工资不给最低生活保障”可以理解为“工作调动”来讲, “改变劳动者工作岗位”不“说明理由”是哪家的法规规定?对此20xx2 号复议决定书的答复在哪里? 复查处理申请书例举了大量的事实理由诉

14、求县政府要直接变更被申请人的处理意见、责成被申请人接受“两项请求” 。对此20xx2 号复议决定书的答复在哪里? 综上所述,上杭县政府作出的杭信复受【20xx】07 号信访事项复查受理情况告知单决定对申请人呈送的复查处理申请书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市政府如前述“请求事项”作出复核决定。 (3563 字)申请人:浙江省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地址,仙居县城区原穿城北路大泉头。法定代表人:张月珍,女,20xx 年 12 月 8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城区机建路1 一 8 号,厂长。身份证编号:332624531208002,电话:87752556。 申请人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以下简称申请人,对

15、仙居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仙信复查20xx14 号, 关于张月珍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中的本机关认为“浙江省仙居县城关为民酱菜厂用地,经仙居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亩,其中亩土地为城建规划道路用地,属带批道路,对亩土地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要求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的意见不服。为此,特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申请复核事项: 一、请求撤销仙居县人民政府仙信复查20xx14 号关于张月珍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中的本机关认为“其中亩土地为城建规划道路用地,属带批道路,对亩土地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要求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的错误意见。 二、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亩土地(合 286 平方米

16、) ,己被县政府为建设穿城北路所占用,请求按集体性质土地标准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复核事实和理由: 20xx 年,申请人自筹资金筹建酱菜厂项目,向仙居县计划经济委员会申报,该委于 20xx 年 4 月 27 日作出仙计经固(20xx)53 号文件同意批复。20xx 年 4 月 4 日,仙居县计划经济委员会同意申请人的项目结转至 20xx 年度实施(附件一,一份 2 张)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规定。20xx 年 10月 7 日,申请人在征得仙居县原城关镇市桥村十队全体社员同意,支付了座落在仙居县城北大泉头地方亩土地补偿费 10000 元、安置补偿费 13000 元和青苗补偿费 500 元,合计人民币 23500 元,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后,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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