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修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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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会计法 ,1985.1.21/5.1/2000.7.1。 (2)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 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 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 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两条例+ 一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 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监督、机 构和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管

2、理的制度,包括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规范、办法、制度 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 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 办法四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 的七制度、两规范、两办法、一 准则 (4)地方性会计法规。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 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三)会计人员的管理(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担任

3、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 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 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 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 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节:会计核算与监督第三节: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会计核算 (一)核算的原则:1、客观 2、相关 3、一贯 4 、可

4、比 5、及时 6、明析 7、重要 8、谨慎 9、配 比 10、实质重于形式 11、历史成本 12、权责发 生制 13、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二)会计资料基本要求:1、会计资料(凭证、 账簿、企报)应真实、完整 2、生成、提供虚假 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伪告凭 证、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一 会计年度=一会计区间(年、半年、季、月) (四)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 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财务 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5、:1、会 计核算前提:及时取得原始凭证 2、只有经审核 无误的、会法的原始凭证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3、 记账凭证是记账的直接依据。 (六)登记会计账簿: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 账簿之外私设账簿。 (七)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 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八)财产清查:由账簿记录对财物、货币、债 权债务进行核对 (九)会计档案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指导 、监督、检查。二、会计监督二、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概念:为保护财产安全、提高管理水平 ,在单位内部进行相互制约、监督的

6、方制 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 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 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人员职责权限应明确,并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 互监督、相互制约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 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 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 督中的职权 (1)对违法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 职权予以纠正。 (2)不符事项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 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 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

7、(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概念: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 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 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 监督检查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 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 施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 政处罚。 4、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 是

8、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 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概念: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 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 、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 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 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审计业务。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

9、律制度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 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 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 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 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遵守原则:(1)格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 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付。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 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

10、 ”(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 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 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 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 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 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 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 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 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

11、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 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 和撤销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 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 开户银行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 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三)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 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2、是 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 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 的支取。 (四)一般存款账户(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 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 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 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 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 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使用范围(五)专用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 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 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 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 基

13、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 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六)临时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 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注册验 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 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 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 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 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

14、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 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 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 户的。 三、票据结算三、票据结算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 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 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 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 本票和支票。 票据特征: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出 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15、 3)权利与票据不 可分离 4)票据金额由出票人或付款人或委托他人支 付 5)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6)可转让 有价证券 (一)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 1、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 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 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一旦汇 票丢失,若属现金汇票,可挂失止付。 (三)支票 (三)支票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 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 2、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 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 用支票。 3、支票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 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 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 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4、支票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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