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

上传人:wm****3 文档编号:52090032 上传时间:2018-08-18 格式:PPT 页数:38 大小:6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及相關法規 1政府採購法相關品管規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 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第三項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 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四 項) 2政府採購法相關品管規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 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如:三、擅自 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如:八、查驗 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2、】 3第二級品管之品質保證,扮演著工 程把關之角色。第二級品管之保證工作係屬工程主 辦機關及監造單位應辦事項,為確 保工程的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 範,主辦機關應建立施工品質保證 系統,設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 畫,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工程如期 如質達成。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4各級品管系統工作項目承包商(一級)主辦單位 (監造單位)(二級)主管機關(三級)1.訂定品質計畫並據以推 動實施 2.成立品管組織並訂定管理責任 3.訂定施工要領 4.訂定品質管理標準 5.訂定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並據 以執行 6.訂定自主檢查表並執行檢查 7.訂定不合格品之管制程序 8.執行矯正與預防措施 9.執行內部

3、品質稽核 10.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1.填寫施工日報表 12.提報品管人員與更換執行不 良者監造單位: 1.訂定監造計畫並據以推動實施 2.成立監造組織 3.審查品質計畫並監督執行 4.審查施工計畫並監督執行 5.抽驗材料設備品質 6.查核施工品質 7.執行品質稽核 8.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9.填寫監工日報表 10.審查品管人員資格 主辦機關: 11. 審查監造人員資格,並上網登錄品管人員及監造人員 12. 應於契約內訂定相關品管規定,並編列品管費用。另得視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1.設置查核小組 2.實施查核 3.追蹤改善 4.辦理獎懲5第三條 查核小組之主要查核項目,得包含 : 一、機關

4、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 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 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 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 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 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 之執行情形。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6三、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 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 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 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 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 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 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 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7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應加以記錄:一

5、、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 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二、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攬 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工程施工查核各項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8第八條 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 者,應列為丙等: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四、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

6、影響安全者。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 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 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9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 應為下列之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 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 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 ,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10四、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五、通知

7、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 延期限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項 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辦理。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 得通知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並副知 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 ,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11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2三、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 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 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 工前提報。廠商品質計畫之內容,

8、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 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 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 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 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 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3前項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 土及其他適當檢驗項目,明訂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 並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辦理或由中華民國 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 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第三項管理責任,至少應包括品管組織、品質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品管人員)與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與職權等項目 。 未

9、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調整其 品質計畫內容。但新臺幣兩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 程,其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 檢驗程序、矯正與預防措施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4四、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 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明訂下列事項: (一)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 數規定如下:、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 一人。、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品管人員應為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三)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 一)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

10、填 報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5五、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 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 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 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 品管人員。前項回訓實施期程、課程、時數及實 施方式,由工程會另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6六、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 術法規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二)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 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三)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

11、措施之提出及 追蹤改善。(四)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7七、品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機關 通知廠商限期更換之:(一)品管人員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二)品管人員未能確實執行前點工作。(三)工程經施工品質評鑑列為待改善者。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8八、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 標文件內明訂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工作 重點如下:(一)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 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二)指導工程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三)於工程查驗、估驗、查核或品質評鑑 時,到場說明。(四)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公共工程施工

12、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9九、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 機構負責監造。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 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 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 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 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 ,調整其監造計畫內容。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0十、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 : (一)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 ,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 未能有效達成品質

13、要求時,得隨時撤 換之。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明訂 廠商監造不實,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 任。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1十一、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 ,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下列事項: (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五點規定,設立符合品質管 理訓練資格之監工人員;其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 人。、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監造單位應於開始監工前,將其監工人員之登 錄表(如附表二)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 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工人員異動時,亦 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2十二、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14、(一)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並監 督其執行。 (二)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 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 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填具材料設備品 質抽驗紀錄表。 (三)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核 ,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 (四)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矯正,並要求其 採取預防措施。 (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3十三、機關辦理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 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 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 點六至二點為原則。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 管理費用。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15、理作業要點24十五、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本 要點之情事,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 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其他適當之 處置,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 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十六、各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定有關之 作業規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5第 九 條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涉及不同科別 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 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其關聯二以上科別 技師執業範圍之介面部分,得標廠商應指定一 技師負責整合,並由其與其他涉及科別之技師 共同簽證負責。 第 十 條 技師執行簽證,應親自為之,並僅 得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 其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

16、自赴現場實地查 核後,始得為之。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26第 十 條技師執行簽證,應親自為之, 並僅得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 作為簽證。其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 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始得為之。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27第十一條技師執行簽證時,應依本法第 十六條規定於所製作之圖樣、書表及簽 證報告上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28監造計畫綱要-1監造計畫架構未包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基本內容未訂定監造組織架構內各人員之職掌(監工 人員之職掌應包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 作業要點規定基本項目)未訂定對承商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之審查時 限對承商之品質計畫書及施工計畫書送審情形 未訂定管制辦法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品質管理標準 29監造計畫綱要-2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查核限止點(停 留點)工程標的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未依單機設 備、系統運轉、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 抽驗程序及標準未訂定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未分別訂定文件及紀錄之管理作業 程序30品質計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