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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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l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l二、与外管业务相关的业务和要点介绍l三、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管理l四、出口项下的外汇支付 l五、如何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l第一步:出口单位到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 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l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 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 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 认证手续; l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 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 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 档案信息; l第四步:出口单位通过“中国电

2、子口岸出 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 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l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出口合 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 局申领纸质核销单; l第六步:出口单位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 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报关地海关 进行出口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l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l第八步: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 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 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l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 ,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与外管业务相关的业务和 要点介绍一)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 收汇核销登记时需提供资料1、单位介

3、绍信、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 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 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 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什么是“出口收汇系统“? “出口 收汇系统“有什么作用?“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中企业专用的一个子 系统。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 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 单“)的电子底帐数据库。通过该系统,海关和税务部 门可分别在

4、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实现对核销单数据 的联网核查;通过该系统,出口单位可在网上凭操作员 IC卡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 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的口岸备案、待报关出口后向外汇 局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 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 业务更加方便快捷。三)出口收汇系统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 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 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 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 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 、收汇核销业务。四)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l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

5、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 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凭本企业 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 销单。l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 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 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 据中心。l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 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 位公章。 五)出口核销单的有效期限是多少?l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六)报关前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对本单位所领 用的,“外汇局使用状态”为“有效”、“海关 使用状态”为“未用”、“备案口岸”为“

6、空白” 的核销单,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 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 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备案到一个口岸,未 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 七)企业已经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 口口岸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l已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 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 化的,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 岸 。八)出口后如何办理交单?l出口单位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不需再到外 汇局进行交单,可上网通过“中国电子口 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 销单向外汇局交单。九)远期收汇备案l企业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 以上(含180天)的,出口

7、单位应当在货 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 、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 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 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 汇。 十)出口收汇l1、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 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 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 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 收汇期限内收汇。 l2、对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行可 以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以下简称 “核销专用联 ”):l(一)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 出口货款,银行应当按照结售汇管理规定为出口 单

8、位办理结汇手续或办理进入出口单位的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以下简称 “入账 ”)手续后,出具核销 专用联。 l(二)对于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 赔款,银行应当在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协议办理 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 专用联上注明 “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 ”或 “出口信 用保险理赔款 ”。 l(三)对于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 银行应当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 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福费廷业务 ”。 l(四)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 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应当在 出口单位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后,按规定为其

9、办 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 联。l 银行向出口单位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 ,银行可以在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资金并按规定 为出口单 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以融资金额 为准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 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同时在核销专用联 上注明“出口保理融资业务 ”。待银行从境外收回 货款后,扣除融资资金及利息后,出具余款的核 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余款 ”以及保理项下的相关费用和融资利息以及 涉外 收入申报单号码和原核销收汇专用号码。l(五)对于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 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银行应当在 按规定办理结汇

10、或入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 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境内离岸账户划转 ”。 l(六)对于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 ,银行应当在为转出方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出具 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深加工结 转收汇 ”字样及转入方单位名称。 l(七)对于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银行应 当在凭出口合同、境外借款人同意支付的指令或 信用证等支付依据或境内贷款银行的委托付款附 言或摘要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 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出口买 方信贷,境内划转 ”。 l(八)对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 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 对于携入

11、 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在凭出口 合同、发票、核销单、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 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 签注结 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应当 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外币现钞结汇 ”。对于携入现钞金 额未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 发票、核销单和结汇申请办理现钞结汇,并在核销专用 联上注明 “外币现钞结汇 ”。边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 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l(九)银行在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押汇的结 汇或出口信用证下远期汇票贴现业务、打 包放款的入账手续时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 ,应当在出口货款收回并办理有关手续后 ,出具核

12、销专用联。l(十)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 收回的出口货款,需由境内银行转汇的, 在办理境内原币划转手续时,由解付行出 具核销专用联。转汇行应当在交易附言中 注明 “转汇 ”字样。 l(十一)其他外汇局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 联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十一)收汇后如何办理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 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 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 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 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 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十二)出口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 销报告手续? l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

13、日期起30 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 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 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 进行核销报告。l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 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 ,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 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 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 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l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 权军事装备”

14、、“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 关单、核销专用联。 l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 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部 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 报关单。 l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 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 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 有关的证明材料。 l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 ,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 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

15、用联。 l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 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 联;进料抵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 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 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 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 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 、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 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l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 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 联,

16、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 的,外汇局直接按不收汇差额核销处理。 l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核 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l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 、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 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 l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 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 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 ”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l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 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 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l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 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 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 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l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 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 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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